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講
    一、隨意活動
    二、意志的因果關係
    三、個體與普遍意志的關係
    四、意志的終極原因——性格

                    一

    當我們把意願(will)作為基本的心理現象加以考慮時,我們發現在這一術語下理
解的事實構成了發展鍊條中的一些環節。這種發展的低級階段,也就是簡單的隨意活動
(voluntary acts),被歸入衝動(impulse)的表現;而這種發展的高級階段,也就
是選擇活動(acts of choice),則是意志(voition)本身的表現。在回顧本能
(instinct)的表現時,我們已經相當熟悉了一些現象,這些現象的心理條件是某種沖
動行為,與此同時,生理組織的特性對它們的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現在,我們主要考
慮隨意活動的第二種形式,也即高級的形式,它便是意志本身的活動,以及它與意識過
程的關係。
    我們從動物王國中覓得了說明本能活動的一些最佳例子。可是,另一方面,在目前
關於意志的調查中,我們將僅僅限於人類的意識,儘管意志活動也常常存在於動物世界,
尤其存在於較為高級的動物中間,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由於意志的概念(concept
of will)普遍限於選擇範圍,因此隨意活動的問題一般又稱為意志問題,並且僅限於
人類,原因在於——這一問題不僅對於我們了解意志的本質具有極其重要性,而且對於
我們了解意志活動與我們其他內部經驗事實的關係也極為重要。這個問題長期以來把心
理學家和哲學家分成兩個對立的陣營,因此它是一個該由我們自己的心理來加以回答的
問題。這個問題便是「意志的因果性」(causality of will)。

                    二

    一種衝動的活動,正如我們已經見到的那樣,是單一地(univocally)決定的活動,
在意識中存在一種動機。意志活動產生自不同動機之間的選擇,不論是清楚地意識到還
是模糊地意識到。因此,在衝動中,「我們自己活動的情感」(the feeling of our
own activity)比起在意志中更少得到發展。由於後者涉及在各種衝動的動機之間作出
一種抉擇,因此「我們自己活動的情感」在意志中是隨著「自由情感」(feeling of
freedom)而產生的。
    但是,如果自由是擁有意志的結果,是選擇性意志的結果,那麼兩者的關係如此經
常地被調換是如何發生的呢?我們不是說「我是自由的,因為我能行使意志」,而是傾
向於說下面的話,「我能行使意志,因為我是自由的」。這難道不是把因果關係混淆起
來了嗎?十分清楚,我們的自由意識只能在行使意志的力量中汲取源泉。囚徒之所以是
不自由的,因為他的意志是無效的。囚徒一旦出獄,他將十分高興,但這是願望
(wishing),而非意志。堅信我們做事的力量是行使意志所不可缺少的條件,它是活
動的決心。那麼,我們究竟如何解釋下面的事實,即紮根於意志的自由意識卻否認了它
的起源,並且使它本身成為意志的原因,儘管實際上它不是原因而是結果呢?
