第二十二講
    一、夢
    二、夢游
    三、催眠術和暗示
    四、自我暗示和催眠後影響
    五、「催眠心理學」的錯誤
    六、催眠和暗示的理論

                    一

    我們已經看到,具有健全心靈的人能夠根據他自己的意志專注於聯想的作用,從而
誘發出一種多少與精神病患者的觀念條件相似的心理狀態。然而,這還不是一切。我們
通常屈從於一些經驗,這些經驗使我們更接近於心理障礙(mental disturbance)的實
現。我們稱之為正常的暫時性精神錯亂的狀況便是「做夢」(dreaming)。
    在生活的每一種關係上,我們發現了對這種未知事物的誇大(omneignotum
promagnifico)所提供的證明。人類總是傾向於把那些不慣常的東西視作比慣常的和正
常的東西更加奇妙。那些不熟悉的東西周圍之所以被賦予一種神秘的魅力,就因為它是
不熟悉的;而那些習以為常的現象,儘管它們實際上經常表現出最困難的問題,卻被人
們視作是必然的事情。以往的時代把精神病視作是上帝的恩賜,而且精神病患者要比他
們的夥伴更引人注目,或者認為精神病患者擁有魔力——按照命運的鐘擺而晃動。即使
在今天,這些不幸者的主觀觀念有時還受到這些思想的影響,這些思想首先來自這樣一
種觀點,即精神錯亂是各種形式的冥思苦想。甚至在關於精神病的這種觀點消逝以後,
做夢仍然帶有某種神奇的色彩。在普通百姓看來,對於夢能預示什麼東西,我們毋須多
加留意。但是,仍有一些哲學家傾向於認為,當我們做夢時,我們的心靈沖破了肉體的
桎桔,從而使夢的幻想超越了醒著時的意識活動,並密切受制於空間和時間的範圍。
    對做夢現象所作的不偏不倚的觀察必定使我們相信,儘管這些理論說得很漂亮,它
們仍然與真實的情況背道而馳。當我們醒著時,一般說來,我們能夠通過意志的努力而
容易地克服輕度的身體失調。可是,在做夢時,情形就有所不同,做夢者絕對地受制於
這些輕度的身體失調的擺佈,他的觀念系列隨著影響他感官的每一種偶然的印象而轉向,
隨著每一種偶然的聯想而轉向。這種最為鮮明的夢的最普遍原因是消化不良、心髒悸動、
呼吸困難,以及諸如此類的癥狀。究竟是否存在無夢睡眠,還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鑒於我們很容易將我們曾經夢見的事情忘得一乾二淨,看來始終會存在這種爭論。但是,
可以肯定的是,倘若這種情況確實發生了,那就會很容易地發現,在有些情形裡,身體
刺激貧乏,或者身體刺激太弱,以至於無法喚起觀念。
    我們毋須停下來討論睡眠的生理性質。我們除了下述的一般事實以外,對睡眠的了
解甚少,這個事實便是:睡眠是一種周期性的生命現象,它毫不例外地起源於中樞神經
系統。還有一個事實是,從心理學角度講,對生活給予目的論(teleological)的考慮
是重要的,也就是在睡眠期間發生著精力的恢復,這些精力是在清醒狀態時由於各種器
官的作用而被消耗的。睡眠由於伴隨著夢,因而在實施這一重要任務時經常受阻。栩栩
如生和毫無休止的夢將會減弱睡眠恢復精力的效果。然而,做夢這一實際現象使下述情
況成為可能。夢對睡眠或大或小的干預,是由於大腦感覺中樞異常應激性(abnormal
initability)的或大或小,或由於大腦感覺中樞一些特定部位的異常應激性的或大或
小,這種情況反過來又受到顱內循環失調的影響。從下述事實中可以找到對這一觀點的
證實:血液和血液供應的病理改變(例如發燒中出現的情況)可以大大地強化夢的現象,
甚至引起與醒著時出現譫妄現象相類似的心理狀態。
    我們已經大體上勾勒了夢觀念(dream-idea)的基本特徵。夢的基本特徵是一種
幻覺(hallucination),它的強度(intensity)與直接知覺中提供的感覺強度一樣大,
而且與做夢者所認為的一樣。夢的主要組成成分是記憶意象(memorial images),但
