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講
    一、情感與意志的關係;衝動和欲望
    二、意志的發展
    三、筒單的和複雜的隨意活動
    四、隨意活動中的心理成分

                    一

    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把下述事實作為我們的出發點,也即意識的感情方面
(affective side of consciousness)在任何時刻似乎都表現出一種單一的相互聯結
(interconnection),這種聯結與它的觀念內容所呈現的聯結頗為相似。但是,進一
步的調查使我們深信,意識的感情統一(affective unity of consciousness)在一些
重要方面不同於它的觀念統一。後者表現為外部的(external),也就是指特定觀念被
聯合成一個整體,主要是由於這些特定觀念彼此之間所處的空間關係,而不是該整體的
各個組成成分必然地被帶入任何內在關係之中。可是,在情感(feeling)中,情況就
頗為不同。確實,有些性質上不同的情感可能同時存在著,但是它們始終會產生一種整
體情感(total feeling),這種整體情感賦予分離的情感(separate feelings)以一
種內在的一致性。
    如果我們更為密切地考察情感(feeling)與意志(will)的聯結(這個題目我們
已經以一般的方式在上一講開頭時提到過了),我們便會透徹地理解這種情感的內在統
一。情感與意志的這種聯結可以從兩個觀點來考慮。首先,情感可以看作賦予意志的一
種心理狀態。愉快的情感和不愉快的情感傾向於引導意志的過程,而不管它們是否轉化
成實際的意志(這種實際的意志是由內部條件和外部條件決定的)。但是,如果沒有這
種轉化的能力,那麼可供替換的東西便不可能存在。其次,意志是一種內部過程,與其
他心理活動有所區別,因為我們意識到明確的動機(motive)。可是,動機始終伴隨著
情感,而情感在我們看來進一步表現為動機的要素,這種動機包含著行動的真正原因。
如果沒有情感提供的興奮,我們將不會有意於任何東西。用完全無所謂的態度去看待事
物,把它們視作「純粹的智力」,就不可能借此喚起意志或行動。因此,情感以意志為
先決條件,使情感成為意志的情感。在一個具體的隨意活動(voluntary action)中,
兩者不是不同的過程,而是同一種過程的部分現象(part-phenomena),它始於感情的
興奮,並轉化成意志的活動。然而,常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即這一系列的終期是需要
的:一種情感的強度(intensity)可能變弱,或者它可能為另一種情感所置換,而不
導致一種意志活動。因此,我們可以將情感分為兩組——形成隨意活動及組成部分的情
感和產生不出任何明確意志的情感。後一種情感又包含了不同的程度。如果主觀條件僅
僅是一種愉快的或不愉快的心境(mood),那麼我們便只談論情感本身。當我們為這種
情感增添一種朝著意志結果的明確傾向時,我們便給這種內部過程冠以一種努力
(effort)或衝動(impulse)的名稱。如果在這種努力中我們還進一步意識到某種阻
礙(它阻止這種努力直接轉化成意志),我們便稱它為欲望(desire)。

                    二

    正是在這種情感和意志的學說中,而不是在其他任何地方,心理學仍被陳舊的官能
理論(old faculty theory)束縛著。由此,心理學往往采用了一種極為錯誤的觀點,
也即緊密聯繫的部分過程(intimately connected part-processes)的觀點,把每個
組成成分看作是一個獨立存在的整體,它可以偶然地,而不是必然地,對其他的組成成
分發生影響。這樣,情感被認為是與意志相脫離的,欲望也被作為一個獨立的過程來處
理,有時發現它與情感相聯繫。此外,衝動作為模糊的欲望與欲望本身相對立,在這模
糊的欲望中,主體並不意識到所追求的客體;或者它也許作為一種低級的欲望,專指感
官的需要(needs of sense)。這便是為什麼許多心理學家認為衝動僅僅存在於動物中