    我們知道,當我們按照自己的力量,不受外部障礙的阻止而采取行動時,我們是自
由的。我們把通過我們自己的力量來采取的行動稱作意志活動,並且把此視作我們自由
的結果。但是,我們把什麼東西假設為這種自由的原因呢?看來,這一點在因果的鍊條
上出現了突然的斷裂。我們說正是自由的概念排斥了任何一種因果的想法。這是因為,
如果自由概念依賴於某種原因或其他東西,那麼它便停止成為它所成為的東西——也就
是它不再成為自由。自由和需要是相互排斥的。
    現在,注意一下我們得出這一結論所經歷的步驟。如果我們說正是意志概念排除了
因果關係的任何想法,這種說法是難以證明為正確的。因為我們不知道一種意志的所有
原因不能被認作該概念的必然含意。因此,能做的事情便是這樣:排除因果關係的自由
概念作為一個中間術語而被插入,一方面意志服從於因果關係,而另一方面意志又不受
因果關係的支配。現在,意志屈從於特定的因果關係,即自由的因果關係,而又不受一
般因果關係的支配,即不受自然過程的因果關係的支配。
    正是這一觀點引起了「決定論」(determinism)和「非決定論」(indeterminism)
之間的沖突,前者堅持主張「因果律」(the law of causation)的普遍有效性,而後
者則是以自由為出發點。決定論者說道:「意志不可能是自由的,因為一種自由的意志
不可能與世界過程的實際的因果聯結相一致。自然規律將會被奇跡所取代。不!每種活
動,不論看上去如何自由,一定是有其原因的。這是必然發生的事,動因無法幫助自
身。」可是,非決定論者回答說:「意志是自由的,因為我們擁有意志自由的直接意識。
自然的必然性與個人自由是對立的。但是,後者得到了內在良知聲音的保證,要求動因
對其每一項活動負責。」
    自由意志的反對者堅持認為上述假設是一派胡言;而自由意志的追隨者則認為這一
假設是必要的。那麼,論戰的雙方哪一方正確呢?
    首先,我們必須認為,所有關於意志自由的倫理爭論都是不適當的。這些爭論會推
動我們,它們可能會使我們傾心於人類意志自由的假設,但是卻無法證明任何東西。即
使否認意志的自由會危及良知的有效性,並動搖我們整個倫理體系的基礎,科學仍會按
其歷程發展,如果能引用可靠的證據來證明意志不是自由的話。可是,幸虧情況不是這
樣。不論哪種理論守住了陣地,實踐始終未被問津。你們可能記得康德(Kant)曾經說
過:「唯有在自由觀念下行事的每個人,他的活動實際上是自由的。也就是說,他受到
自由所必然攜帶的一切規律的支配,正如他的意志被證明不受理論哲學滿足的約束一
樣。」不容否認的事實是,我們具有的自由意識使得宿命論(fatalism)成為不可能,
除非這種意識本身也被認為包含在普遍的因果關係(causal nexus)之中。因為這種自
由意識告訴我們,我們具有的活動力量不受任何一種強制力量的有意驅使,不管這種強
制力量是來自外部還是來自內部。但是,這種自由意識並沒有告訴我們,我們的活動是
沒有原因的。意志自由的捍衛者和反對者在他們混淆強制的力量和原因方面很少達成一
致意見。確實,這兩者是完全不相容的概念,我們不能說地球被迫轉動,但是我們卻可
以說人類被迫去死。只有一個人知道他是自由的,方才可以被強制。宿命論者所犯的錯
誤是摧毀了自由,並用強制取代了自由的位置,強制實際上是產生於自由的一種條件,
但是,如果沒有自由,也就無法把強制構想出來。
    因此,如果我們從自由的本身意義上看待自由概念的話,我們將會說,「意志是自
由的」。因為在一個有目的的隨意活動中起阻礙作用的任何東西,在意識看來都被感受
為是一種強制,而意志便是這種強制的對立物。自由和強制是一對相對而互補的概念,
它們必然與意識相聯繫。在意識之外,它們都是想象的概念,只有一種神話般的想象可
以將它們與事物聯繫起來。如果我們說,「地球屈從於強制,因為它繞著太陽轉」,我