是這些記憶意象通過聯想的無規則的作用而被任意地交織在一起——不論它們涉及的是
剛剛過去的事件還是涉及更為遙遠的經驗,不論它們屬於一類還是完全無關。因此,乍
一看,夢與想象的正常活動有所相似,它傾向於將夢中的記憶觀念(memory-ideas)以
新的和不尋常的方式組合起來。但是,它完全缺乏觀念的有目的安排和分類,這是將想
象與記憶活動區別開來的一個標準。
    記憶的世界和夢境的世界一樣,都受制於視覺的觀念。業已發現,聽覺觀念也起作
用。其他感官看來未能在很大程度上提供夢的材料,除了從外部對它們直接刺激以外。
當然,在視覺和聽覺的情形裡,也存在直接的外部刺激,而且,確實有這樣的可能,即
夢的觀念以此方式被弓愧要遠比一般假設的更加經常。甚至有這樣的可能,在夢境的世
界裡,占優勢的視覺觀念不僅可由視覺對記憶的巨大重要性來說明,而且還可由眼的特
定性質來說明,因為眼睛要比其他感官更加暴露於微弱的外部刺激的連續作用之下。如
果我們專心注視閉著眼睛的黑暗視野,我們就會注意到光現象的無休止的出現和消失:
時而一些光點流星般地從一邊射向另一邊;時而一片曙光從黑暗的背景中閃現;時而這
些部分又以最亮的色彩出現。毫無疑問,這些現象在睡眠期間堅持喚起與其相似的記憶
意象,而意識則擁有大量的記憶意象的儲存。
    因此,夢與清醒狀態時意識中的觀念系列有關,在意識中,夢的近因(proximate
cause)通常是某種外部的感官刺激,對此,記憶意象易於將它們自己依附於這種外部
的感官刺激上。但是,這些過程在兩個方面有所不同。由感官印象喚起的觀念是多少有
點想入非非的幻想;而最終的相繼聯想(successive associations)並不擁有普通的
記憶意象的特徵,而是擁有幻覺的特徵。像這些情況一樣,它們被認作是實際的經驗。
因此,下述情況是十分罕見的——只有在這樣的時刻,當睡眠轉變為清醒狀態時——我
們夢見了正在記起的東西。夢像任何經驗那樣是直接的,它並不顯示想象和現實通常具
有的辨別標志的跡象。
    根據這一觀點,如果夢使我們想起心理障礙的話,那麼它一定具有某種特徵,這種
特徵看來與任何一種形式的精神錯亂並不處於同樣的程度——也就是說它完全局限於直
接呈現的觀念。精神錯亂者心靈中的幻覺或實在的記憶意象除了對正常理解一個物體存
在偏見以外,不可能做更多的事情,而且它們與慣常的想象和記憶活動之間存在清晰的
區別。做夢還在另一方面占有特定的位置。如果我們注視幻覺在夢中所起的作用,我們
將傾向於把它與某些心理障礙的起始階段同等看待,這些心理障礙攜帶著一種變態的興
奮性(abnormal excitablity)。但是,在夢觀念的不連貫中,在判斷的模糊性和自我
意識的失檢(lapse of self-conssiousness)中,我們有著一系列現象,這些現象可
與最為極端的心理紊亂形式相比擬。也許大量的夢來來去去而不涉及任何實際的智力過
程。做夢者活動著,或者注視著活動,而不是使其經驗成為反映的題目。一般說來,當
夢與清醒相銜接時——也就是我們入睡之前或即將醒過來之前——實際的智力活動是可
以注意到的:我們說夢話,或者繼續進行夢的對話。不過,所用的語言屬於奇異的混合
類型。有時,存在一種差不多正常的聯結表述能力,儘管當我們分析時,發現夢話完全
由熟悉的短語和流行的措詞所構成。有時,在發聲的思維中不存在正常的聯結,這種發
聲的思維是一個奇異的大雜燴,其中,判斷失去意義,結論也是錯的。思維的混亂甚至
有可能擴展到所用詞語的發音方面,結果,我們具有發音清晰的音節的新形式,就像發
生在精神病患者談話中的那些發音清晰的音節一樣。這些東西還與同一組主觀觀念相聯
結;做夢者像躁狂者一樣,認為他正在流利地講述一種新的、人們不懂的語言,或者也
許是某種真正的語言,這種語言他實際上學過,但是還沒有完全地掌握。
    所有這些現象傾向於表明,在夢中,智力機能與聯想的關係被改變了許多,正如它
