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一、心理過程的分析
    二、觀念和感覺
    三、感覺的強度和特性
    四、感覺強度的測量

                    一

    一俟知識的曙光通過理智(senses)之門喚醒我們的時候,我們就開始比較事物,
開始反映它們。思維的首要工作是將事物各自定位,把它們從雜亂無章的感覺印象
(sense-impressions)轉變成明白易懂的形式。但是,即使在其他一切事物都井然有
序地排列之後,仍然有一些事物沒有定位——我們的情感(feeling)、意願(willing)
和思維(thinking);還有由此產生的問題:我們自己的心理生活(mental life)如
何使我們考察的對象真實地反映外部世界中實際存在的形式?然而,能提出這樣一個問
題嗎?它真的不自相矛盾嗎?這就好像我們要求音調應為它自己聽到那樣,或者光線應
為它自己看到那樣。
    事實上,當我們深入研究心理學時,就出現了一個特別困難的問題。如果我們試圖
去觀察我們的心理活動,那麼觀察者和被觀察者就合二為一。但是,最重要的有價值的
觀察之條件通常被認為在於事物和觀察者的相互獨立性(mutual independence)。而
且,如果我們因為心理科學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而懷疑心理現象的可能性,我們
就會操之過急。只有這樣的認識是正確的:事物的特異性意味著對其觀察的特殊條件。
這可以用兩個規則來解釋:第一,毋須任何外部因素的幫助,只要我們自己去內省
(inbospection),就可以知道思維過程,儘管在其發生的時候,它不可能被直接地觀
察到。我們必須盡可能地根據它們留在我們記憶中的效應,限於自己去解析它們。第二,
只要有可能,我們必鬚根據對外部器官的客觀刺激[特別是感覺器官,它與我們所界定
的精神病(psychosis)的心理功能是相聯繫的」來努力地控制我們的心理過程,而觀
察條件施加於感覺器官的干擾影響是被抵消的。這樣的控制可由實驗來提供。實驗能使
我們產生一種現象,並根據我們的興趣去規定它的條件:它在心理學上特別重要,因為
它使自我觀察(self-observation)在心理過程中成為可能。
    現在,讓我們根據所建立的第一個規則,去回憶我們所經歷的任何一個特殊的心理
體驗(mental mperience)的一般印象。這種印象通常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它的某些部
分,例如關於外部事物的意象(image),我們稱作觀念(ideas);它的其他一些部分,
例如我們自己的心理在這些觀念上產生的愉快或痛苦的反應,我們稱作情感
(feelings);還有,它的另外一些部分,我們稱作努力(efforts)、衝動
(impulses)或意志(volitions)。可以肯定的是,這些心理生活的要素(elements)
從來不是孤立發生的,而是相互聯繫的,通常彼此依賴。而且,在心理調查的開始階段,
伴隨著由語言建立的辨別事例,去分離出這個複雜的內部生活的最重要的因素,並對它
們中的每一個因素依次予以特別的分析,這是絕對必要的。
    如果這些要素是相互聯繫和相互依存的,那麼現在很清楚,我們也可以開始分析我
們意欲分析的它們中的任何一個要素。而且,外部的原因使它只有以觀念研究為開端,
幾乎不可能再去選擇任何一種其他的方法。我們把一種觀念視作某個外部事物的意象。
因此,我們可以在這些事物的邏輯概念中進行抽像,對這些外部事物的意象進行遷移
(transfer);我們可以思考它們,好像情感、衝動和意志(事實上,這些心理體驗不
可避免地伴隨著它們)並不存在似的。另一方面,對於情感和衝動本身而言,是不可能
進行這種抽像化的,因為我們在尚未涉及把它們聯繫起來的觀念之前是不可能描述它們
的。假定這樣的結果僅僅來自下述的事實,即我們的一切稱謂導源於在外部世界的事物
之間進行區分,並且稍後才用於我們的內部體驗(inner experiences)上。然而,下
述的說法也仍然是正確的,即我們知識發展的一般趨勢,必然決定了我們運用心理學去
分析內部體驗的方式。
    通過一個觀念,我們將會理解心理狀態或心理過程,這種心理狀態或心理過程涉及
到處於我們自身的某種東西。這種外部屬性被認為直接適用於現在,或者適用於過去曾
直接呈現於我們的一個事物,或者甚至可以適用於一個可能存在而實際並不存在的事物。
因此,在觀念之下,我們包括——(1)感知覺(sense—perceptions),它們依賴於