間的原因。最後,這些過程進一步被意志的假說所補充,意志作為一種完全新的和獨立
的官能,它的功能是在各種欲望的客體中作出選擇,或者在某種情況下按照純粹的理智
動機(intellectual moives)而行動,並與衝動和欲望相對立。也就是說,根據這種
理論,意志存在於自由選擇(free choice)的能力之中。在這個意義上說,選擇是以
在各種意欲獲得的客體之間作出決定的可能性為先決條件的,甚至是以在純粹理性考慮
的基礎上反對意欲獲得的客體的可能性為先決條件的。因此,人們可以假設,欲望是先
於意志的一個條件,至少在許多情形裡,後者只是行動中的欲望得以實現而已。
    我們必須指出,這種理論從頭到尾是純粹虛構的。它從每一種可能的來源中采擇它
的事實,而不是從公正的內省(introspection)中去采擇它的事實。情感被該理論說
成是受意志控制的。衝動不是一種可以與意志相區別的過程,而且與意志多少有些對立,
欲望不是意志的一貫前提,而是僅僅出現在意識中的一個過程,是在某些隨意活動的障
礙阻止意志本身實現時出現在意識中的一個過程。最後,把意志界定為選擇能力,致使
一開頭便不可能對意志作出任何解釋。這樣一種能力把意志作為它的先決條件。如果沒
有選擇(也即直接由內部動機來決定)我們便無法做我們想做的事情的話,那麼包括選
擇的意志將必然成為不可能的事情。
    這種把意志和選擇混淆在一起的做法導致了另一種錯誤。意志被假定為由各種非隨
意的活動(involuntary activities)所引起。一般說來,這種觀點專門用於外部的隨
意活動,許多心理學家認為這些外部的隨意活動是唯一的隨意活動。據說,不論是人類
的軀體還是動物的軀體,在出現意志之前,原本都是具有不同特徵的反射活動的所在地。
這些反射活動大多是有目的的,根據目的論(teleological)的觀點,感官與中樞器官
中的運動纖維聯結起來,於是,引起疼痛的一種刺激將產生防御的反射活動(reflex
movement of defence),從而導致刺激的消除。它還被進一步假設,由於大腦感知到
這些反射反應的目的性,因而使從中產生的思維有可能從事類似的運動,達到同樣的有
目的的結果。這樣一來,當刺激在下一次臨近時,大腦便會警覺起來以實施其防御運動,
從而在刺激有可能產生任何痛苦的結果之前便被去除掉。這種反射最顯突的結果是關於
位移(locomotion)的結果。也許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身體會突然跳將起來,以便對一
種強烈的反射刺激作出反應。「我想出來了!」大腦對自己說。「當這種不如人意的刺
激被清除時,為什麼我不該使身體跳起來呢?」但是,當意志一旦發現它的隨意肌
(Voluntary muscles)使它能做它想做的差不多任何事情時,意志便成了主人,而不
僅僅是反射了。反射具有它的作用,它被限於絕對需要的範圍內。
    當然,你們不會發現這種描述與那些論述反射運動導致隨意活動的著作中提供的描
述相符合,但是,它們實際上是沒有什麼差別的。你們甚至會發現這樣的表述,如「大
腦注意到這一點和那一點」,或者「大腦現在隨意地實施運動,它原先觀察到這些運動
在身體裡是不隨意地產生的」。而且,確實沒有任何理由去假設為什麼大腦不該以這種
方式去行動,如果它真的像這些作者顯而易見地假設的那樣是一種「純粹的智力」,或
者在占據它的閒暇時間裡它只有少量的情感可供支配。
    但是,當我們不帶任何偏見地去注視這個問題的時候(不去深入研究觀察到的事實,
其中的概念和反映只存在於我們自己的頭腦中),這個問題還假定了一個不同的方面。
首先,沒有發現任何證據可以斷言低等動物和出生才幾天的嬰兒僅僅是一些反射的機器
(這種反射的機器只要我們一按彈簧便會以機械的確定性作出某些運動)。甚至那些明
確屬於動物王國的原生動物也提供了隨意運動的確切證據。剛從蛋殼中孵出的小雞所實
施的一些運動至少大部分具有隨意活動的性質。當然,沒有人會否認,反射活動也可以
從組織或結構更加複雜的動物身上觀察到。我們自己也已經提到過眼睛的反射運動和觸
覺器官,以及它們可能在形成我們的空間知覺中所起的作用。然而,不該忘記,只有通