在精神錯亂前幾個階段中表現的那樣。對觀念和情感的意志控制已被廢除。做夢者完全
聽從由偶然的外部印象構築的聯想所擺佈。而且,除此以外,夢觀念的幻覺特徵又給了
這些聯想以特定能力,認為它們是實際經歷的事件。

                    二

    一種特殊類型的夢(一般說來是神經系統異常的興奮性之症象)叫做夢游症
(sleep-walking)。它也是一種夢,比之上面提到的幻覺對話進了一步。夢游僅僅在
於:意識狀態和我們醒著時保持的外部隨意活動之間的聯結在睡眠期間以同樣的程度得
以實現。由於在所有這些聯結中,在具有促進語言的肌肉活動的觀念中,這些聯結已經
成為最習慣和最自動化的,所以我們能夠了解,這些聯結將會更經常和更易實施。可見,
夢游與做夢一樣,沒有什麼神秘之處。它只是一種並不經常發生的事件,正因為如此,
有時它被視作是不可解釋的。確實,當我們考慮在感覺和由感覺激發的運動之間獲得的
聯結特徵時,夢游並不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這是相當令人驚奇的事情。我們可以用
兩種方式中的一種來解釋這些事實。我們可以假設,在睡眠時感覺中樞比運動中樞更加
暴露於種種刺激原因的作用之下,或者後者一般說來屈從於某些抑制的影響。不論是何
種情況,把夢觀念的世界與外部活動的領域區分開來,無疑具有很大的效用。設想一下,
如果我們實際上干了我們在夢中想象的每件事情,那將會發生什麼情況!
    但是,夢游還表現出與普通睡眠的其他一些差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外部刺激面
前感官增加的興奮性。夢游者可以在某一點上看到並認識外部的事物。但是,他的夢知
覺(dream-Perceptions)屬於幻覺性質,從而使他對夢知覺產生誤解:他可能把窗誤
以為門,或者把屋脊誤以為林蔭大道。因此,他可能實施簡單的活動,尤其是那些通過
實踐已經變得多少有點自動化的活動,他幾乎難以超越這些活動。有些傳說談到奇異的
夢行為(dream-performanes)——夢游的數學家解決了一個難題,或者一名學童常用
這種十分便捷的方法做功課——我們可以毫不費力地將此歸諸於寓言故事。沒有一個可
靠的觀察者曾經證實過這類報告,而且,一般說來,它們與我們所了解的夢觀念的本質
發生沖突。

                    三

    從夢游到我們最近討論的課題——催眠現象(phenomena of hypnotism),只有一
步之遙。誘導催眠狀態的主要條件是將被催眠者的意志服從於其他某個人的意志,後者
能用言詞、動作或姿勢對前者施加影響。神經系統的異常興奮性促進了這種影響。但是,
通常說來,經過長期的操作,實驗將會取得成功,甚至對那些曾被證明反對催眠術的人
來說也一樣;或者,換言之,經常重複這種狀態會促進催眠的誘導,並使起始階段轉入
高級階段。通常被視作催眠術之輔助原因或唯一原因的其他一些條件——尤其是微弱的
和一致的刺激:固定地凝視一個物體,對皮膚進行「通磁」(magnetic)撫摩,等等—
—顯然只是達到目的的次級的和間接的手段。它們的作用部分在於減弱積極的注意,部
分在於喚起一種觀念,即阻礙被試意志獨立性之影響的觀念。由麥斯麥(Mesmer)及其
繼承者根據「動物磁性說」(animal magnetism)進行的療法證明這種療法與催眠術基
本上是一樣的,為使這樣的實驗獲得成功,有必要使患者相信這些撫摩和其他一些手段
的效驗,這種信念必須充分。結果,只要被試認為這些手段仍存在著,即使把它們都去
除也無妨。
    根據催眠條件達到的階段,以及被試的易感性(suscep-tibili-ty),催眠徵象可
以隨之變化。我們可以根據催眠狀態與正常睡眠階段的相似性,把催眠狀態劃分出三種
