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譯序
    威廉﹒馮特(Wilhelm Wundt)系心理學創始人之一,構造主義心理學的代表人物。
馮特於1832年8月16日出生在德國曼海姆北郊內卡勞,求學於杜賓根大學和海德堡大學,
主修醫學,後改行研究生理學。1855年獲海德堡大學醫學博士學位,其博士論文題為
《炎症引起的變性器官之神經變化》。1855-1874年,馮特一直在海德堡大學從事教學
和研究工作。1858年,受聘擔任H.赫爾姆霍茨(H.Helmhltz)的助手。當時規定所有
想在巴登接受國家醫學考試的人,都需在生理學實驗室接受一個學期的訓練,於是馮特
幫助訓練這些學生,對肌肉的痙攣和神經衝動的傳導作標準化的實驗。在從事生理學研
究的同時,馮特關於心理學是獨立的實驗科學的概念開始形成。他對新心理學的最早建
議見於《對感官知覺學說的貢獻》一書。在這本書裡,馮特除了報道他最初的實驗外,
還對新心理學的方法表明了自己的看法,並第一次講到「實驗心理學」。1873-1874年,
馮特刊布其重要的心理學著作《生理心理學》,該書被視作新心理學進展的記錄。1875
年,馮特應聘出任萊比錫大學哲學教授,開始了其漫長但也是最重要的學術時期,他在
那裡工作了45年。1879年,馮特在萊比錫大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心理學實驗室。該實
驗室的出現,可以說是心理學史上的一個裡程碑,標志著新心理科學的誕生。1920年,
馮特寫成自傳《經歷與認識》一書,回憶了他在心理學領域中艱苦奮鬥的一生。這本書
出版後不久,他便於1920年8月31日在萊比錫去世,享年88歲。
    《人類與動物心理學論稿》(Lectures on human and Animal Psychology)刊布
於1863年。在此之前,也即1861年,馮特在施佩耶爾博物學會的天文學組內演講其對人
差方程律的心理物理學解釋,1862年他又在海德堡講演「自然科學的心理學」。以此為
基礎,他於1863年將其論稿整理後刊行,定名為《人類與動物心理學論稿》。這是一部
極其重要的心理學著作,它記錄了馮特心理學思想的形成,以及從哲學向心理學的轉折,
史稱該書為「生理學家的樸素心理學」。該書涉及的是實驗心理學多年來重點討論的問
題,例如,人差方程式和反應實驗、知覺的地位、當時面世不久的心理物理法,還有許
多系統的材料是馮特後來著述《生理心理學》的基礎。《人類與動物心理學論稿》一經
刊行,嗣後便不斷再版,每次再版均有修訂,前後歷經六次再版,以第二版的修訂量最
大,而且直到1920年馮特去世後還見重印發行。1912年,馮特的得意弟子、構造主義心
理學的另一位代表人物E.B.鐵欽納(E.B.Titchener)等人以第二版為藍本,將其譯
成英文予以出版。中譯本便是以鐵欽納的這個英譯本為依據的。