過世代的演化過程中獲得的一種組織(organization),方能使這些有目的的反射成為
可能。在這一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條件,它們不斷改變著神經系統的結構,以便使那
些運動(這些運動構成了它對外部刺激的機械反應)也能夠盡可能地充分適應於促進有
機體生活的直接目標,那麼這些條件究竟是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只有一個明智的回
答。它存在於那些過程之中,這些過程在個體生活期間將有目的的反射形式和自主運動
(automatic movements)傳遞到構成實踐(practice)基礎的過程中去。實踐始終意
味著這樣一種活動,它起初是隨意地實施的,然後逐漸變成反射的和自主的。因此,當
兒童學會走路時,每一步的實施都伴隨著相當大的意志努力。但是,過了一段時間,通
過緩慢的進程,兒童便能夠開始整個系列運動,而無須詳細注意這些運動的實施。我們
以同樣方式學習彈奏鋼琴,或者通過經常重複特定的和聯結的活動而去實施其他複雜的
手部運動,它們的結果是轉化成一系列效果,一俟出現合適的衝動時,這些效果便以機
械的肯定性彼此相隨。在個體生命期間,由於這些實踐運動的機械化緣故而導致的神經
系統的改變,一定會像同樣類型的其他東西的改變一樣,在世代的過程中得到累積和強
化。反射的目的性特徵因而變得容易被理解,如果我們把它們當作導源於先前世代的隨
意活動的話;然而,與此相當,把它們視作意志發展出發點的觀點未能對它們的存在和
目的性作出解釋,而且進一步與客觀觀察和主觀觀察的結果不一致——與客觀觀察的不
一致表現在:對動物的觀察,尤其是對動物生活低級形式的觀察,從來沒有證明該理論
所假設的反射的原始特徵;而與主觀觀察的不一致表現在:一種意志的決定怎樣才能從
純粹的智力過程中產生,這仍然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內省表明,情感是意志的前提;但
是,正如我們在上面看到的那樣,情感和意志不可分,因為它始終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
意味著對意志的某種傾向。
    此外,該理論還熱衷於「外部的」隨意活動,並完全漠視以下的事實,即存在著一
種內部意志,它只以意識過程的形式表明它自己。我們把我們的注意力有意地指向出現
於我們視野中的任何物體,當我們在努力地回憶我們已經遺忘的一個詞或一個事實時,
我們清楚地意識到一種意志的努力。我們有意地把我們的思維轉向不同的方向,以便挑
選通過意識的若干觀念(它們直接關係到當時我們思維的一般傾向)。要想讓這些內部
的隨意過程從外部的隨意活動中派生出來是完全不可能的。十分清楚,反之倒是正確的
——每種外部的隨意活動以內部意志為其先決條件。在我們有意地實施任何特定的運動
以前,我們肯定已經作出了實施這種運動的決定。這種決定是一種內部的隨意過程。這
樣說來,內部的隨意活動在沒有外部的隨意活動情況下是可能發生的;但是,外部的活
動卻始終需要作為前提的內部活動。

                    三

    由此可見,外部的隨意活動以內部的隨意過程作為它們的先決條件。而且,在各種
可能的活動之間(這些活動通常被錯誤地認為是意志的本質),反射和選擇以相似的方
式暗示著簡單的隨意活動的預先存在(pre-existence)。在這些隨意的活動中,某種
明確的客體(不論它是某種外部的東西還是一種內部的觀念)為意志所實施,而無須任
何反射或選擇。選擇不過是一種複雜的隨意過程。起先,若干導致意志的動機是同時存
在的。嗣後,這些動機中的某種動機,也就是與我們已經作出的決定相一致的某種動機,
比之其他動機來占了優勢。當這種優勢足以使一種明確指向的意志去壓倒其他的意志,
但還不足以產生一種外部的隨意活動時,我們便有了一種欲望(desire)。如果由於沖
突的隨意衝動(conflicting voluntary impulses)而使抑制得到逐步克服的話,那麼
欲望便會轉化成一種隨意的活動。這便解釋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欲望可能以兩種形式存