程度,它們是瞌睡、淺睡和沉睡。然而,這種相似性受制於外部特徵,尤其是從被試的
外表和行為中獲得,即在允許對他產生明確影響之前,並假設對他的知覺和意志實施控
制以前,從被試所表現出的外表和行為中獲得。鑒於這種情況,正如我們稱呼它的那樣,
實際上區分了兩種狀態。甚至在淺度催眠的睡眠中,「暗示」(suggestion)——來自
外部的觀念和意志的影響——已開始發揮一種作用。受催眠的被試無法主動地睜開雙眼,
不能實施任何隨意的運動,儘管催眠師通過一個指令詞向他暗示他已恢復了這種力量。
皮膚處於麻木狀態,而在睡眠時是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的,因此皮膚對針刺通常沒有感覺,
或者,如果針刺能為皮膚感覺到,也不過像來自鈍點的壓力。我們發現,與麻木結合在
一起的是各種「對指令的自動反應」現象。被試根據對他的暗示而行動,將其四肢置於
最不舒服的位置上,並保持那種姿勢,直到另一種指令暗示放鬆為止。在許多人身上,
一種僵硬的或強直的肌肉狀態甚至在沒有暗示的情況下也會出現。當清醒時一一催眠可
通過催眠師發出的一個指令而瞬間消失——被試一般保留了對他在睡眠期間曾經發生過
的事情的模糊回憶。
    這種回憶能力的作用是把較淺的催眠與較深的催眠——也可以稱作催眠夢游症
(somnambulism)——區分開來,在較深的催眠之後,記憶是一片空白。所有其他症象
也有許多逾常,尤其是自動反應從運動擴展至感知覺。催眠夢游者將會把那些對他暗示
的任何觀念具體化。有兩種證據表明普通的幻覺意象(fancyimage)向幻覺
(hallucination)方向增強,前者是通過催眠師的暗示任意引起的。首先,是想象和
現實之間的混淆,其次,受暗示的知覺的補充後象(after-images)而產生。這裡是
一個用以說明第二種事實的特殊觀察。催眠師向被試喊道:「注視牆上的那個紅十字!」
當被試找到紅十字以後,他又被告知去注視地面,並被詢問「你在那裡看見了什麼?」
回答是,「綠十字」。這就是說,幻覺的後效(after-effect)是一個紅十字的實際印
象可能會具有的後效。味幻覺也很容易誘導。被試把一杯水誤以為是香檳酒,並抱著滿
意的態度喝它。但是,如果在此之後他馬上被告知他喝的是墨水,他將以同樣明顯的厭
噁心情把它吐出來。我不能肯定所有這些都是真正幻覺的例子。當我們考慮嗅幻覺和味
幻覺多麼罕見地發生於夢中時,我們將傾向於認為,在這些暗示的例子中,構成觀念的
感覺也可能受制於模仿運動(mimetic movement)。

                    四

    還存在許多其他的現象,尤其表現在催眠夢游階段,這些現象經常用來給催眠睡眠
罩上一層神秘和奇異的幕紗。一種暗示很容易導致一種觀念的形成,即被試只服從一個
人發出的暗示和指令,通常是催眠師的暗示和指令,同時對來自其他人試圖施加的影響
卻無動於衷。於是,便產生了動物磁性說學派把與催眠者的媒介稱作親密關係
(rapport)的事情。正如我們上面表示過的那樣,這實際上是一種次級暗示
(secondary suggestion)的結果,它為誘導的特定情形所促進。被試對操作者的專ˍ
注意本身有時足以產生這種親密關係,甚至在沒有任何明確指令下也會產生這種關係,
尤其是假如他始終被同一人催眠,當然像在「通磁」療法例子中那樣。也就是說,沒有
固有的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催眠的被試無法接受其他的影響。沒有這些影響,我們便無
法解釋「自我暗示」(autosuggeston)的事實。自我暗示意味著一種朝向催眠的異常
強大的傾向。從長遠看,經常催眠會導致催眠睡眠的無法抗拒之心情,在這種催眠睡眠
中,獲得催眠睡眠的衝動就像嗎啡癮,或對任何刺激物或鎮靜劑的上癮一樣。上癮的催
眠被試將盡一切可能去獲得他所渴望得到的享受。而且,當他一旦發現如何去使用自我