感覺器官的直接刺激;(2)對這種感知覺的記憶(memories);(3)對這些東西來說
可能的幻象(images of fancy)。在許多心理學采用的術語中,記憶意象和幻象被稱
作觀念,而感官印象的直接效果被專門界定為「知覺」,我們必須判斷這種界說是不合
理的和易於誤解的。它導致了這樣一種觀點,即認為在兩種心理過程之間存在某種基本
的心理學差別,而這種差別是無法被發現的。甚至以反射為基礎的區分——認為記憶意
象和幻象並不對應於實際上呈現於我們面前的事物——也是沒有用的。同樣,感知覺也
可能被當作錯覺(illusions of sense)。所以隨著這兩種不同的觀念被區分,這些特
征就僅僅是次要的,而這種區分本身總是無法被很好地識別。
    一種觀念(這裡我們在一般的意義上使用這個詞)通常是指某種復合物。一個視覺
意象是由空間上可區分的部分組成的;一種聲音是由樂音(clang)組成的,而且它也
被認為是以一定的方向傳播——也就是說,它與空間觀念相聯繫。因此,我們在分析觀
念時,第一個問題在於對它們最簡單的組成要素的確定,並研究這些要素的心理特性。
我們稱這些觀念的心理要素為感覺(sensations)。這樣,我們可以說一幢房子、一張
桌子、太陽或月亮的觀念具有藍色、黃色、溫暖、寒冷或一個確定的音高等感覺。我們
必須注意,「感覺」這個詞的使用,像上面提及的「觀念」一詞在一般意義上的使用一
樣,在近代心理學中是流行的。在早期的一些專題文獻中,甚至在大眾著述和「純文學」
(belles lethes)中,我們發現「感覺」這個詞被用作「情感」(feeling)的同義詞。
這裡及其下文,我們將遵循上述所給的界定,根據這個界定,感覺是指觀念的最簡單、
最基本的組成成分。

                    二

    但是,把觀念分解為感覺,並沒有完成我們給自己確定的任務——分析有關外部世
界的那些心理過程。對於每種感覺來說,我們區分出兩種特性——一個是我們命名的強
度(strength),另一個我們稱之為特性(quality)。兩者之中缺少一者,感覺便不
可能存在。對於每一種感覺,例如聲音、炎熱、寒冷、味道或者其他諸如此類的東西,
都擁有一定的強度和一定的特性。然而,一般說來,這兩種屬性(attributes)可以彼
此獨立地變化。我們可以發出一個音調,例如,開始十分輕柔,然後逐漸地增加強度,
最後擴展到盡可能高的強度,然而它的特性沒有改變。或者,我們可以一個接一個地敲
擊不同的音階,於是就獲得了不同特性的音符,如果我們願意,我們會始終保持音符的
相同強度。這裡特性發生了變化,而強度保持恆定。感覺的這兩種組成成分可以彼此獨
立地發生變化,這種變化的可能性取決於這樣的事實,即外界的運動通過作用於我們的
感覺器官而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可以改變,而不影響另一方面。
    運動過程通過作用於我們的感覺器官產生了感覺,我們把這一現象命名為刺激
(stimuli),或者更具體一些,命名為感官刺激(sense-stimuli)。據此,我們通
常借助外界運動過程的刺激來理解,也即外界刺激作用於感覺器官,然後由感覺神經傳
遞到大腦,與此相伴隨的便是出現感覺這個心理過程。因此,我們認為,空氣中的聲波
或光波作為刺激物存在於周圍環境中,這是相對於我們的聲音感覺和光的感覺來說的。
同樣,通過這樣的外部刺激,在我們的感覺器官和大腦中產生的運動過程,可以彼此視
作是刺激過程或者整個刺激過程的組成成分。為了清楚起見,我們把這一現象稱之為最
後的內部刺激(internal stimuli)。當我們討論刺激與感覺的關係時,我們似乎總是
首先在心理上具有這種外部刺激(external stimuli),這只是因為它們更容易為客觀
的研究所接受。但是,無論我們怎樣提出很好的理由去認為,一個刺激過程在感覺器官、
感覺神經和大腦感覺中樞中引起的特殊形式對一種特定的感覺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我們
必須考慮內部刺激的特徵和外部刺激向內部刺激的轉化形式。
    現在,對於這兩種感覺中的任何一種(我們采用「刺激」這一術語來表示的感覺),
我們既能改變它的強度又能改變它的刺激過程的形式。而且,刺激的強度對應於感覺的
強度,刺激的形式對應於感覺的性質(因此,對於聲音和光線,感覺的強度為振動的幅
度,它們的特性為其速度。我們稱樂音的特性為音頻,光線的特性為顏色)。儘管感覺
的強度和特性不是相互獨立地存在著,然而根據它們各自的目的,心理學分析能夠區分
它們。在區分它們的過程中,當觀念從整個心理生活中分離出來時,起初它只是完成了