                    一

    馮特在創建心理學的前後,曾就心理問題提出過兩種不同的體系。第一種體系是馮
特在海德堡大學期間提出的,在這一體系中,他把心理學界定為「研究意識並探索控制
心靈的獨特規律」。他的構想是,心理學應該成為一門自然科學。為此,他仿效J.S.
穆勒(J.S.Mill)的觀點,認為心理能夠通過實驗的方法而被帶入自然科學的領域:
「唯有實驗才能在自然科學中有所發展;讓我們把實驗用於心理的自然。」在馮特早期
的心理學定義中,沒有像他後來所做的那樣把心理與意識一致起來。相反,實驗的目的
是去搜集資料,對無意識進行推論:「心理學實驗是一種主要的方法,它指引著我們從
意識的事實到達下述那些過程,這些過程在我們心理的黑暗背景中準備著意識生活。」
    第二種體系是馮特在應聘萊比錫大學之後不久提出的,並不斷地對其加以修改。在
馮特的時代,德國知識分子已經區分了「自然科學」和「精神科學」。前者研究物理世
界,探索控制物理世界的規律;後者研究人類世界,探索控制人類生活、人類發展和人
類歷史的規律。馮特認為,人類的軀體和人類的心理基礎屬於物質世界和自然科學,而
對人類心靈更高水平的探索,也即對高級心理過程的探索,則屬於精神科學。這樣,
「心理學便形成了從自然到精神的過渡」。生理心理學的方法與物理科學的方法有關。
可是,由於出現了高級的心理過程,便需要其他的科學分析,也即需要特殊的精神科學
方法。
    貫穿上述兩種體系的一條主線是,馮特認為心理學是經驗的科學。心理學不是形而
上學,所以不能借形而上學以謀求發展。這種經驗的科學遵循下述幾條原則:
    1.這種經驗的科學必須主張心理學不是「內在經驗」的科學,因為內外經驗的區
別是沒有根據的。例如,情感是內部體驗,它在意識上是屬於主觀的,知覺是外部感受,
原因在於它是涉及外物的。至於心理學,則應兼取兩者而研究之。經驗的資料只是它們
本身;知覺不必為我們所知才算知覺,它只要來了就是。物理學以間接法研究經驗,它
的資料是概念的;正因為它的資料是概念的,所以它的方法是間接的,它的要素是推知
的,並不直接呈現為經驗內的現象。而心理學則是研究直接的經驗,它的資料是現象的;
正因為它的資料是現象的,所以它的方法是直接的,它的要素是可供實驗觀察的,並直
接呈現為經驗內的現象。
    間接經驗提供給我們的是關於某種東西的情況或知識,而不是經驗本身。例如,我
們看到一朵花時說:「這花是紅的。」這句話意味著,我們關心的主要是花,而不是正
體驗著紅這一事實。在馮特看來,看花時的直接經驗不在於這一現象本身,而在於對紅
的體驗。因此,直接經驗是經驗本身。正是這種直接經驗形成了意識的基本狀態或心理
要素。
    2.這種經驗的科學必須用內省的方法來研究直接的經驗。舊的哲學。乙理學運用
空想的內省來揭示心理內容和活動,但它由於不可靠和主觀性強而遭到一些科學家的反
對。在馮特看來,「意識的科學只能根據可以複製和系統變化的標準條件建立在客觀的
允許重複的基礎之上」。為此,馮特區分了心理觀察的兩種方法:(1)內部知覺,涉
及前科學的空想、主觀、內省等方法。這種內省是由任意的、無控制的方法來實現的,
不能指望它對科學心理學產生有用的結果。(2)實驗的自我觀察,一種科學內省形式。
在這種內省形式裡,被試被置於標準的、可以重複的情境之中,並要求用簡單的、確定
的回答來作出反應。
    馮特為實驗室裡正確使用內省提出過如下規則:(1)觀察者必須能確定內省過程
是在什麼時候引起的;(2)觀察者必須處於準備狀態或「緊張的注意」狀態;(3)該
內省必須能重複地觀察幾次;(4)必須能隨著所控制的刺激的作用來改變實驗條件。
內省的技術只有經過長期的嚴格訓練方能獲得。例如,在反應時的實驗中,觀察者必須
進行近1萬次的內省觀察,才被認為他的技術足以提供可靠的數據。
    除了實驗的內省外,還有一些心理學研究方法可以用來揭示直接的經驗。例如,比
較心理學方法和歷史心理學方法。這兩種方法都涉及到有關心理差異的研究:比較的方
法用於研究動物、人類、正常心理和變態心理的意識;歷史的方法用於那些由種族或民
族決定的心理差異。在馮特早期的心理學研究計劃中,歷史的方法只是實驗內省的附屬
物。然而,在其後期的心理學研究計劃中,歷史的方法上升到了與實驗內省同等的地位。
    3.這種經驗的科學必須堅持心身平行論的觀點。在馮特看來,心和物或心和身不
能相比,它們是平行的,而非交感的。所以,心理學家應該是一個心身平行的二元論者,
而非一個心身交感的二元論者。自然科學構成了這樣一個封閉的因果系統,這個系統不
影響心靈也不為心靈所影響。就感覺而言,神經的刺激似曾引起感覺的經驗,由此我們
獲得交感的現象。但是,實際上它只是一種表面現象。同樣的條件一方面引起生理歷程,
另一方面也引起心理歷程,所以這些條件只是起於同時,卻非相互一致,也非互為因果。
心身平行不是一個一般的形而上學原則,而是表示同時發生現象的一個規律。
    4.這種經驗的科學必須將下述三個心理學問題列為自己的研究對像:(1)意識的
歷程,並將這一歷程分解為要素予以一一研究;(2)探索要素與要素之間是如何聯合
起來的;(3)找出要素之間聯合的法則,用定律予以表示。這三個問題與物理學相似,
物理學要提煉物質的屬性,心理學則應提煉心理的要素,並揭示其依次聯合的形式。

