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現的邏輯
第二章 論科學方法理論問題


    根據我在上面提出的建議,認識論或科學發現的邏輯,應該就是科學方法的理
論。方法的理論,就其超出對科學陳述之間關係的純邏輯分析之外而言,與方法的
選擇有關——與關於處理科學陳述的方式的決定有關。而這些決定當然又將根據我
們從許多可能的目的中選擇那個目的而定。這裡建議的決定是為了規定我稱作「經
驗方法」的適當的規則,這種決定是和我的劃界標準密切聯繫的。我建議采取這些
規則,它們可以保證科學陳述的可檢驗性,也就是可證偽性。
    9.為什麼方法論決定是不可缺少的
    什麼是科學方法的規則?為什麼我們需要它們?可能存在這些規則的理論──
方法論嗎?
    人們回答這些問題的方式,主要依賴於他們對科學的態度。像實證主義者那樣
的人,他們把經驗科學看作滿足諸如有意義性或可證實性等一定邏輯標準的陳述系
統,會做出一種回答。有些人包括我在內,看到經驗陳述易於修正的突出的特性—
—人們可以批判它們,也可以用更好的陳述來代替它們;這些人認為它們的工作就
是去分析科學取得進展的能力,以及在決定性的場合,在互相矛盾的理論系統之間
作出選擇的獨特方法。這些人對上述問題就會做出很不同的回答。
    我很願意承認有必要對理論進行純邏輯的分析,這種分析不考慮理論的變化和
發展。不過,這種分析並沒有闡明經驗科學的那些我所高度評價的方面。一個系統,
例如經典力學,也許是非常「科學的」;但是教條主義地堅持它的那些人——也許
他們相信,他們的任務就是在它沒有被最終否證以前,保衛這樣一個取得成功的系
統免遭批判——他們就是采用一種和批判態度相反的態度,而我認為這種批判態度
是科學家應該采取的。事實上,不可能產生對理論的最終否證;因為人們總是可能
說:實驗結果是不可靠的,或者說,人們斷言在實驗結果和理論之間存在的不一致
僅僅是外觀的,它們將隨著我們的理解的深入而消失(在反對Einstein理論的鬥爭
中,這兩種論證都曾被用來支持Newton力學,在社會科學領域裡,類似的論證很多)。
如果你在經驗科學領域裡堅持嚴格的證實(或者嚴格的否證」),你就決不會從經
驗中得到益處,決不會從經驗中知道你是怎麼錯的。
    所以,假如我們僅僅以科學陳述的形式的或邏輯的結構作為經驗科學的特徵的
話,我們就將不能從經驗科學中排除那種流行的形而上學,這種形而上學是把一個
過時的科學理論格高為不可辯駁的真理的結果。
    這些就是我所以建議必須以經驗科學的方法作為它的特徵的理由。這裡說的方
法就是:我們處理科學理論的方式;我們用它做些什麼,我們對它做些什麼。因此,
我將設法建立一些規則,或者可以說規範,來指導科學家去進行研究,或者說,在
這裡所理解的意義下的科學發現。
    10.對方法論的自然主義觀點
    我在前一節裡談到的關於我的看法和實證主義者的看法之間的深刻區別,需要
加以展開論述。
    實證主義者不喜歡這樣的觀念:在「實證的」經驗科學的領域以外,還應存在
著有意義的問題——真正的哲學理論所處理的問題。他們不喜歡這樣的觀念:應該
有真正的知識理論,認識論或方法論。他們期望在所謂哲學問題中只看到「假問題」
或「疑難」。他們的這種期望——順便說一說,他們並不稱之為期望或建議,而是
稱之為事實的陳述——總是可以被滿足的。因為很容易揭示一個問題為「無意義的」
或「假的」。你所要做的只是給「意義」這個詞一個合適的狹窄含意就行,因此你
就很快不得不說你在任何不合適的問題中,不能發現任何意義。而且,只要你認為
除了自然科學的問題以外,就沒有有意義的問題,任何關於「意義」概念的爭論也
就成為沒有意義的了,關於「意義」的教條一旦建立起來,就被抬高成為永遠不可
爭論的東西。它再也不受攻擊。用Wittgen-stein的話來說,它已變成「不能攻擊