一個抽像,後來它進一步把觀念分離成各種基本的感覺。

                    三

    這裡,我們暫且避開有關特性的任何東西,我們開始研究感覺的強度。
    如果我們把同一形式的兩個不同感覺進行比較,我們無疑可以根據它們的強度進行
判斷。我們的判斷是這樣進行的:這兩種感覺具有相等的強度,或者它們具有不同的強
度。我們聲稱中午的太陽比月亮明亮,大炮的吼聲比手槍的響聲響亮,一英擔
(hundredweigt)比一磅重,比較性判斷是直接從感覺得到的。我們可以闡述它們:我
們對太陽光、大炮和英擔所產生的感覺強度比我們從月亮、手槍發射或磅上感覺到的強
度要大。由於感覺從量上比較是可能的,因此我們可以說某兩種感覺具有相同的強度,
或者其中一個感覺比另一個感覺的強度大些或小些。我們對感覺的測量是有所保留的。
我們不能說一種感覺強度比另一種感覺強度強多少或弱多少。我們至少不能估計太陽是
否比月亮明亮100倍或者100倍,大炮聲音比手槍聲音響亮100倍或者100倍。我們對感覺
的一般測量方法告訴我們只能用「相等」、大些或者小些來表示,而不能用大多少或者
小多少來表示。因此,當我們需要一個確切的強度決定值時,這種自然的測量方法實際
上等於沒有。也許,儘管我們可以根據一個一般的規則觀察到感覺的強度隨著刺激強度
的變化而增大或減少,然而我們仍然沒有關於這兩種強度是否以相同的比率變化,或者
其中一個比另一個增加慢些或者快些的觀念。總之,我們知道並不存在感覺依賴刺激的
定律。如果我們發現了這一點,那麼我們就必須開始去發現一種更加精確的測量感覺的
方法。我們可以說一個刺激強度1產生了一個感覺強度1,一個刺激強度2產生了一個感
覺強度2,或者3或者4,等等。但是,為了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知道「感覺為2倍」或
者「3倍」或者「4倍」的意思是什麼。
    我們在上面已經說過,開始敲擊一個音符時十分地輕柔,它是一個只能恰好被聽到
的強度,然後逐漸增加強度,直至我們所敲這個音符的強度盡可能地達到最高點。在這
個上限和下限之間,音強的感覺就產生了。它不是通過跳躍或者彈蹦進行的,而是平穩
地、規範地通過所有可能的強度。而且,其他的感覺印象也具有如此的性質。根據每一
種感覺性質,我們能夠建立起一系列一維的(one-dimensional)感覺強度,它毫不間
斷地從一個感覺強度進入到另一個感覺強度。首先,在這樣一個系列中,我們可以從數
量上來區分每一個強度不同於其他的強度。我們說在兩個比較的感覺中其中一個感覺的
強度強些,另一個弱些。但是,不僅如此,我們發現,通過這個序列比較,可以很容易
說明一個強度在一種情形裡的差異比起它在另一種情形裡的差異要大。一現在,鑒於這
些明顯的考察,對心理學研究來說產生了兩個獨立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對這種感覺
強度進行自然測量的基礎是什麼?這些感覺強度能使我們在不知道影響我們感覺的外部
因素時,直接從數量上比較不同的感覺。第二個問題是——正如已經陳述過的那樣,它
將成為實驗心理學中的一個問題——這個粗略的、不精確的自然測量方法是否能轉化成
一個精確的方法?也就是說,我們也許能夠利用它來比較一個特定的感覺比另一個感覺
強多少或者弱多少。我們將首先試圖來回答這第二個問題。

                    四

    首先,測量感覺強度的這種試圖似乎過於膽大。我們在對感覺本身沒有確定的測量
方法時,怎樣才能獲得有關強度的結果?但是,如果我們花費一些時間去考察一般的量
值測量是如何進行的,問題看來開始有希望了。
    對於一切測量來說,都需要有一個標準。這樣的一個標準不可能是被測量的物體本
身。因此,我們可以用時鐘來計時,時鐘向我們表明的是一個一致的或不變的運動。或
者,我們用天。月、年來測量更長的時間階段;這相當於外部自然界中一致的重複變化。
那就是說,我們用空間來測定時間。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是用時間來測定空間。我
們估計我們散步時所走的行程是用散步所花費的時間來衡量的。當我們用量表(scale)
來表示連續的部分時,我們必須按時間次序來進行。於是,最初的空間和時間的測量單
位(measurement-units)是一致的:一個小時如同一個小時的時間體驗(time-
experience)一樣也恰好是一個小時的空間體驗(space-experience)。空間給了我們
測量時間的唯一工具,而時間給了我們測量空間的最好方法。然而,這兩種相互依存的