暗示時,他便擁有了隨時可用的手段。通過有意喚起和鞏固能使他陷入催眠睡眠的觀念,
他便能誘導通常伴隨著這種催眠睡眠的一切現象。此外,在由自我暗示引起的情形中和
由外部暗示引起的情形中,看來從睡眠到睡眠可能有連續的記憶,正如有時在夢中所觀
察到的那樣,在某些周期性精神錯亂的形式中也可以觀察到。回憶活動的心理學為我們
提供了解釋這種現象的鑰匙。它認為去假設存在一種神秘的心理兩重性(mental
double),即所謂「另一個自我」(the other self)或第二人格(second
personality),是完全不必要的,或者創建任何一種其他的異想天開的假設去充斥該
領域,也是完全不必要的。正如你們知道的那樣,發生回憶活動的一種不變條件是:如
果我們希望完全更新一種過去的經驗,我們就必須再現(reproduce)具有該經驗特徵
的意識的整個觀念和情感內容。現在清醒狀態的意識和催眠睡眠的意識之間存在巨大的
差異,由於這種差異隨著睡眠的進展而增加,我們便可容易地理解,它的暗示將在清醒
狀態時被忘卻;我們還可以看到,當這種催眠狀態得以恢復時,這些暗示的回憶將如何
成為可能。
    暗示的催眠後效應(post-hypnotic effects)的許多情形看來可以根據記憶功能
和自我暗示這兩種原理來予以解釋。例如,對一名催眠夢游者暗示,他將在某天某時實
施某種明確的活動——例如,散一次步,執行一項特定的命令,混合一種特殊的飲料並
把它提供給被詳細描述的某個第三者——可是,醒著時這些觀念都退人意識的背景中去
了。然而,隨著指定時間的臨近,它們又以朦朧的形式重新出現,正如某種特定的「情
感」即將發生那樣。當時間實際來到時,這種實施活動的時間觀念(在最初的暗示中,
通常由於它的特定堅持而得到推動)仍會得到加強,與一般的聯想定律相一致。而且,
從這一時刻起,所需處理的委託事項的不明確觀念(什麼委託事項仍然不知道)實施了
一種自我催眠的效果。接著是催眠夢游狀態的部分復活,這種復活足以重新激發受暗示
的觀念的記憶,與此同時,排除了對活動動機或目的的任何考慮。於是,這種情形在自
動的、昏睡的條件下實施,然而,作為以前完整的催眠夢游的不完全重複,該條件並不
阻止在正常的清醒狀態中對它的記憶。當詢問被試他為何如此這般地干時,醒著的被試
無法提供任何解釋,或者乾脆說他實在沒有辦法,或者乾脆說這是在睡眠中向他暗示的。
後面這種回答提供了清楚的證據,即以模糊形式受到暗示的觀念可以堅持到清醒的狀態。
在從催眠夢游中甦醒以後立即發生的催眠後效果的地方,也許是受暗示觀念的部分堅持
運用的直接結果。不過,在這些情況下,儘管被試實際上沒有完全甦醒,他的行為卻更
像一個剛從普通睡眠中被喚醒的人。在受到十分鮮明的夢境之影響的你們中間,有些人
從夢境中醒來時可能會觀察到頗為相似的現象。你們會根據先前的夢觀念思考和活動一
會兒,但是醒著時的印象繼續保持與那些先前的夢觀念相混合,直到它們最終占居上風,
你也完全處於清醒狀態時為止。
    但是,自我暗示不可能作為催眠後效果的唯一原因,這是十分清楚的。當它是一個
在醒來之後直接執行某個簡單指令的問題時,或者在一段明確的時間消逝以後,接著就
會十分經常地發生一些活動,而沒有部分回到催眠狀態的任何徵象。因此,我們必須假
設,受暗示的觀念與其相應的運動衝動一起,可能在意識中潛在地運作著,結果,它將
在醒來之後或在受暗示的時刻進入意識的焦點(fixation-point)。因此,它將像其
他每種衝動一樣,繼續施加其影響,直到活動產生結果為止,或者被清醒意識的對立力
量所阻止,這些對立力量是衝動、感覺或智力的力量。這一觀點已經被經常發生的抗拒
現象所證實,該抗拒現象能成功地阻止暗示活動的實施。與此同時,積極的證據表明,
即使在這裡,意識也不立即回復到它的正常條件上去——這一證據是由催眠後幻覺
