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九 兵四

    ○站赤

    元制站赤者,驛傳之譯名也。蓋以通達邊情,布宣號令,古人所謂置郵而傳命,未
有重於此者焉。凡站,陸則以馬以牛,或以驢,或以車,而水則以舟。其給驛傳璽書,
謂之舖馬聖旨。遇軍務之急,則又以金字圓符為信,銀字者次之;內則掌之天府,外則
國人之為長官者主之。其官有驛令,有提領,又置脫脫禾孫於關會之地,以司辨詰,皆
總之於通政院及中書兵部。而站戶闕乏逃亡,則又以時簽補,且加賑恤焉。於是四方往
來之使,止則有館舍,頓則有供帳,饑渴則有飲食,而梯航畢達,海宇會同,元之天下,
視前代所以為極盛也。今故著其驛政之大者,然後紀各省水陸凡若干站,而遼東狗站,
亦因以附見雲。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諸牛舖馬站,每一百戶置漢車一十具。各站俱置米倉,站
戶每年一牌內納米一石,令百戶一人掌之。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
一瓶。」

    四年五月,諭隨路官員並站赤人等:「使臣無牌面文字,始給馬之驛官及元差官,
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給驛馬者,亦論罪。若系軍情急速,及送納顏色、絲線、酒
食、米粟、段匹、鷹廑,但系御用諸物,雖無牌面文字,亦驗數應付車牛。」

    世祖中統四年三月,中書省定議乘坐驛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
人等分例。乘驛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宿頓處,正使臣白米
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為始,正
月三十日終住支;從人白米一升,面一斤。長行馬使臣□聖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干當
官事者,其一二居長人員,支宿頓分例,次人與粥飯,仍支給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
五升,十月為始,至三月三十日終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鹽雜用鈔一十文。投呈公
文曳剌、解字,依部擬宿頓處批支。五月,雲州設站戶,取迤南州城站戶籍內,選堪中
上戶應當。馬站戶,馬一匹,牛站戶,牛二雙,於各戶選堪當站役之人,不問親軀,每
戶取二丁,及家屬於立站去處安置。

    五年八月,詔:「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四頃,除免稅石,以供舖馬祗應;已上地
畝,全納地稅。」

    至元六年二月,詔:「各道憲司,如總管府例,每道給舖馬劄子三道。」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議:「各路總管府在城驛,設官二員,於見役人員內選用;州
縣驛,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即是相應站戶,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戶,則就本站馬戶
內別行選用;除脫脫禾孫依舊存設,隨路見設總站官罷之。」十一月,立諸站都統領使
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盤問。

    八年正月,中書省議:「舖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宜繪畫馬匹
數目,復以省印覆之,庶無疑惑。」因命今後各處取給舖馬標附文籍,其馬匹數付譯史
房書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給馬數目,省印印訖,別行附籍發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八月,諸站都統領使司言:「朝省諸司局院,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驛使臣所□
劄子,從脫脫禾孫辨詰,無脫脫禾孫之處,令總管府驗之。」

    十一年十月,命隨處站赤,直隸各路總管府,其站戶家屬,令元籍州縣管領。

    十三年正月,改諸站都統領使司為通政院,命降鑄印信。

    十七年二月,詔:「江淮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幹軍務者,方許馳驛。
余者自濟州水站為始,並令乘船往來。」

    十八年閏八月,詔:「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隨路官錢,不須支給,驗其閒劇,
量增站戶,協力自備首思當站。」

    十九年四月,詔給各處行省舖馬聖旨,揚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興行省、
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南方驗田糧及七十
石者,准當站馬一匹。九月,通政院臣言:「隨路站赤三五戶,共當正馬一匹,十三戶
供車一輛,自備一切什物公用。近年以來,多為諸王公主及正宮太子位下頭目識認招收,
或冒入投下戶計者,遂致站赤損弊,乞換補站戶。」從之。十月,增給各省舖馬聖旨,
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興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給舖馬聖旨二道。五月,江淮行省增給十道,都省遣使繁
多,亦增二十道給之。七月,免站戶和顧和買、一切雜泛差役,仍令自備首思。十一月,
增給甘州行省舖馬聖旨十道,總之為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轉運司、宣慰司舖馬聖
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荊湖行省所轄湖南
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一年二月,增給各處舖馬劄子:荊湖、占城等處本省一十道,荊湖北道宣慰司
二道,所轄路分一十六處,每處二道;山東運司二道;河間運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
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轄路分七處,每處二道;司農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轄順元路宣
慰司三道,思州、播州兩處宣撫司各三道;都省二十道。四月,定增使臣分例:正使宿
頓支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鹽雜支增鈔二分,通作三分,經
過減半。從者每名支米一升,經過減半。九月,給阿裡海牙所治之省舖馬聖旨十道,所
轄宣慰司二處,各三道。