測量方法存在一個顯著的差別。為了測量空間,時間必須業已存在;而並不要求我們擁
有測量時間的確切方法。當我們正在構建一個量表的時候,我們必須連續地一個單位接
一個單位地表示;但是,一旦我們這樣做了,在每一個特定的測量時,我們不必計算這
個量表有多少個單位。我們直接用整個量表來測量;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立即同時測量
所有逐步建構的東西。為了進行最為精確的空間測量,我們不需要用諸如「早些」、
「晚些」、「同時」等一般的概念。然後,當空間已被測量後,我們再借助於空間的測
量方法來測量時間,以便將時間進行劃分。
    因此,所有這些精確的測量都是空間的測量。時間、力量以及所有能用量值來表示
的事物,我們都是通過空間的標準來測量的。現在,當我們比較感覺的強度時,我們認
為感覺也是用量值來表示的。儘管我們現在對感覺強度的直接比較,只能用「小些」或
者「大些」或者「相等」來表示,而不能更加精確地表示,但是就其本身而言,並不存
在獲得精確測量方法的障礙。因為我們在時間情形裡最初只擁有「早些」、「晚些」和
「同時」等模糊觀念;然而,現在我們能夠用十分精確的時間差異來進行測量,僅僅這
種認識,已經遠遠超越了我們當初的力量。事實上,感覺像時間一樣,也像其他所有可
以用量值來表示的事物一樣,最初只是心理量值。時間和空間的量值最初只能用「相
等」、「大些」或「小些」來區分。後來,我們很快地獲得了一個精確的測量方法,因
為我們能夠用已經知道的量值來測量每一種新的空間量值。但是,對於心理量值的測量
相對來說較為困難。在這個領域,直至最近,仍然只有思維的運動(通過將我們身外的
物體運動來代替我們身內的觀念運動),特別是那些不可避免地相互聯繫著的十分有規
律的運動,能被精確地測量。
    一個測定時間的精確方法不能僅僅從時間中獲得,我們還必須借助於空間的運動。
同樣,我們不能從感覺本身找到測量感覺的方法,而必須考慮它的量值與其他可測量量
值的關係。為了達到這一測量目的,我們只有依靠感覺賴以產生的刺激,沒有比用它來
表示更為清楚的了。事實上,刺激不僅為我們提供了最為明顯的量值,而且是我們用來
測量感覺的唯一手段。它的量值與感覺的量值之間存在直接的依存關係。
    感覺本身的唯一幫助在於它使我們能用「大些」、「小些」。「相等」等強度來對
感覺作出一般的區分。任何東西都導源於對刺激的測量。如果兩種感覺具有相等的強度,
我們的第一個想法就是外部刺激在這兩種情形中也具有相等的強度。但是,對它們的測
量並不表明這種推測是錯誤的;不同強度的刺激有時也可能產生相等強度的感覺。一雙
弱視的眼睛發現白天的光線如此的強,以至於當它看日光時會不自覺地閉上;但是一雙
正常的眼睛就不會產生這種現象,除非當它直接面對太陽時。如果我們昏厥,或者沉睡
時,我們就不能感覺到一枚針的刺人,而在清醒狀態時,就很容易感覺到疼痛。事實上,
從一開始我們就發現了這樣的事實。面對外界刺激,我們把有機體較強或較弱的接受性
(receptivity)稱作感受性(sensibility)或者興奮性(excitability)。我們說一
雙弱視的眼睛比一雙健康的眼睛更易被激發;我們在清醒狀態時比在睡眠狀態時更為敏
感。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這就是在測量興奮性。如果我們只是確定不同場合中的刺激強
度引起了相同強度的感覺,就應該采用這種測量方法。如果在這兩種情形裡,刺激具有
相等的強度,那麼刺激產生的興奮性也應相等;如果第一種情形裡的刺激是第二種情形
裡的刺激的2倍或者3倍,那麼,在前者實驗中產生的興奮性是後者實驗的l/2或者1/3。
簡而言之,對於相等強度的感覺來講,興奮性是與刺激的強度成反比的。
    我們已經獲得了一個結果,這對於我們提議的測量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我們已經發
現了一種方法可以用來消除興奮性的差異,這種興奮性的差異可以在不同個體或處於不
同時間裡的同一個個體身上發現。由此,我們可以在某種條件下提出和界定興奮性的單
位,正如已被人們普遍接受的時間那樣——當然,這種界說必須能證明它擁有任何一種
真實性的意義。
    隨著感覺強度的增加和減弱,提供了一個更進一步的測量基礎。根據這個基礎,我
們所知道的一切僅僅是感覺的強度隨著刺激的強度而增強和減弱。如果我們耳朵裡所聽
到的聲音增強了,我們知道外部的聲音變大了,通常認為沒有理由去假定這是由於我們
感覺器官的感受性發生了變化。最初,外界刺激的增強是從感覺強度的增強中推論出來