的和確切無疑的」了。
    關於哲學是否存在或者有無權利存在這一易引起爭論的問題,幾乎和哲學本身
一樣古老。一種完全嶄新的哲學運動一再興起,它們自以為已把古老的哲學問題最
終地揭露為假問題,把哲學的邪惡的無意義和有意義的、實證的、經驗的科學的良
見卓識加以對照。而「傳統哲學」的受鄙視的捍衛者,則一再試圖對最近進行實證
主義攻擊的領導人解釋:哲學的主要問題是對訴諸「經驗」權威進行批判分析——
正是這個「經驗」,每一個實證主義的最新發現者和過去一樣,自然而然地認為它
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對待這樣一些反對意見,實證主義者只是聳聳肩,回答說:
這些反對意見對他們來說沒有意義,因為它們不屬於經驗科學,而只有經驗科學才
是有意義的。「經驗」對他們來說,是一個綱領,而不是一個問題(除非它為經驗
心理學所研究)。
    我想實證主義者大概不會有任何其他不同的反應,來對待我自己分析「經驗」
的嘗試,我把經驗解釋為經驗科學的方法。因為他們認為只存在兩種陳述:邏輯的
重言式和經驗的陳述。因此,假如方法論不是邏輯,他們就會得出結論,它就必定
是某種經驗科學的分支——正在工作的科學家的行為的科學。
    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自然主義的」。按照這種觀點,方法論本身也是一種經
驗科學,它研究科學家的實際行為,或「科學」的實際程序。毫無疑問,自然主義
的方法論(有時稱作「科學的歸納理論」)有它的價值。一個學習科學邏輯的學生,
會對它發生興趣並從中學習到東西。但是我稱作「方法論」的東西不應被當作一種
經驗科學。我相信,不可能用經驗科學的方法來判定如科學是否真正運用歸納原理
這樣的有爭議的問題。當我想到,什麼東西應被稱為「科學」,什麼人應被稱為
「科學家」這種問題總是一種約定或決定的事情時,我這種懷疑就增加了。
    我想這樣一類問題應該用不同的方式來對待。例如,我們可以考慮和比較兩種
不同的方法論規則的系統;一種運用歸納原理,一種不運用。然後,我們可以考察,
這樣一種原理一旦被引進了,是否能應用而不產生矛盾,是否對我們有幫助;我們
是否真正需要它。就是這種探究使我捨棄了歸納原理,不是因為這樣一種原理事實
上在科學中從不被使用,而是因為我認為,它不是必需的;它對我們並沒有幫助;
甚至會產生矛盾。
    因此,我擯棄自然主義觀點。它是非批判性的。它的贊成者沒有注意到:凡是
他們認為自己已經發現一個事實的時候,他們只不過提出了一種約定。因此這種約
定易於變成一種教條。對自然主義觀點的這個批判,不僅適用於它的意義標準,而
且也適用於它的科學觀念並且因而適用於它的經驗方法觀念。
    11.作為約定的方法論規則
    在這裡,方法論規則被當作約定。它們被描述為經驗科學的游戲規則。它們不
同於純邏輯的規則,與奕棋規則相當相象,很少人會把奕棋規則當作純邏輯的一部
分;因為純邏輯的規則支配著語言學公式的變形。對奕棋規則的研究結果也許可以
稱作「奕棋的邏輯」,不過不是純而簡單的「邏輯」。(同樣,對科學游戲——即
科學發現——的規則的研究結果,可以稱作「科學發現的邏輯」。)
    可以舉兩個簡單的方法論規則為例。它們足以表明,把方法的研究和純邏輯研
究放在同一層次上是不適當的。
    (1)科學的游戲原則上是沒有終點的。有一天有人決定,科學陳述不再要求任
何進一步的檢驗,可以認為這些陳述得到最終證實,他就退出這個游戲。
    (2)一旦一個假說被提出、被檢驗、被證明它的品質,沒有「正當理由」就不
允許它退出。「正當理由」可以是,比如:這一假說為另一個更可檢驗性的假說所
代替;或者對這一假說的某個推斷的證偽(「更可檢驗的」這一概念以後要作更充