( post-hypnotic hallucination)提供的。覺醒的催眠夢游者,在服從暗示方面,
可能看到催眠師穿著迷幻的服裝,也許肩上披著紅袍,頭上長角;他將在實際上不存在
的紐扣洞裡發現一朵花;或者,他將漏看一扇門,並宣佈房間沒有出口。顯然,這種幻
覺和錯覺要求我們對感覺中樞假設一種極端的興奮性,這種興奮性在從正常睡眠中醒來
後是肯定不存在的。
    現在,你們對這些令人驚奇的療法,對這些被內科醫生所利用的療法(他們把催眠
術作為療法來使用)已經熟悉了。這些療法肯定涉及暗示的催眠後效果。對暗示的謹慎
而又明智的運用可能暫時有助於驅除疾病,這是不容反駁的,也許它對驅除下述疾病長
期有用,即由於神經系統的功能混亂而產生的疾病,或者由於損害健康的行為如酗酒或
嗎啡成癮而產生的疾病。不過,從長遠觀點看,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是無效的(這些疾病
是由某種明顯可知的病理原因引起的),就像任何其他形式的指令對患者恢復健康無效
一樣,這同樣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確實,對此規律有一例外——這是從眾所周知的生理事實中可以得到解釋的一個例
外。當然,心理影響可以對人體器官的機能發生影響,尤其對血管舒縮和分泌腺神經的
興奮產生影響。在這方面暗示可以與其他心理影響並列,並且隨著被試越來越使自己持
久地屈從於受暗示觀念的力量而不斷增加其有效性。由此說來,抑止任何特定的分泌—
—假定這種紊亂現象不是由於器官本身存在的病理狀態——可以在暗示影響下加以克服。
血管的擴張及其後果,可以用暗示方法來誘導,尤其是在實際的外部刺激存在著以幫助
產生這種效果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一張本無害處的郵票,貼在皮膚上,被認為能夠達到
治療癌疹的效果,如果這種觀念被暗示,即說它確實有益於瘡疹的治療的話。可是,這
些現象不可能在每位受催眠被試的情形中獲得,或者甚至在每位催眠夢游者的情形中獲
得,這是確定無疑的,正確的傾向對於表明這些器官的效用是必不可少的。至於暗示本
身產生的生理結果,它們僅是存在於心理狀態和身體過程之間熟悉而又普遍的關係的持
久形式。如果短暫的羞恥情緒能使臉部的血管產生暫時的擴張的話,那麼血管舒縮和分
泌腺神經系統的異常興奮性,與觀念和情感對意識的支配作用(這些觀念和情感傾向於
與伴隨著的心理紊亂相對立)相結合,將產生對心理刺激更強烈和更持久的生理反應,
這是毫不奇怪的。在這樣說的時候,我們認為,催眠作為一種治療力量,它是一種雙刃
工具。
    當患者在身體上和心理上事先傾向於催眠時,它的效果就最強,或者,當暗示已經
成為一種確定的治療方式時,它顯然可以被用來強化或實際引起一種病理傾向。暗示應
該被看作並非一種普遍有用的補償,而是一種毒藥,它的功效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有益。
當然,我們發現,不僅主司催眠的人(他並不要求對該問題作出判斷,而且在他手中,
暗示的實踐成為一種公眾的討厭之物),而且還有內科醫生(對他們來說,有思想的人
們將不再否認在某些情形裡使用這種危險療法的權利,而不是使用任何其他療法的權
利),都堅持認為催眠是無害的,因為催眠本身並不是一種病理狀態。不過,可以肯定
的事實是,催眠後幻覺和抗拒暗示影響的力量之減弱將對這種沒有任何反論可以使之動
搖的陳述予以駁斥。經常接受催眠的個體,當完全清醒時,可以使他們相信最荒唐的寓
言故事,並且把這些故事當作來自他們自身經歷的事情,這是一種可以普遍觀察到的現
象。

                    五

    但是,我們在這裡並不關心暗示的生理效應,以及它在治療上的最終意義。對於心
理學來說,特別感興趣的問題是催眠期間發生的意識改變,而且,直接與這種情況有關