的。除非我們獲得了構成分別研究的物體刺激的物理過程,否則我們便不能確信這一結
論是正確的。但是,我們在進行這樣一種研究時,我們得到了獨立於感覺之外的刺激,
由此通向發現一條有效的測量刺激的道路。
    現在,如果我們的整個知識局限於這樣的事實,即感覺隨著刺激而增強和減弱,那
麼我們將不能獲得更多的東西。還存在著這樣的事實,即直接的和獨立的觀察會告訴我
們很多東西,通俗地說,會告訴我們制約著刺激和感覺之間密切關係的規律。
    每個人都知道深夜的寂靜會使我們聽到白天所難以聽到的聲音。時鐘輕微的嘀嗒聲,
街道上遙遠的喧鬧聲,房間裡椅子的吱嘎聲,此時都會傳遞到我們的耳朵裡。而且,每
個人都知道,身處繁雜的諠譁之中,或於鐵軌上火車的鳴笛聲中,我們也許難以聽到身
邊的人正在對我們說些什麼,甚至難以聽到我們自己的聲音。在黑夜裡,星星的閃爍是
如此的明亮,而在白天我們根本看不到;儘管我們可以看到白天的月亮,但是它的明度
比在黑夜裡淡多了。每一個曾經有過重量體驗的人都知道,當我們的手中已有了1克重
量時,如果再增加1克重量,我們會很清楚地注意到這種變化;但是,如果手中已有了1
千克重量,再加1克重量,那麼我們就不會感覺到這種變化。
    所有這些經驗都是很普通的,我們認為它們是不言而喻的。不容置疑的是,必須相
信時鐘在白天的嘀嗒聲和在晚上的嘀嗒聲是一樣響亮的。身處喧鬧的街道或者軌道的嘈
雜之中,我們會說這些聲音要比在通常情況下的聲音更響。月亮和星星在白天沒有改變
其明度,而且沒有一個人會認為1克重量當它加在1克重量和1千克重量上時其重量會變。
    時鐘的嘀嗒聲、星星的明度、1克重量產生的壓力,所有這些都是感覺刺激,而且
它們的刺激強度保持一樣。然而,這些體驗會告訴我們什麼東西呢?很清楚,如下所說:
同樣的刺激,根據它們運作時的環境不同,會被感覺到更強些或更弱些,或者根本感覺
不到。但是,環境的哪些變化會導致感覺的改變呢?我們只要仔細地考察這一問題,就
會發現這種變化無處不在。時鐘的嘀嗒聲對於我們的聽覺神經而言是一個弱刺激,當時
鐘發出聲音時,我們很容易聽到;但是,這只有在沒有加上諸如鐵軌的卡噠聲和其他喧
鬧聲等強刺激的情況下才行。星星的亮光對於眼睛來說是一種刺激;但是如果這種刺激
處於強烈的白晝之中,我們就不能發覺它了,儘管我們在微弱的光線下可以清楚地看到
它。1克重量對於我們的皮膚來說是一個刺激,當它放在我們手中時,我們可以感覺到
相等重量的刺激,但是當它和1千倍的重量刺激結合在一起時,這種感覺就消失了。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一般的規則:為了察覺一個刺激,如果其周圍的刺激
是微弱的,那麼它的強度可以更小些,但是,當其周圍刺激是強烈的時候,那它必須更
強。單從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到,一般來說,我們對一個刺激的感受有賴於該刺激的強度。
很清楚,這種依賴關係不像預料的那樣簡單。業已證明,最簡單的關係是我們必須評價
感覺的增強與刺激強度的增強之間直接的比例關係。因此,如果感覺1對應於一個刺激
強度1,那麼感覺2便對應於刺激強度2,感覺3便對應於刺激強度3,等等。但是,如果
所有的關係中這種最簡單的關係成立,一個刺激加上一個現有的強烈刺激所產生的感覺
增強應與它加上一個現有的微弱刺激所產生的感覺增強一樣大;對星星的亮光所產生的
感覺在白天和在黑夜應該一樣。我們知道事實並非如此,星星的亮光在白天我們是看不
到的。它們在我們的感覺中發生的增強是無法注意到的,而實際上這種增強在黃昏是十
分明顯的。因此,根據我們對感覺強度進行的比較測量,感覺強度並不隨著刺激強度而
成比例地增強,這種增強是十分緩慢的。當我們試圖推斷實際上存在怎樣的一種關係時,
日常的體驗是不夠的。我們需要精確而又獨特的測量方法。
    然而,在我們承擔這些測量的任務之前,我們應十分清楚我們面前這個問題的含義,
以及我們所期望發現的答案的重要性。如果我們增強兩種不同強度的刺激,例如1克和
回千克,通過相同的單位,例如利用1克的壓力,我們會得到這樣的事實:當1克重量加
到小重量上,這種變化很容易會被覺察,而當它加到大重量上,幾乎很難被覺察。這一
事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解釋:(1)與這種增加加到較弱的刺激一方相比,也許這種增
加使得較強的刺激產生了一個較小的感覺增加;(2)或者,也許在這兩種情形裡,感
覺的增加是一樣的,但是較強的刺激比較弱的刺激在感覺上需要一個更大的增強,如果