們可能正好斷言了太陽的自由,因為它使行星轉動。
    赫爾巴特(Herbart)曾在某個地方講過:「如果我們認為自己是不自由的,那麼
我們實際上就是不自由的了。但是,如果我們把自由歸之於我們自己,那麼這並不意味
著我們實際上是自由的。」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話這樣講:「如果我們知道一種現象的
原因,那麼接下來必然是該現象確有原因。但是如果我們不知道一種現象的原因,那麼
這並不意味著它沒有原因。」這一錯誤的推論恰恰是絕對的非決定論(absolute
indeterminism)的追隨者們在作結論時提出的。他們作出這一推論的前提是,我們無
法在意識中發現決定意志的一切原因,意志本身便是我們活動的首要原因。
    有人試圖通過進一步的肯定論據來支持來自意識的這種否定證據。我們被告知,在
自然界中,每個發生的事件都以事物的先前情況為先決條件,而每個發生的事件是事物
不可避免的結果。這種先前的情況本身必須有一個先行者,如此等等。但是,對於這種
無限系列的開端,我們必須假設一種原始的、自發的衝動,如果這個世界的起源變得可
以理解的話。現在,如果一旦表明某個方面處於普遍的因果關係之外的話,那麼去想象
在世界的發展歷程中產生的任何數量的因果聯結系列,而且每一種系列均有其特定的開
端,將不存在任何困難。如果我現在實施某種隨意活動,那麼,這一事實以及它的一切
結果都意味著一種新系列的開始,它們的每一項(term)均由自然原因所決定,除了第
一項外,因為它超越自然原因能達到的範圍。
    在這一爭論中有兩個弱點。首先,關於事物的第一個開端之假設對意識來說是不可
能的,不論圖景般地描繪還是概念般地描繪;其次,即使假設了世界的第一開端,那麼,
類似的開端能在世界發展的過程中發生的假設將成為一種類比的推論,這種推論缺乏一
切肯定的基礎。
    在贊成或反對意志自由的這種或那種爭辯中,基本錯誤越陷越深。這種基本的錯誤
表現為,對整個問題的考慮僅在自然的因果關係(natural causation)的概念下進行。
首先,把它作為一個心理經驗的問題來陳述。如果我們從這一觀點出發對它進行考慮,
我們便可以立即看到,心理原因,無論是隨意活動的心理原因還是意識的其他表現的心
理原因,是不可能完全被發現的,原因在於下述兩點:第一,它們存在於意識之外,而
且屬於一系列難以達到的過去經驗;第二,它們形成了更為普遍的意識連結的一部分,
個體的心理僅僅構成了其中的一個環節。你們知道,個體意志的一般方向是由「社會的
集體意志」(collective will of the community)決定的,在這個社會的集體意志中
生活著意志的擁有者。尤其在這種聯結中,我們發現有理由相信,我們的心理生活的因
果關係在自然的因果關係的規律(例如因果相等的規律)之下是無法立即予以歸類的。

                    三

    根據自然界的因果律試圖構築一個民族的歷史或人類的歷史不僅在實踐中是徒勞的,
而且在原則上也是錯誤的。如果個人能夠說,除了他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所從事的活動
以外,他還能以其他方式行事,那麼我們也一定能夠在談論歷史的每一個事件時說,它
可能以不同方式發生。在這兩種情形裡,自然的因果關係缺乏其必要性。對於歷史事件
和個體的隨意活動來說,我們只能引證決定性的動機,我們無法證明強制的原因。在這
一方面,歷史事件的概念和隨意活動的概念恰巧是相等的。唯一的區別是,一個涉及社
會,另一個則涉及個體。
    一個社會的普遍意志僅僅存在於大批個體意志的表現之中。個體和他的隨意活動包
含在越來越普遍的意志的同心圓中,首先發生的是個體所直接隸屬的小型社會的普遍意