                    二

    馮特認為,心理的基本規律是心理的因果規律。一切有關意識活動的交互作用的法
則都置於此律之下。在馮特看來,心理的因果與物理的因果不同,表現在兩個方面:
(1)物理的因果涉及那些發生交互作用的實體(substances)的性質,而心理的實體
並不存在,存在的只是心理的活動,所以不能用心理的因果來說明個別的、實體的、永
久的心理東西的交互作用。(2)物理的因果在因力和果力的數量上相等,兩者不僅為
相互關聯的事件,即因在前果在後,而且兩者的相關更可還原為能量的定量轉移,即化
因為果。然而,並不存在心理的能量,也不存在可將一切心理的東西進行還原的概念。
因此,說到心理因果的時候,並未意指兩者的相等。心理的因果只是心理生長或發展的
原則,其規律的變化是一個活動著的心理的自然歷程。由於心理處於變動之中,所以心
理的因果僅指變化先後的法則,也即從「此」到「彼」的歷程,而非固定的實體。
    心理因果律的核心是聯想律。聯想是心理要素之間進行聯合的一個基本原則,其原
始的方式為同時的,但也很容易變為相繼的。聯想具有下列幾個形式:
    1.混合。混合可為各個樂音或各個情感的強度之混合,也可為視覺廣度或觸覺廣
度的混合。各個要素一經混合,便失卻其獨立性,有一要素統馭其余要素,致使其余要
素處於附屬的地位。但是,無論哪一要素,都可因為分解而恢復其獨立性。例如,樂音
可被分解為和音,視覺的位置可被分解為視覺對像、視覺運動、位置感覺等。
    2.同化。主要意指由當前的感覺聯想到先前的因素,例如,當前知覺到的椅子形
象使人聯想到一個先前獲得的具有普遍性要素的「椅子」。同化的一種形式是再認,它
分成兩個階段:先是一種模糊的熟悉感,隨後是再認的活動。至於回憶,它不是舊有要
素的復活,而是舊有要素的重組。人們無法重新經歷一個業已逝去的活動,因為觀念不
是永存的。相反,人們根據當前的線索和某些一般的規則對它進行重新組織。
    3.復合。意指不同的感覺部分之間的聯想。它取自復合的實驗,該實驗則導源於
天文學家借助「眼耳法」的發現。可是,在馮特看來,復合一詞則幾乎包括一切複雜的
知覺,例如,覺得物體堅硬或寒冷的視知覺,對於樂音和樂器的視覺印象,觀念間言語
聯想中字的視覺,等等。
    4.記憶聯想。除了知覺的聯想外,還有記憶的聯想,包括認識和再認的問題。自
從H.艾賓浩斯(H.Ebbinghaus)倡導了聯想和記憶的實驗方法之後,記憶聯想問題變
得愈加重要。
    馮特在以聯想律為因果律核心的同時,還提出幾條副律,主要的有心理關係律和心
理對比律。
    心理關係律意指一個心理要素的意義是由與此相關的另一種要素而得到的。例如,
以韋伯一費希納定律(Weber-Fechnerlaws)為例。費希納曾說過,此律是心理物理的,
用以表示心理歷程和生理歷程之間的數量關係。也有些學者認為此律純屬生理的,用以
揭示某些外周的神經歷程和某些中樞的神經歷程的關係。馮特則認為此律純屬心理的。
感覺、刺激、神經興奮都在強度上互成比例,然而對於兩種感覺的差異量值的判斷則與
這些感覺的大小成比例。也就是說,判斷的差異直接與被判斷的感覺大小的對數成比例。
這裡,心理關係律顯然在起作用了。感覺差異依存於其絕對大小的關係。馮特的心理學
相對律,即以這個論點為出發點。
    心理對比律導源於情感對比的事實。馮特曾創立情感三度說。在馮特看來,每一種
心理要素都具有兩個基本屬性:質量和強度。據此,情感可以分成份快一不愉快,緊張
一松弛,興奮一安靜這三種方向。每一種個別的情感既可能表現出其中的兩個方向,也
可能只屬於其中的一個方向。
    這種情感三度說導源於內省觀察。實驗用一個節拍器,在一組有節律的嘀嗒聲結束
時,一些節奏型比另一些節奏型聽起來好像更愉快、悅耳。於是,構成這種經驗第一部
分的便是愉快一不愉快的主觀情感。第二類情感也是在聽到嘀嗒聲時發現的。當等待每
一相繼的嘀嗒聲時出現緊張的情感,而在所期待的嘀嗒聲發生後就產生松弛感。於是,
構成這種經驗第二部分的是緊張一松弛的主觀情感。第三類情感是,當嘀嗒的速率增加
時會引起適度的興奮情感,而在速率減少時則引起較沉靜的情感。於是,構成這種經驗
第三部分的便是興奮—安靜的主觀情感。