在著——首先作為一種隨意活動的初級心理狀態,其次作為一種持久的意識過程(它並
不引起任何一種這樣的活動)。如果在這後一種情況下,與欲望聯結著的是一種觀念,
這種欲望便在目前不可能實現,或者壓根兒不可能實現,於是我們便有了一種所謂的願
望(wish)。因此,欲望主要是一種感情或意動(conation),可是在願望中,除此之
外,還存在著具有相當強度的智力過程。但是,流行的觀點認為,欲望是意志的一貫的
和必要的前提,這種觀點實際上是我們一直在加以討論的錯誤的意志學說的結果,而且
是完全缺乏基礎的。我們從列舉的條件中得知,欲望可能在隨意活動發生之前便存在於
大腦中了,但是它並不是必不可少的。確實,它也許經常不存在而不是經常存在。甚至
在複雜的隨意過程中,活動便有可能在欲望狀態得以發展之前發生。而在簡單的過程中,
欲望的可能性是被排除的,因為內部的隨意活動直接引起了外部的活動,無須在意識中
發現任何必須被克服的阻力。當然,情感占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它們始終相似地存在於
簡單的和複雜的意動過程中,唯一的區別在於,情感在複雜的意動過程中要比在簡單的
意動過程中更加複雜些。在意志通過活動而得以實現之前,意志的傾向是已知的,而且
這種傾向只是一種情感而已。因此,可以這樣說,情感不是一個不同於意志的過程,而
僅僅是完整的隨意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這僅僅是因為我們如此經常地體驗情感(從這
些情感中不會產生任何隨意活動),從而使我們能將這兩種過程分開。可是,反之卻是
不可能的,也就是說,隨意活動始終以先行的隨意傾向(也就是情感)為先決條件,這
是不可能的。
    那麼,必須給情感添加些什麼東西,以便使意志得以產生呢?這個問題實際上已經
在前述的內容裡作了回答。包含在情感中的意志傾向轉化成同一方向的隨意活動。那麼,
確切地說,我們通過這種活動(這種活動與情感在一起,構成了意志的主要特徵)了解
到了什麼東西?這種活動的概念包含兩個因素——首先,在一個客體(an object)的
特定條件中,活動意指一種過程或變化,其次,這種變化涉及到作為它的直接原因的某
個主體。於是,在物理科學中,我們談到電流的化學作用,我們還談到風力和水力的機
械作用等等。液體分解成它的組成成分的化學作用,水輪(mill-wheel)的運動等等,
在這些例子中,都可以觀察到變化。至於電流、流水和空氣,則都是這些變化涉及的主
體。因此,我們可以就這種隨意活動的問題提問,發生的變化究竟是什麼東西?我們為
了解釋這個問題而假設的主體究竟是什麼?首先,變化始終是我們意識狀態的改變:以
前不存在的一個觀念可能會產生,或者一個目前存在的觀念也許會消失;或者說,變化
可能表現為一個模糊的觀念變得更清楚,或者較清楚的觀念變得更模糊,等等。這些觀
念的過程總是進一步在意識中與各種情感和情緒相聯繫。在外部的隨意活動中,與人體
運動有關係的變化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們從能動的主體(active subject)中提
取一些東西的話,那便是肌肉感覺(muscle-sensaions),還有運動知覺
(perceoptions of movements)以及它們的結果,它們形成了一種外部的隨意活動的
主要意識成分。而且,它們的全部或一部分不時地被認為是意志的獨有特徵。但是,十
分清楚的是,它們並沒有窮盡意志的心理分析,在意志引起的觀念內容中的每一種變化
可以在某些環境中不受意志的控制而發生。通過有意回憶(voluntary recollection)
而帶入意識中去的觀念也可能通過不隨意的聯想(involuntary association)而突然
出現;肌肉感覺可能由反射而產生,或者,正如你們知道的那樣,通過對肌肉的外部刺
激和人工刺激而產生。此外,必須對所有這些加以補充的是,它還涉及到能動的主體,
內省教導我們應該把主體看作是觀念變化的直接原因。但是,這個「能動的主體」究竟
是什麼:呢?最為明顯的答覆似乎是:有意的主體(willing subject)是我們自己的