志;然後,個體帶著這種意志屈從於較大社會的意志;接著,個體帶著這種較大的社會
意志又隸屬於更加綜合性的意志;如此等等。個體在其中所處的關係成為他隨意活動的
主要決定因素。但是,一個社會的普遍意志通常又反過來為更有能量的一些個體的意志
所左右,而這種更有能量的個體為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個體意志所默許。
    意志表現的頻率與意志效應的大小成反比,這是寫在歷史上的一條規則。通過全民
行動而使歷史進程發生突然改變是極其罕見的事情。我們可以提到社會中ˍ遍意志活動
的一些事件,可以說它們構成了歷史的裡程碑。在事件與事件之間的時間間隔中,普遍
意志大部分是不活躍的;儘管在社會內部發生了一些變化,而且在方向上時而向這邊時
而又向那邊擺動,但是它們並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它們像個體的意志在服從於衝動和
情緒(個體的生活方式在這些衝動和情緒下暴露無遺)時發生的變化一樣。由少數傑出
人士的普遍意志所作出的決定已經讓位於一些幾乎注意不到的影響,這些影響所起的作
用是相似的,並且通過外部條件或內部變更之方式而直接或間接地起作用。
    正如我們所了解的那樣,個體意志的主要決定因素是社會意志。在動盪的年代,事
件的發展進程往往把個體也卷了進去,而在這些時期,當普遍意志不活躍時,社會就處
於我們所謂的平衡狀態。但是,從先前歷史產生的社會情況,從外部的自然原因產生的
社會情況,以及從特別有力的個體意志的干預中所產生的社會情況,必然會在事物的普
遍進程中對個體的隨意活動產生決定性影響;因此,人們只能期望在頭等重要的歷史事
件之間消逝的長久間隔中,社會的恆定情況將會使組成該社會的一些個體的隨意活動帶
有某種一致性。
    這種普遍的影響由統計事實得到證實。我們發現,每年發生的刑事犯罪數目、自殺
人數和結婚人數可以在幾十年中保持恆定,原因在於文明國度從以往歷史中產生的社會
條件也幾乎保持不變。奎特萊特(Ouetelet)曾經表明,每年的婚姻人數比起每年的死
亡人數來,甚至更加穩定,當然,自殺的情況是個例外——因為在自殺事件中,意志是
無話可說的。奎特萊特還證實了,只要司法程序保持恆定,那麼對罪案的起訴和懲處可
在任何一個國家保持不變,刑事犯罪的發生在與年齡和性別有關的數量、性質和分佈方
面表現出驚人的穩定性。而且,在自殺事件方面也同樣表現出規律性。這種規律性甚至
延伸到了死亡方式的選擇。每年差不多有同樣數目的人上吊身亡、開槍自殺、服毒致死
和投水自盡。從所有這些穩定性中,我們不得不得出結論說,對一個民族而言,歷史地
決定的社會條件在個體公民的隨意活動中起決定性影響。
    在對不同的自然界進行的觀察中,我們的結論得到了進一步的證實。這種自然界為
我們提供了孤立某些因素的手段,而這些因素結合起來構成一個社會的狀態。如果我們
對有助於決定那種社會狀態的統計表所顯示的絕對規律性中出現的一些輕微偏差進行比
較,那麼我們便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將這些輕微的偏差追蹤至它們的原因上。於是,可以
表明,饑荒增加了盜竊的犯罪人數,同時卻減少了婚姻人數。暴發性傳染病,像霍亂那
樣,伴隨著結婚人數的減少,但是,霍亂等傳染病結束以後不久,結婚人數又有明顯增
加。後面的現象可以歸之於由傳染病引起的死亡率的增加。看來,社會正在無意地加速
填補死亡造成的人口空缺。不管個體的活動是如何缺乏規則,社會的活動卻表現出完全
一致。但是,這種規律性看來也是一種盲目需求的產物。每種活動都伴有明確的、用數
字表示的規律,沒有任何一種個體意志可以將它改變。
    但是,如果在個體活動的這種累積中,沒有任何東西的蹤跡可以歸之於個體意志的