                    三

    由於心理學是對直接經驗的科學研究,因此只要把心理理解為某一特定時刻經驗的
總和,那麼心理學就是研究人類的意識或心理。至於心理在某一特定時刻能夠擁有多少
觀念,馮特認為傳統的哲學內省不能提供可靠的答案。因為沒有實驗的控制,試圖內省
出某個人心理中的觀念數目是徒勞的。為此,需要運用一種實驗,用以彌補傳統的內省,
使之完備,並產生數量結果。鑒於這一理由,馮特把生理心理的實驗方法用於該領域,
並用統覺學說予以解釋。
    馮特的一個實驗是:被試坐在一個暗室裡,面對一個投影屏幕,在大約0.09秒的
一瞬間內,屏幕上閃現一個刺激。刺激物是按四列四行排列的隨機選擇的字母。被試的
任務是盡量回憶出字母。回憶出的數目提供了一瞬間內可以把握多少簡單觀念的指標,
因而也就回答了上述問題。實驗結果表明,未經訓練的被試能夠回憶出大約4個字母,
經過訓練的被試最多能夠回憶出6個字母。這些數字與現代短時記憶容量的測驗結果相
符合。
    從這個實驗中可以進一步觀察到兩個重要現象:(1)假設在實驗中每行的4個字母
構成一個單詞,例如:wolk,man,room,idea等。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回憶出全部4
個單詞的16個字母。假設在實驗中各個字母是孤立的,構不成一個單詞,由於孤立要素
的字母很快填滿了意識,所以被試在一瞬間只能知覺到4-6個字母。但是,如果把這些
要素組織起來,就可以把握更多的數目。用馮特的話來說,這些字母要素被「綜合」為
一個更大的整體,被理解為一個單獨的復合觀念,並被當作一個新的要素來掌握。(2)
在實驗中,被試對有些字母可以清晰地知覺到,而對另外一些字母只能模糊地知覺到。
意識似乎是一個巨大的場,其中分佈著觀念要素,場的一個區域處於「注意」的中心,
那裡的觀念能夠清楚地被感知,而處於中心區域之外的要素只能讓人模糊地感到其存在,
即不能辨認。
    馮特在解釋上述現象時運用了「統覺」的概念。統覺不僅擔負著把要素積極地綜合
為整體的重任,而且還被用來解釋更為高級的心理分析活動和判斷活動。統覺是所有高
級思維形式的基礎,也是意志的隨意活動,通過這種隨意活動,我們控制我們的心靈,
並賦予它以綜合的統一性。
    馮特關於統覺的學說,可從現象的統覺、認知的統覺和活動的統覺來加以說明。
    1.現象的統覺。在馮特看來,統覺雖非要素,也非要素的集合,但有其現象的意
義。就現象而言,意識有兩種不同的程度:凡在意識範圍之內的歷程都存在於意識域之
內,但在這些歷程之中,只有少數歷程被引入意識的焦點之上。焦點內的歷程才引起統
覺。焦點的範圍就是注意的範圍,常較小於意識的全域,因此可用以測量統覺。所謂肌
肉的反應時間比感覺的反應時間少1/10秒,就是說後者涉及感覺印象的統覺時間,而
前者則否,也即統覺所需要的時間約為1/10秒。此外,馮特還闡釋了統覺與情感的關
系。馮特認為,情感來自統覺活動之時;情感是統覺對於感覺內容的反應的標志。因此,
情感是統覺的信號,也是它的現象的表徵。
    2.認知的統覺。認知的統覺有別於聯想。馮特認為,聯想使心理要素的銜接是非
邏輯的,而統覺使心理要素的銜接則是邏輯的。在這個意義上說,統覺既可以是分析的,
也可以是綜合的。判斷能使一種內容分離,這種統覺便是分析的統覺,至於綜合的統覺,
其程度不一,從單純的聯合,經由特殊的統覺之綜合,一直達到概念。
    3.活動的統覺。馮特認為,統覺是主動的,是意識流內的一個恆流。主動的統覺
依靠創造性綜合原則或心理合成律把各種要素聯合成一個單元,也就是說,要素的聯合
產生了新的特性。正如馮特所說:「每一個心理復合物的特徵決不是這些要素特徵的簡
單相加。」因此,有些新東西是由經驗的基本部分的綜合而產生的。這種創造性綜合的
概念在化學中有其對應物:化學元素的化合產生包含新特性的合成物,這種新特性已不
是原來元素的特性。所以,統覺是一種主動的過程,它不是單純受經驗要素的影響,而
且也在使部分構成為整體的創造性綜合中影響經驗要素。