的是暗示的性質問題。前一個問題的困難在於,就催眠被試一方而言,實際的內省
(introspection)是不可能的。當被試從較淺的催眠狀態中被喚醒以後,他不能清楚
地回憶起已經發生的情況;而在催眠夢游狀態以後,記憶活動處於完全中止狀態。因此,
觀察工作如果能夠進行的話,在這裡也比在做夢的情況下困難得多。所以,有著更多的
機會去進行幻想性的假設,對於這些假設,非專業的頭腦就被這些現象的異常而又神秘
的特性所誘惑。而且非專業的人也往往就是那些使催眠成為心理觀察之目標的人。大多
數催眠研究者不是內科醫生就是哲學家,前者把暗示用於治療的目的,後者認為他們已
經在催眠中發現一種新的形而上學系統的基礎,而且他們不是按照充分確立的心理定律
去考察一些現象,而是將事情顛倒過來,在催眠基礎上建立他們的心理學上層建築。這
樣一來,對下述情況幾乎可以不容懷疑,即現代催眠心理學(hypnotism-psychology)
再次表現出它的招魂術(spiritism)的翻版。千里眼(clairvoyance)和傳心術
(telepathy)的魔力在其中扮演了可疑的重要角色,儘管人們發現一些觀察者的心智
十分健全,以至於可以避開所有這些荒唐的想法,但是他們中仍有不少人反映出該影響
的致命效應,在這種影響下,他們通過宣稱所有這些迷信全是「公開的問題」而遭沉淪。
這些公開的問題應該受到更加嚴密的考察,即便他們不要求的話。像各個時代的科學迷
信一樣,這種現代的科學迷信也披上了一件從真正的科學那裡借來的外衣。它通過數學
概率的規則決定千里眼催眠夢游者的可信性,或通過數學概率的規則決定傳心術奇跡的
發生。它把整個催眠的神秘主義稱作「實驗心理學」——這裡,再次表明它跟著它的先
行者「招魂術」的腳步前進。它組織了「心理研究社」(societies for psychical
research),該社致力於催眠實驗的迷信。在我看來,所有這些的主要危險並不在於將
催眠後暗示濫用於犯罪的目的,這是偶爾會發生的。犯罪幾乎不會通過作為暗示結果的
「媒介」(mediums)而產生。不!更大的危險在於,沒有經過充分醫學培訓的人們,
不是為治療目的而工作,而是「為科學利益」而工作——儘管對他們的科學奉獻是否確
有其事還沒有絕對的保證——這些未經充分醫學培訓的人們可能會對他們的同胞的心理
生活和肉體生活施加影響,這種影響如果持續一段時期的話,不可能不產生有害的結果。
    此外,對你們來說肯定清楚的是,在催眠這個問題上,不可能存在實驗心理學(就
這些詞的確切意義而言)的方法問題。催眠的條件是絕對排除真正意義上的心理實驗的
可能性的。心理實驗要求它的被試集中注意,進行實踐,操練內省,總之,滿足一切條
件,這些條件對於催眠的被試來說即使不是達不到的話,也至少在催眠過程中是完全不
可能做到的。如果我們使自己入睡,目的是盡可能觀察我們的夢,或者即使我們為了同
一目的而服了嗎啡,也不能說我們正在做實驗,而不是做在實施和結果上與簡單觀察基
本不同的任何事情。在我們有意促成的睡眠事實中,夢的觀察條件絲毫沒有改變。實驗
方式的特徵是現象的漸變,以及某些條件的消除。這樣一種過程在人工誘使的睡眠中像
在自然睡眠中一樣極少可以被探究到底,或者說不能完全被探究到底。我們對前者(催
眠)的研究,比起對正常夢境所作的偶然觀察,不會有更多的收穫。所有這些仍在催眠
術的測量中保持著,因為在呈現最有趣的現象的這些情形裡,完全缺乏任何一種繼後的
回憶。我們只能從催眠夢游者的言行中去推測他的心理活動,如果我們想使他屈從於特
殊的影響,我們便受阻於使睡眠和夢的調查受阻的同樣條件。

                    六

    對催眠現象所作的任何解釋顯然必須以我們正常的心理生活的同類事實為開端。我
們不必根據催眠術去解釋意識的一般機能,而是相反。業已確立的正常生活的事實,尤