影響,那麼我們難道不能得出結論說,這種影響是幻覺嗎?難道自然規律的例外不只是
一個明顯的例外(當我們的觀察延伸到相當寬廣的領域時,它便消失了)嗎?不錯,人
們已經得出了這一結論。據說,統計數字表明,隨意活動在可以測量的程度上有賴於一
系列外部因素。那就是說,我們內部的意志與外部自然世界的偶發事件相一致。不存在
沒有規律的現象,但是,兩者都是一些現象,它們的規律無法從特殊的例子中推斷出來。
這樣一來,據認為,意志自由問題的解決應求助於經驗。而且,這種解決的辦法是——
決定論。
    但是,在統計學的事實中沒有東西能使這樣的結論具有正當的理由。這些事實僅僅
表明由社會條件施加的影響構成了決定意志的原因之一。無論它是唯一的原因,還是從
其他地方發現的一系列協調的原因——關於那些問題,他們無話可說。
    在把我們的觀察從個體延伸至大型社會時,我們排除了單單引起個體的所有原因,
或者單單決定社會的一小部分的原因。這種情況與物理學中使用的程序是相同的。為了
排除可能會破壞觀察結果的偶然影響,人們進行了大量觀察。觀察開展得越多,就越有
可能產生這樣的情況,即各種獨立的障礙之源(它們在加和減兩個方面起作用)將會互
相補充,從而使整個數目的平均數將按照觀察的實際事實為我們提供一個結果。但是,
當我們認為,由於統計使我們取消了對個體的影響,因此這些影響不再存在時,這種情
況與物理學中所說的在一系列觀察中排除的偶然錯誤在特定的情形中不再存在一樣糟糕。
物理學家可以忽略它們,僅僅因為它們對物理學家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可是心理學家卻
不能這樣。擺在他面前的問題是,除了由社會狀態施加的影響以外,是否還存在著對具
有個體特徵的意志施加影響的進一步決定因素。心理學家不該忽略特定的情形所顯示的
偏差,因為它們的存在證明了這種次級的決定因素確實存在。
    統計學本身告訴我們說,決定隨意活動的個體條件的效應實際上可以在一個社會的
不同圈子裡以不同程度進行追蹤。犯罪、自殺和婚姻的人數隨著年齡、性別、收入、職
業等等而變化。那就是說,一俟統計學越來越深入到細節中去,它便指向更為特定的類
型的影響,這種類型有賴於那個社會的特定圈子裡社會狀態的特定性質。統計學所能做
到的——對於統計學來說,鑒於許多原因,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就是跟著它的調查走,
直到它到達這樣一些圈子裡,也即它們的成員在性別、年齡、職業等方面絕對相似的圈
子裡。統計學將為我們提供關於隨意活動的正常數字,甚至關於狹窄圈子裡隨意活動的
正常數字,而且我們可以從它們那裡計算出力量,用此力量,每個個體通過其生活而被
吸引到特定的隨意活動中去。但是,只要還有人拒絕這種力量,我們將被迫考慮一種個
人因素,如果我們打算了解特定的隨意活動的因果關係的話。

                    四

    意志的決定因素在一個民族的社會條件中有其根源,這些決定因素的存在可以通過
統計顯示出來。意志的決定因素是在自然過程和歷史的因果關係中產生的。因此,它們
的作用證明了意志不是非決定性的。但是,統計數字只能發現隨意活動的外部原因;至
於隨意活動的內部原因,我們則完全被蒙在鼓裡。這些內部的原因構成了個人因素,而
這種個人因素就其性質而言肯定會逃過任何一種統計的觀察。它是否以因果方式操作,
如果是這樣的話,這種因果關係的形式是什麼,這些問題當然是統計考察的粗略平均數
所無法決定的。
    個人因素以各種方式與決定意志的其他一些因素發生沖突。於是,普遍意志為個體
意志的決定提供了原因,但是它仍然讓個人因素去決定由普遍意志所瞄準的結果是否也
會成為個體意志的目標。一種決定性的影響以同樣方式繼續由整個社會中的社會狀態來