                    四

    自馮特於1855年在海德堡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後,直到1920年逝世,在近65年的學術
生涯中,他撰寫了大量的作品。心理學史家E.G.波林(E.G.Bring)評論道,馮特
總共寫了53735頁的文章,平均每天寫22頁。以每天讀60頁的速度,大約兩年半才能讀
完他的著作。
    關於馮特的理論體系,除實驗內省之外,很難進行評說。這是因為:(1)他的著
作數量眾多,刊布速度極快。批評家正在捉摸馮特的一個論點,可馮特卻在他的新版中
對這個論點進行修正了,或寫完全不同的新專題去了。W.詹姆斯(W.James)曾評論
道:「正當他們(指批評者)對馮特的若干觀點進行條分縷析時,他在同時卻寫一本完
全不同的書去了。」所以,批評家寫成的東西,要麼成為過時的,要麼被馮特接踵而來
的新著作所掩埋掉。(2)馮特的理論像分類表,彼此之間的聯繫並不十分嚴密,而且
幾乎不可能加以論證。在他的綱領裡,沒有一個能使批評家用簡單的一擊便可使其傷殘
的生命中樞,即便有的話,也被淹沒在大量詳盡的論述之中。詹姆斯說過:「馮特想充
當知識界的拿破侖。可惜他決不會有一個滑鐵盧,因為他是一個沒有天才的拿破侖。」
所謂沒有天才,主要意指他「缺乏這樣一個中心觀念,如果這個觀念受到挫敗,就會使
整個建築物倒塌」。所以,詹姆斯曾把馮特比做一條蚯蚓,即便把它切斷,每段還會爬,
「在它的精神延髓裡沒有生命結,所以你不可能立即殺死它」。
    至於實驗內省,歧義主要集中在下述幾個方面:(1)單憑實驗內省,很難驗證已
經報道的研究成果。由於內省觀察是一件嚴格保密的事情,借此從事的實驗不像客觀的
實驗那樣保證實驗者之間的一致性。即便在嚴格控制的條件下,內省者之間的意見也常
不一致。不同實驗室中的內省得到不同的結果,甚至同一個實驗室中的內省者也常常不
能彼此一致。(2)內省觀察嚴格地說只是一種回顧,因為在經驗本身與報告經驗之間
經歷了一段時間。由於在一種經驗之後遺忘發生得較快,所以很可能有些經驗會被忘卻。
即便觀察者會產生一種心理意象,這種心理意象也很難一直把經驗保持到觀察者要做報
告的時候。(3)當觀察者用內省方法詳細地考察自已經驗活動時,這種考察本身有可
能改變該經驗。例如,觀察者內省憤怒的情緒,在他理智地注意憤怒的過程中,在他試
著把這種經驗分解為它的基本要素時,憤怒可能已經平靜下來或完全消失。於是,內省
的報告就不完全是憤怒的情緒。(4)即便在馮特這個時代,內省也不是唯一的方法。
心理領域中的大量題材並非內省能夠統領。例如,動物心理學家的研究就顯然沒有使用
內省。精神分析指出了行為的無意識決定因素,而無意識領域卻是內省所達不到的地方。
    儘管如此,馮特畢竟是科學心理學的創始人之一。他的歷史地位,正如C.墨菲(G.
Murphy)所評述的那樣:「在馮特創立他的實驗室之前,心理學像個流浪兒,一會兒敲
敲生理學的門,一會兒敲敲倫理學的門,一會兒敲敲認識論的門。1879年,它才成為一
門實驗科學,有了一個安身之處和一個名字。」

                             李維
                        1996年3月20日中文版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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