這些差異在意識中是同樣清晰的話。如果第一種假設成立,那麼我們所進行的測量將直
接涉及到刺激增強和相應的感覺增強之間的關係;如果第二種假設成立,那麼我們所尋
找的規律將僅僅涉及我們對感覺的理解和比較的估計,而不是感覺本身。如果沒有這些
理解和比較的活動,我們就不可能系統闡釋對感覺強度的任何一種判斷。據此,我們測
量感覺的結果必須以下述可供選擇的假設來解釋:我們能夠直接得到的一切是刺激的改
變和我們對這種改變的理解之間的關係。需要記住的是,我在上面已經仔細地說過,不
是一個特定的刺激增強加到一個強刺激上時,比之加到一個弱刺激上時,會產生一個較
小的感覺增強,而是在我們的估計中這種感覺增強是較小的。如果這種絕對的感覺增強
是較小的,只可能是由於另一個規律起作用的結果,即我們對一個感覺增強的估計和它
的實際量值之間對應的規律。現在,很清楚,對於這樣一個假設是否有用的問題的回答,
只能從刺激強度與感覺強度之間所存在的關係的詳盡研究中得出。也就是我們現在所依
賴的研究。簡單地講,當我們正確地闡述「理解」(apprehension)或「感覺估計」
(estimation of sensation)時,你也許會讓我們解釋感覺究竟意味著什麼。我們必
須十分小心地解釋,因為這種表達方式僅僅是暫時的,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我在後面的
講座中將繼續討論這個問題,即該問題是否意味著這樣一種假設,我們對感覺強度的變
化的理解是與變化本身相對應的,或者說它是否最終被另一個問題所取代。
    然後,這個問題在我們采取下述形式之前將很快被理解。我們將確定與相同的刺激
增加相對應的感覺增強,或者換言之,去發現與相同的感覺增加相對應的刺激增強。
    我們的日常體驗已經提示我們如何進行這種測量。我們發現對感覺強度進行直接測
量是不可能的。現在,我們所能考慮到的僅僅是感覺的差別(sensation-
differences)。體驗向我們表明,不同的感覺差別可能與相同的刺激差異相對應。在
大多數情形中,我們發現相同的刺激差別,由於環境的不同而被感覺到或不被感覺到;
例如,當1克的重量加到另1克的重量上去時,它就會被感覺到,但是當它加到1千克重
量上去時,就不會被感覺到。我們認為,這種關於回克重量加到另1克重量上去所產生
的明顯差別以及當它加到1千克重量上時所產生的細微差別的闡述是十分不夠的。這個
理由不能再深入探討下去。要想說出一種感覺差別是否正好小於或者正好大於另一種感
覺差別是很困難的;我們一般會毫不猶豫地宣稱這兩種感覺相等。我們確信在白晝裡星
星的亮光是看不見的;而我們也許會懷疑滿月是否在黑夜要比在白天亮得多。因此,如
果我們從某種任意的刺激強度開始,觀察它會引起什麼樣的感覺,然後看一看我們要花
多長時間才能增加刺激而感覺似乎並沒有發生改變,我們的質疑很快地導致了結果。如
果我們用具有不同量值的刺激進行觀察,我們便能借助不同的刺激增加,使之恰好能產
生一個感覺差別。在昏暗中恰好能被看到的光線不需要像星光那樣明亮;而若它要在白
天被看到,就必須比星光更亮一些。如果我們現在對所有可能的刺激強度進行這樣的觀
察,並且記下刺激增加量值的每個強度,以便產生一個正好感覺到的感覺增強,那麼我
們將得到一系列數值,它可以明確而又直接地表達一個感覺隨著刺激的增加而改變的規
律。
    通過這種方法,對光、聲音和壓力等感覺進行實驗研究是特別容易的。我們將考慮
這些實驗中的最後一種,因為它是最簡單的。實驗者把他的手舒服地放在一張桌子上,
被選擇的重量置於該手之上。然後,把一個很小的重量加在它上面,詢問實驗者是否感
覺到有任何重量差別(當然,實驗者在整個實驗期間不能看他的手)。如果回答是沒有,
那麼就在其上增加稍稍重點的份量,這個過程不斷地繼續,直至他發覺了重量的增加,
此時重量大到足以能被清晰地覺察到。隨著一、二、三等等標準重量的遞增,這個實驗
可以確定恰好需要增加的某個標準數量的重量量值。
    我們驚奇地發現了一個簡單的結果。加到原始重量上去的份量(它恰好足以產生一
個可以分辨的感覺差別),通常是按相同的比例排列的。例如,假設我們發現對於1克
來講必須加入1/4克,才足以產生感覺差別。如果不采用克數,而采用英錢
(Pennyweighs)或者盎司或者磅,我們就必須加1/4英錢到1英錢上,加l/4盎司到1
盎司上,加l/4磅到1磅上,以便獲得一個恰好可以分辨的差別。或者,如果我們限定
使用克數,我們必須加 2.5克到10克上,加25克到100克上,加250克到1千克上。
    這些數字可以解釋熟悉的事實,即重的重量之間的差別可以被認為比輕的重量之間
的差別要大。而且,它們也向我們提供了支配著壓力感覺與產生壓力的力的關係這一規