加以實施,並且在個體所屬的職業圈子裡由社會狀態來繼續實施;但是這裡需要再次強
調的是,意志的獨立活動沒有個人因素的決定性協作是不可能實施的。
    現在的問題,這種個人因素是什麼?在意志的所有決定因素中哪種因素是不可缺少
的?當我們考慮了決定活動的外部原因的每一種原因時,我們仍然發現意志是非決定的。
因此,我們必須稱這些外部條件不是原因,而是動機(motives),它們不是意志的原
因,而是意志的動機。在原因和動機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原因必然會產生結果,可
是動機就不是這樣了。確實,一個原因也有可能是無效的,或者其結果發生了改變,這
是由於出現了第二種原因或相反的原因而引起的,但是即使到了那時,結果仍然顯示出
原因的跡象,而且以可以測量的形式顯示出原因的跡象。一種動機可以決定意志,也可
以不決定意志;如果情況屬於後者,那麼便不會產生任何明顯的結果。
    動機和意志的聯結的不確定性是由於(而且僅僅是由於)個人因素的存在。由於這
個緣故,所有的動機看來都不足以對隨意活動作出完整的解釋;它們不可能是強制的原
因,但是卻保留著部分的決定作用。至於意志的動機之所以不足以對它作出解釋,僅僅
因為個人因素本身的性質和它與外部因素的協作方式完全不為人們所了解。與此同時,
一個無效的動機對完整的意志不留下任何痕跡,這一事實導致一種推論,即外部動機和
內部因素並不像自然界中的大多數原因那樣進行合作,而是人格(personality)成為
活動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我們可以不談「個人因素」,因為那種表述方法意味著其
他因素的同時合作。由於隨意活動的一切直接原因都形成自人格,我們必須從人格的深
層之處尋找意志的起源——也就是從性格(character)中去尋找。
    性格是隨意活動的唯一的直接原因。動機不過是隨意活動的中介原因。在性格的動
機作用和因果關係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基本差別——動機是通過密切考察一種活動的外
部條件而被直接提供的,或者至少是被這樣決定的,可是因果關係的最終基礎對我們來
說仍然一無所知,因為它們涉及個體心理發展的一系列心理條件。
    我們根據一個人的性格對外部動機所作的反應來對一個人進行評估。那就是說,我
們根據一個人的隨意活動來判斷一個人的性格;我們從隨意活動的效果來確定一個人的
性格,而且,除了根據這些效果作出判斷以外,無法再用其他辦法來加以界定。可是,
人格的真正性質至今還是一個謎。因此,不論何時,當我們達到解決這些哲學問題的限
度時,還留下最後一個問題,它是我們無法解開的一個謎。但是,在這種情形裡,那個
棘手的難點似乎清楚地擺在我們面前,它位於一系列可認識的原因和結果中間。決定意
志的動機是自然的因果關係鍊條中的一部分。然而,個人性格(它能單獨構成意志)在
這因果關係中無法安排一個位置。因此我們無法立即地和經驗主義地決定,就個體之間
和社會之間存在的每種差別的根源和起源而言,人格本身是隸屬於自然的因果關係的。
    據說,一個人的性格是空氣和光、營養和氣候、教育和命運的結果。它是由所有這
些影響所決定的,正像任何其他自然現象一樣。這種斷言是無法論證的。性格本身有助
於決定教育和命運,這一假設意味著,在某種程度上說,它是一種原因的結果。心理遺
傳的一些事實使得以下情況極其可能,如果我們的調查能夠滲透到個體生活的真正開端,
我們便該發現一種獨立人格的核心,它並非從外面可以決定的,因為它是先於一切外部
決定的。
    可是,另一方面,一種求助於經驗的證明方法同樣無法證明性格不是外部影響的產
物。如果兩個人的全部生活歷程絕對一致,那麼他們的性格特徵會不會表現出一致性呢?