自我(Self)。可是,那種回答無論如何不會對我們的心理學分析有所幫助。那個被我
們視作我們的隨意活動的創始人的「自我」又是什麼呢?當我們對「自我」進行密切考
察時,我們發現它不過是「有意的主體」這個古老詞組的另一種表述而已。我們感知到
我們意識內容的變化,並把它們歸諸於主體。然後,我們繼續把這些變化取名為「隨意
活動」,主體進而把它們解釋成我們的「自我」。為了更加確切地確定「自我」的本質,
唯一的方法是在每一特定的情形中對我們認為屬於我們隨意活動的原因的東西進行分解。
    現在,有意的自我(willing self)通常被認為是隨意活動的直接原因,但是這並
不意味著有意的自我是隨意活動的最終的和唯一的條件。我們假定,意志是由動機決定
的。當然,我們假定,沒有有意的自我,動機也不可能有效。但是,另一方面,根據我
們直接的內部經驗的事實,如果沒有動機的話,有意的自我便無法有所作為,這也是同
樣清楚明白的事。因此,動機和意志之間的聯結正像意志和能動的主體之間的聯結一樣
必要。一種反射,或者說某種外部力量迫使我們作出的一種被動運動,不是由動機來決
定的,儘管它們肯定像隨意活動那樣有其自身的原因。因此,我們說,動機是意志的原
因。而且,由於意志始終由內部過程來產生,所以它們一定是內部的心理的原因,這是
同樣清楚的。
    那麼,動機究竟是什麼東西呢?人們通常在簡單的動機和複雜的動機之間進行劃分,
並且在後者,也即複雜的動機標題下進行理解,在這組複雜的動機裡面,其組成成分可
能在某種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向運作。但是,在對決定意志的特定原因提供解釋時,我們
將只考慮決定性動機(detenminate moives),也就是給意志以明確方向的決定性動機。
這種決定性動機像簡單的力那樣運作,而且不可能進一步分解。在這個意義上說,每種
動機均是一個特定的觀念,並有一種感情色調依附於這種特定的觀念之上。由於情感本
身只是一種明確的隨意傾向,因此在動機中觀念和情感的結合僅僅意味著一旦觀念引發
了意志,觀念便成為動機。由此可以這樣說,只有具有強烈感情色調的觀念才可以作為
動機而運作,因為正是一個觀念的感情色調為它提供了作為一種動機而運作的力量。
    而且,內省可以表明有些觀念成為動機,而另一些觀念則不能成為動機的條件。這
些條件有兩種類型——它們部分地存在於感官印象(sense-impressions)的直接屬性
之中,部分地存在於我們先前的意識經驗的性質之中。所有這些感覺屬性賦予它一種鮮
明的感情色調,也使得印象作為一種意志的動機而變得有效。在這一情形裡,往往會發
生這樣的情況,具有強烈感情色調的印象是意識中存在的唯一動機。隨意活動是一種簡
單的活動,或者像通常表述的那樣,是一種衝動的活動。無可懷疑的是,動物的大多數
行為是具有這種特性的行為。但是,衝動也構成了大多數人類的行為,尤其在人類行為
發展的早期階段是這樣。一切感官衝動(sense-impulses)都是與明確的感覺聯繫著
的意志傾向,也就是說,它們都是一些情感,這些情感有著轉化成實際意志的強烈傾向。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大腦獲得了更新先前觀念的各種傾向,這些先前的觀念自
身是與明確的隨意傾向聯結著的。一個外部刺激不再會簡單地激起與它相對應的衝動,
但是,這種衝動將不斷傾向於影響已經存在於大腦中的傾向,並被這些傾向所影響。這
些東西通過外部的印象或次級的影響(secondary influences)又會轉化成對意志而言
的有意識動機。因此,實際意志的主要動機從此以後不是某種恰巧存在於那裡的特定的
感官印象,而是由它的先前經驗決定的整個意識傾向。當然,這種趨向或傾向並不直接
進入意識之中。我們只能描述一下進入動機沖突中去的那些傾向,它們的知覺帶有強烈
的感情色調。這些東西一直十分模糊,儘管它們可能是組合的整體情感(resultant
total feeing)中的一些因素,而且在最終產生的意志活動中,就我們自己而言,仍然
未能清楚地感知到它們的獨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們仍然對以下的情況一無所知,即由