律的精確闡釋。你可以在腦中通過記住一個數值來掌握這個規律,這個數值表示了在標
准重量上增加的重量的比例關係。實驗結果表明,這個比例平均近似於1:3。在皮膚上
無論產生多大的壓力量值,只要所增加或減少的數值為原來的1/3,我們就會感覺到它
的增加或減少。
    對於提起重量這一感覺差別來說,可用同樣的實驗進行更大量和更精確的測試。當
然,這裡的條件不是如此的簡單。當我們提起一個重量,我們不僅在手上具有提起它時
的一個壓力感覺,而且同時在提起重物的胳膊肌肉上產生一個感覺。這第二種感覺比壓
力感覺反應更靈敏。事實上,實驗表明,只要提起的重量允許的話,僅僅在原始重量上
增加 6%,就可以產生一種感覺差別。因此,我們對提重的感受性大約是產生壓力的重
量感受性的5倍。感覺依賴於刺激這個規律可以簡單地根據提重感覺(即用系數6%或者
1/17去代替系數1/3)來表達。無論重量是輕還是重,無論我們是采用盎司、磅還是
克數,這個比例總是成立的。這個比例告訴我們,必須加 6克到 100克上去,加60克到
1000克上去。」如果要想察覺感覺的差別,必須在自身重量上增加 6%這個標準重量。
為了確定重量的客觀量值,我們可以運用天平精確地予以測量;對光的客觀強度, 我們可以利用光度計或光測量計進行測量。這種測量儀的原理是把一個特定的光的明度 作為參照,再去表達另一個光的明度。光度計的原理很簡單,可以用圖1來示意:一個 水平標桿s,固定在白色屏幕S的前面,在這個標桿的後面置有光線n,它的強度就是測 量的單位。在n的旁邊置有光線1,它的強度將被測量。這兩個光線在白色屏幕上呈現一 個投影。如果只簡單地呈現一個光線,那就沒有投影存在,而是黑暗一片;它們相互依 賴對方而產生投影發光,而且一種光的強度越大,它在屏幕上所呈現的明度也越大。假 設兩個投影是相等地明亮,那就意味著這兩條光線的強度是相等的。但是,假設這個投 影是由正常光線投射的,明度單位就要比另一個暗,這就說明測得的光線強度要小於它 的單位。我們可以通過將這個正常的光線向後移動一定距離,來明確光線減弱了多少, 因為根據光學法則,一個光線的強度與這個發光體的距離的平方成反比。如果這個光線 位於距屏幕1米遠的地方,當它筆直地向後移到10米遠的距離處,這個光線投影在屏幕 上的強度從100減少到1;在10米距離的地方,光線的強度為它在1米距離的地方的1/ 100。我們可以很容易用這種方法把一個未知的光線強度和一個已知的正常的光線強度 進行數量比較。我們只要移動這兩個光線到達這樣的距離,此時它們投射在屏幕上的投 影的亮度是精確地相等的;然後,我們計算每一種光線距屏幕的距離,這兩個距離的平 方的反比例為我們提供了兩條光線的強度關係。 我們可以借助同樣的方法去很好地測量光的感覺對光的刺激強度的依存關係。屏幕 上投影較少部分的強的明度和投影弱的明度都會產生光的感覺,當然它們在屏幕上會產 生更大的投影差別。如果我們設置兩條具有相等強度的光線,它們位於標桿(確切地說 是兩個完全一樣的燭光)後面相等的距離,那麼兩個投影在屏幕上將具有相同的強度; 也就是說,它們投影到光的背景上的差別是一樣的。現在,如果我們移動一個燭光越來 越遠,那麼它所投射的影子會越來越弱,於是來自明度背景的投影差別會減少,直至最 後達到這樣一種程度,此時兩種投影差別完全消失。首先測量這個燭光距屏幕的距離, 接著再計算這個燭光向後移動越來越遠直至它的投影正好消失的距離,我們獲得了對光 的感覺增強隨光的刺激強度而增強這個規律進行系統闡釋所需要的數據。只要這個燭光 位於某一點,那麼這個屏幕的明度就確定了。當另一個燭光從某一距離開始移動,它的 光線對整個屏幕的明度影響就產生了。但是,這種增強開始時是無法被察覺的;隨著標 桿上第二個投影出現,並可以被覺察時,這一點(在那裡它能夠被察覺)就被固定下來。 當然,這個投影所占據的地方被原先更近的那個燭光照亮著,而不是被遠處的那個燭光 照亮著;只要遠處的那個燭光趨近,便足以使顯現的整個投影產生一個明顯的增強,所 以,可以說它是指明度增強的標志。根據兩個燭光距屏幕的距離平方成反比,我們現在 獲得了這兩個光線強度的關係(它們決定著剛好能被察覺的光線感覺的差別)。例如, 假設第一個燭光置於離屏幕1米遠處,第二個燭光置於離屏幕10米遠處(它投射於剛好 能被察覺的陰影處),那麼這兩個燭光的光線強度之比為100:1;或者,換句話說,如 果第一個燭光的強度之增強影響了感覺的增強,那麼它的強度必須增加 1%。正如我們 在重量實驗中一樣,我們在這裡找到了相似的方法。在重量實驗中,我們把一個恰好能 產生壓力感覺增強的輕東西加到一個重東西之上;這裡,我們把一個剛好能產生光線感 覺增強的弱光加到一個強光中去。