我們說不准,因為這種情況在經驗中從未實現過。只要經驗的缺乏容許在這個問題上作
出任何回答,我們就該假設真理存在於兩個極端之間某個地方:性格部分地是生活條件
的結果,部分地則是人格的先天擁有。但是,關於性格的因果關係的進一步問題並未由
該回答予以解答,因為性格的開端並非個體生活引發的,它仍有可能是某些更為普遍的
因果關係的條件。
    不管情況可能如何,個人的性格是意志的最終原因。這一陳述包含了對另一個問題
的直接答覆,這個問題是可以遇到的,而不受任何關於意志自由的爭論的支配——也就
是說,不管個人對他的行為負責與否。懲罰無法影響一樁罪案的外部誘因,懲罰的意圖
也不是去影響犯罪的外部誘因。也就是說,罪犯的性格是由性格自身的主動性來作用的,
是按照罪犯性格自身的因果關係來作用的。你們知道,這種性格被置於外部的社會之中,
而且在那裡找到了一種對它來說不相干的因果關係。但是,為了正確估計懲罰犯罪的權
利,我們必須從這個更加廣闊的社會觀點出發對整個問題進行觀察。確實,必須承認每
個社會擁有一種不可剝奪的權利,也就是它可以保衛自己,對社會成員的任何攻擊予以
防御。在這方面,凌駕於個體之上的普遍意志就像凌駕於各器官之上的個體一樣無條件,
因為各器官服從來自個體自我的緊急指令。
    個體出世時攜帶著他未來性格的萌芽。對於這種原始天賦的存在和性質的解釋可能
有兩種假設:我們可以這樣說,每個個體身上的性格萌芽是一種特定的創造,或者我們
可以把它視作是體現先前世代中的各種條件的結果。我們在這兩種可供選擇的假設之間
所作的選擇將由我們的一般的形而上學(metaphysical)理論來決定。如果我們把每種
生活形態都看作是一種原始,的創造,我們將發現不難假設個體的誕生包含一種創造性
活動,即從一無所有中產生這種或那種身體的或心理的力量。如果我們信奉發展的連續
性,我們便將選擇第二條途徑。個體的最初發展階段包含了他所有的身體和心理能力的
雛形,這是不可能有任何疑問的。但是,我們既不能確定這些身體和心理能力的雛形有
哪些內容,也不能完整地列舉在個體生活的歷程中發揮作用的那些影響。在將個體的特
定結構與個人出生的那個社會的一般性質聯結起來的系列過程中,我們主要傾向於承認
在這系列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鴻溝,這一傾向使我們努力去獲得一種單一的理論,它既可
用於個體的智慧,又可用於社會的智慧。如果個體的性格產生於個人存在以外的因果關
系,那麼意志的決定因素也必須在個體生活以外尋找,而且可以證明影響它的因素是無
數的。在個體存在的背後有著各種原因,其中每一種原因都是更為遙遠的因果關係鍊條
的結果,倘若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追蹤到這根鍊條的終端,將追蹤出宇宙萬物的因果關
系。由此,便將發現宗教觀點的正確性,它以象征手法使意志成為上帝的恩賜。
    但是,如果性格在個體生活以外的因果關係中獲得其起源,那麼接下來發生的情況
是,意志的最深層的因果關係不僅難以了解,而且肯定不能了解。這就為我們提供了意
志和機會(chance)之間的區別,這是決定論十分喜歡比較的。機會有賴於我們知識的
欠缺,這是可以彌補的;意志則有賴於必然的和不可彌補的知識欠缺。這就是為什麼我
們如此容易地把外部自然界偶然發生的事情視作一種因果律的明顯例外,而我們把意志
視作實際的例外。這種差別的真正原因就是我們一直在說的——性格(每種隨意活動都
是性格的一種表現)在個體生活和意識之外,也即在心理發展的無限連續之中有其起源。
性格越是由個人經驗來完全決定,我們的預言便越有信心,該預言認為,性格將在特定
的情形中如此這般地起作用。於是,恰巧發生這樣的情況,意志越成熟,它便越遠離其
原始的遺傳的決定因素,它的方向便越肯定,它的外部表現便與心理系列有著更為必然
和因果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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