其是那些充分允許內省控制的事實,必須被利用,以便使這些現象清楚地顯示出來。這
些現象即使不是病理性的,至少也是由異常的條件引起的。現在,存在著一種狀態,你
們會看到它與催眠睡眠有著十分巨大的相似性——它就是「醒後的遲鈍」(hcaviness
after waking)。在這一條件下,我們可以實施活動,服從命令,回答問題。但是,當
我們完全清醒以後,我們發現所有這些都是在半自動的(halfautowtically)狀態下完
成的,沒有從意志方面得到任何幫助。換言之,可能發展出一種「對指令的自動反應」,
這種自動反應與催眠被試的反應十分相似。昏昏欲睡的士兵能對命令作出自動反應;半
睡半醒的僕人能按指令執行一項任務。但是,只有在他們完全清醒時,他們才會注意到
已經做了什麼。確實,如果睡眠狀態繼續下去,他們將會完全把它忘記。幾年以前,當
我自已經歷這幾種體驗時,我發現我感到自己完全受外部印象的擺佈,並在它們的影響
下活動,在它們引起的第一批夢般的聯想中活動,而不進行任何考慮,從而也就意識不
到我正在幹的事情中所犯的偶然錯誤。這種對外部印象的自我屈從(self-surrender)
與夢的狀態很近似,而活動的能力和幻覺與錯覺的缺乏卻從反面暗示著意識的清醒狀態。
不過,這種免除並非恆定不變。尤其是錯覺,往往在瞌睡狀態下發生。
    現在,假設剛才描述的條件使一個階段更接近於睡眠的階段——假設對外部印象的
自我屈從通過催眠師暗示的明確觀念和情感引起了專一的意識控制——從而使你產生催
眠。暗示的一個主要效果就是去增加這種狀態的持續時間。被試在接受指令詞時入睡,
或者在相等於指令的觀念影響下入睡,他繼續受這種觀念的支配,以至於只有通過新的
指令才會醒來。因此,催眠的最顯著特徵是喪失了意志的創造力,限制了對外部印象的
意識接受能力和外部印象引起的第一批聯想,而且注意的確定方向通常是由施術者的暗
示影響引起的。它的效果被幻覺的傾向所強化,並與對外部印象的絕對屈從相結合,導
致催眠意識的暗示向實際事物的轉化。
    因此,你們看到,催眠與正常睡眠和夢很接近,它在正常睡眠和瞌睡之間占據中間
位置,不過,具有將我們的意志屈從於他人意志的特徵,並且有暗示的最終效用的特徵。
特別要注意的是隨意活動的抑制。這不僅是一個主要的診斷性癥狀,而且也是其他現象
之起源的一個重要條件。然而,你們不應認為意志力被擱置。從該詞的廣義上講,催眠
活動始終是隨意活動。但是,它們並非自我創始(self-initiated),這種自我創始導
源於動機的考慮和代理人自己心理的決定。它們是衝動的,由受暗示的觀念所決定,由
該觀念直接激起的聯想所決定。
    根據意志和隨意活動的觀點,催眠是一種異常狀態。但是它仍然是遵循我們醒時生
活的一切心理學定律的一種狀態。暗示也一樣,在催眠的起源和進展中是另一個十分重
要的因素。觀念通過我們聽到的話和看到的活動在我們心中被繼續喚起。言語和活動與
觀念密切聯繫,並用更大的力量和更少的相互沖突的聯想或與此對立的抑制性智力動機
來影響我們的頭腦和意志。由此看來,暗示可以還原為伴隨著聯想的外部印象,這些聯
想的特徵與缺乏抑制影響的這種消極性質相比,很少具有明確的和積極的屬性。這種印
象和最終的觀念將繼續成為意志的獨特決定因素,直到其他暗示(也即其他類似的被激
發的聯想)為催眠的意識提供相反的方向為止。這些事實如何使我們解釋某些特殊的暗
示形式——自我暗示。催眠後暗示的影響等等?我想用描述這些現象本身來加以說明
ヾ對於催眠狀態的生理
學基礎,對於這裡只能簡要觸及的其他許多觀點的討論,請參閱我在《哲學研究》
(philosophi-sche Studien)第八卷,pp.1 ff.中對催眠所作的詳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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