正如我們在重量實驗中一樣,它只是擴展了不同刺激 強度的觀察範圍。正如我們改變我們的標準重量一樣,我們必須改變標準燭光的明度。 這是十分容易做到的。只要向前或向後移動燭光,根據它所處位置與屏幕的距離來計算 它的明度。我們很快知道,運用這種方法,兩個燭光彼此有著同樣的關係。如果第二個 燭光被置於10米遠的地方,而第一個燭光位於1米處,那麼當第一個燭光處於1英尺的地 方時,第二個燭光必須置於10英尺處,與此類似,當第一個燭光處於2米或者2英尺時, 第二個燭光就必須置於20米或者20英尺處。據此能使我們恰好產生感覺差別的光線強度, 彼此之間總是維持著相同的關係。它們相互所處的位置為1:100或者2:200等等。我們 在重量實驗中發現的規律和這裡的規律一樣,可以用恰好能感覺到明度增加與原始明度 的關係數字來表示。這個數字大約為1%,那就是說,若要使光線強度的增加能被察覺, 光線刺激必須增加 1%。 在聲音領域,我們不能建立相似的實驗。聲音的強度產生自一個降落於平面的物體 隨它的重量和高度之量值而增加。如果我們總是運用同一個物體,我們可以通過改變降 落的高度來改變聲音的強度。降落的高度與強度相互之間成正比關係。一個從標準高度 為原高度2倍或3倍的地方降落的物體,它所產生的聲音強度是原先聲音強度的2倍或3倍。 證實這個原理的一個好方法是對聲音強度進行研究,它與上面
所說的其 他方法沒有多大差異。圖2是一個聲擺(sound-pendulum)的圖示。我們用兩個象牙球 p和q,它們的大小相同,並且由相同長度的繩子懸掛著。在這兩個球之間置有一塊堅硬 的木頭c。如果其中一個球從某一選擇高度落下來撞擊木塊,產生的聲音是與其落下的 高度成正比的,它可以通過該球從支座處升起的三角關係來求出。這個角可以從置於木 塊後面的一個有刻度的圓形標尺來讀出。例如,p球的降落高度是距離ac;q球的降落高 度是距離be。那就是說,這兩個球從a點和b點垂直地降落,以某種速度撞擊木塊。如果 ac和bc因為兩球以相同的角度移動而相等,那麼由此產生的兩種聲音自然具有相同的強 度;但是,如果高度不同,那麼聲音也就具有不同的響度。當我們逐步讓它們以越來越 大的高度差降落,直至響度可以精確地進行比較,我們發現有時並不存在明顯的聲音差 別,儘管它們以不同的高度降落。除非這種高度差別達到一定的量值,不然的話,聲音 差別便無法分辨。此時,可以測量這兩個球降落時所處的高度。當然,如果我們想獲得 一個恰好能察覺到的感覺差別,這種差別(它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標準的聲音強度的數據) 可以通過增加落體的高度而測得。例如,假定第一個球以10厘米的高度降落,第二個球 以11厘米的高度降落,那意味著標準的聲音強度能被察覺到差別之前必須增加 1/10。 通過相似的測量方法,對許多不同的降落高度進行測量,我們將會發現當聲音強度增加 或減小時,這種關係是否恆常。這裡所發現的規律與光線強度和重量的例子相同:刺激 增強與刺激強度的關係總是保持相同。每個聲音必須增加大約1/3才能產生一個比較清 楚的感覺增強。 我們發現,所有的感覺(它們的刺激有待於精確的測量)遵循一個統一的規律。不 論它們的感覺差別之感受多麼地不一致,這個規律對所有的情況都適用。刺激的增強必 然產生一個可以覺察到的感覺差別,對整個刺激強度來說存在一個常數比率(constan ratio)。表示這種比率的數字可以用下面的形式來表示: 光線感覺……1% 肌肉感覺……1/17 壓力感覺……1/3 聲音感覺……l/3 這些數字不僅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精確的測量,而且它們至少被用於傳達一個普遍的 觀念,即不同感覺的相對感受性。所有這些,首先是通過眼睛;接著是肌肉,肌肉感覺 為提重差別提供了一個精確的測量;最後,根據近似的原理,也適合於耳朵和皮膚的感 覺。 這個重要的定律(以如此簡單的形式提供了感覺理解和引起它的刺激之間的關係) 是由生理學家恩斯特·海因裡希·韋伯(Ernst Heidrich Weber)發現的,後來被人稱 作韋伯定律(Weber law)。然而,他只是在一些特殊的例子中檢驗了它的有效性。古 斯塔夫·西奧多·費希納(Gustav Theodor Fechner)證明這個定律適用於一切感覺領 域。心理學由於他首創感覺的理解性研究,從而建立起感覺的精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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