觀念中從未實現過的傾向來施加的無論什麼影響,對我們觀念內容的變化所施加的影響,
從而對最終的意志活動施加的影響,我們均一無所知。把當前的實際過程與過去的意識
歷史聯繫起來僅僅起了這樣的作用,它以正確無誤的清晰度挑明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活
動的決定性基礎不是任何一種單一的印象,也不是任何一種特定的動機(不論是由聯想
引起的還是由「自身」引起的),而是大腦的整個趨向或傾向,它紮根於意識的原始性
質之中,紮根於累積的心理生活的經驗之中。具有或多或少強度的情感是與這種一般的
觀念相聯結的,而且成為共同情感中的一個基本要素。從這些沖突的動機中產生出來的
活動,我們稱之為複雜的隨意活動或意志活動(volitional action)。它在意識中有
兩個明顯區分的標志:首先是決定感(the feeling of a decision),它出現在活動
之前,並以現在的印象與先前的經驗的聯結為基礎;其次是隨意活動的觀念,它由不同
的和沖突的動機之間的選擇所決定。這些特徵中的任何一種特徵或多或少有點獨特。對
其中一種特徵的感知的清晰度是與對另一種特徵的感知的清晰度成反比的。在隨意活動
立即發生和以完全確定的方式發生的地方,決定感占據支配地位。但是,在動機存在著
長期沖突的地方,選擇感(the feeling of choice)便占據支配地位。
    這些事實使我們清楚地了解,簡單的隨意活動是更為複雜的隨意活動的必要前提。
甚至在簡單的隨意活動的情形中,印象並不引起活動本身,它的效果取決於當時的意識
狀態。但是,由於這種效果相對而言比較簡單,因此直接提供的刺激成為決定中的主要
動機,其他動機與其相比沒有明顯的意義。

                    四

    如果我們再次把隨意活動的一切基本要素聚集起來,那麼我們便可以看到:首先,
它由情感組成,在情感中意志的傾向得以表現;其次,它存在於觀念內容的變化之中,
還可能伴隨著由運動器官作為中介的外部效果;再次,它存在於下列一般的觀念之中,
即這種變化有賴於意識的整個傾向。最後,像所有次級觀念(secondary ideas)一樣,
在情感中找到它的主要表述形式,這種情感部分地先於意志的決定(用上述情感指示意
志傾向的形式),部分地伴隨著意志的決定。對這三種組成成分而言,還必須補充情感,
情感作為活動的內部結果和外部結果而隨後產生,但是情感對活動的進行卻無影響。
    意志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屬性(它對我們這裡引用的隨意活動的一切要素均產生影響)
便是它的統一性(unity)。儘管存在著動機的沖突和由動機沖突引起的情感波動,但
是,在任何特定的時刻,隨意活動本身肯定是單一的和統一的。這一事實也是自我統一
性的基礎。根據心理學中經常發生的「倒逆論法」(hysteron proteron),我們傾向
於把後者作為意志統一性的原因,但是,事實上,我們所謂的「自我」,簡而言之,就
是意志的統一性加上使之成為可能的我們心理生活的單義控制(univocal conted)。
此外,這種意志的統二性還使我們能夠直接解釋另一個事實,這個事實我們已經提到過,
即每一瞬間的情感均聯合成單一的整體情感,不論在它們中間可能存在什麼對立的東西。
這種整體的情感便是組合的意志傾向(resultant volitional tendency)。而且,對
它來說,不可能分解成若干獨立的共存的情感,正如對我們來說無法有意地同時完成若
干不同的事情一樣。
    根據這幾講中評述的屬性,情感和意志對我們心理生活的觀念方面發生作用,並且
有助於確定我們所謂的意識(consciousness)的全部內容(儘管采用一種武斷的劃分,
但卻有助於事實的分析)。既然我們業已描述了構成心理生活的各種組成成分,我們將
暫時轉向討論這些現象,也就是由所有這些組成成分結合起來所產生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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