分的分析)。
    這兩個例子表明方法論規則是什麼樣子的。很清楚,它們和通常稱作「邏輯的」
規則是很不同的。雖然邏輯也許可以建立判定一個陳述是否可檢驗的標準,但是它
肯定不涉及是否有人盡力去檢驗這一陳述這個問題。
    在第6節裡,我曾試圖用可證偽性的標準來定義經驗科學,但是由於我不得不承
認某些反對意見的正當性,我曾允諾對我的定義作一方法論的補充。正如可以用適
合於奕棋的規則來對它下定義一樣,也可以用經驗科學的方法論規則來對它下定義。
建立這些規則時,我們可以系統地進行。首先要規定一個最高規則,作為判定其他
規則的一種規範,因而它是一種更高類型的規則。這一規則就是:科學程序的其他
規則必須這樣來設計,它們並不保護科學中的任何陳述不被證偽。
    因此,方法論規則既與其他的方法論規則密切聯繫,又與我們的劃界標準密切
聯繫。但是,這種聯繫不是一種嚴格的演繹的或邏輯的聯繫。更確切地說,這是由
於構建這些規則的目的是,在於保證我們的劃界標準的可應用性;因此,它們的形
成和為人們接受都是根據一個更高類型的實用規則來進行的。關於這點的一個例子
已經在前面說到(參看規則1)。我們決定不提交任何進一步的檢驗的理論就不再是
可證偽的了。正是在規則之間的這種系統的聯繫,才使得我們談論方法的理論是恰
當的。大家承認,這種理論的宣佈,就如我們舉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樣,絕大部分是
一種相當明顯的約定。方法論並不是什麼深奧的真理。不過,方法論在許多情況下,
可以幫助我們弄清邏輯境況,甚至解決某些迄今已證明不好對付的廣泛的問題。比
如,其中之一就是判定概率陳述何時應該接受或者拒斥的問題(參看第68節)。
    人們經常懷疑,知識理論的各種問題相互之間是否有系統的關係,以及它們能
否得到系統的處理。我在本書裡希望表明這些懷疑是不合理的,這一點是相當重要
的。我所以提出我的劃界標準的惟一理由是,它是很有成效的,它可以幫助我們弄
清和解釋很多問題。Menger說:「定義是教條,只有認定義引出的結論才能給我們
某些新的洞察力」這肯定也適用於「科學」概念的定義。正是從我的經驗科學的定
義的推斷和根據這個定義得出的方法論決定,科學家才能看出我的定義和他對他的
努力的目標的直覺觀念是如何的一致。
    哲學家也只有他們能接受從我的定義引出的推斷時,才會接受我的定義。我們
必須使哲學家感到滿意:這些推斷使得我們能夠發現在過去知識理論中存在的矛盾
和不恰當之處,以及追溯到這些矛盾和不恰當從之而來的基本假定和約定。我們也
要使他們感到滿意:我們的建議並不受到同類困難的威脅。這個發現和解決矛盾的
方法也適用於科學本身,但是它在知識理論裡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正是依靠這種方
法(假如依靠的話),方法論約定才可得到證明,並可證明它們的價值。
    我擔心,哲學家是否會把這些方法論的研究看作屬於哲學,這是十分可疑的,
但是實際上這並沒有多大關係。不過在這方面值得提及的是,不少形而上學的因而
肯定是哲學的學說可以被解釋為方法論規則的典型的實體化。其中一個例子,即所
謂「因果性原理」將在下一節討論。另一個我們已經遇到的例子是客觀性問題。因
為科學客觀性的要求也可以解釋成一條方法論規則:只有那些可以主體間相互檢驗
的陳述才可被引進科學中(參看第8、20、27節和其他地方)。的確可以這樣說:理
論哲學的大部分問題,而且是最有趣的問題,都能用這種方式被重新解釋成為方法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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