    二十二年四月,給陝西行省並各處宣慰司、行工部等處舖馬劄子一百二十六道。

    二十三年四月,福建、東京兩行省各給圓牌二面。奧魯赤出使交趾,先給圓牌二面,
今再增二面,於脫歡太子位下給發。南京行省起馬三十匹,給圓牌二面。創立三處宣慰
司,給劄子起馬三十匹。

    二十四年四月,增給尚書省舖馬聖旨一百五十道,並先給降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
五月,揚州省言:「徐州至揚州水馬站,兩各分置,夏月水潦,使臣勞苦。請徙馬站附
並水站一處安置,馳驛者白日馬行,夜則經由水路,況站戶皆是水濱居止者,庶幾官民
兩便。」從之。七月,給中興路、陝西行省、廣東宣慰司、沙不丁等官舖馬聖旨一十三
道。

    二十五年正月,腹裡路分三十八處,年銷祗應錢不敷,增給鈔三千九百八十一錠,
並元額七千一百六十九錠,總中統鈔一萬一千一百五十錠,分上下半年給降。二月,命
南方站戶,以糧七十石出馬一匹為則,或十石之下八九戶共之,或二三十石之上兩三戶
共之,惟求稅糧僅足當站之數,不至多余,卻免其一切雜泛差役。若有納糧百石之下、
七十石之上,自請獨當站馬一匹者聽之。五月,增給遼陽行省舖馬劄子五道。十一月,
福建行省元給舖馬聖旨二十四道,增給劄子六道。

    二十六年正月,給光祿寺舖馬劄子四道。二月,從沿海鎮守官蔡澤言,以舊有水軍
二千人,於海道置立水站。三月,給海道運糧萬戶府舖馬聖旨五道。四月,四川紹慶路
給舖馬劄子二道,成都府六道。龍興行省增給舖馬聖旨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儲峙提舉
司給降二道。八月,給遼東宣慰司舖馬聖旨五道,大理、金齒宣慰司四道。九月,增給
西京宣慰司舖馬劄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轄浙東道宣慰司三道,紹興路總管府給降二道,
甘肅行省所轄亦集乃總管府、沙州、肅州三路給六道。十一月,增給甘肅行省舖馬聖旨
七道。

    二十七年正月,增給陝西行省舖馬聖旨五道。二月,都省增給舖馬聖旨一百五十道,
江淮行省一十五道。六月,給營田提舉司舖馬聖旨二道。九月,江淮行省所轄徽州路水
道不通,給舖馬聖旨二道。

    二十八年六月,隨處設站官二員,大都至上都置司吏三名,余設二名,祗應頭目、
攢典各一名。站戶及百者,設百戶一名。七月,詔各路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依軍戶例,
兼管站赤奧魯,非奉通政院明文,不得擅科差役。十二月,增給省除之任官舖馬聖旨三
百五十道。

    二十九年三月,命通政院分官四員,於江南四省整理站赤,給印與之。

    三十年正月,南丹州洞蠻來朝,立安撫司於其地,給舖馬聖旨二道。三月,兩淮都
轉運鹽使司增給舖馬聖旨起馬五匹。五月,給淘金運司舖馬聖旨起馬五匹,大司農司起
馬二十匹。六月,江浙行省言:「各路遞運站船,若止以六戶供船一艘,除苗不過十四
五石,力寡不能當役。請令各路除苗不過元額二十四石,自六戶之上,或至十戶,通融
簽撥。」從之。八月,給劉二拔都兒圓牌三面,舖馬聖旨一十五道。十月,增給濟南府
鹽運司舖馬聖旨一道。

    三十一年六月,給福建運司舖馬聖旨起馬五匹。

    成宗大德八年正月,御史台臣言:「各處站赤合用祗應官錢,多不依時撥降,又或
數少不給,遂令站戶輸當庫子,陪備應辦。莫若驗使臣起數,實支官錢,所在官司,依
時撥降,令各站提領收掌祗待,毋得科配小民,似為便益。」詔都省定議行之。

    十年,從江浙省言,命站官仍領祗待,選站戶之有余糧者,以充庫子,止設一名,
上下半年更代,就准本戶裡正、主首身役。

    武宗至大三年五月,給嘉興、松江、瑞州三路及汴梁等處管民總管府舖馬聖旨各三
道。

    四年三月,詔拘收各衙門舖馬聖旨,命中書省定議以聞。省臣言:「始者站赤隸兵
站,後屬通政院,今通政院怠於整治,站赤消乏,合依舊命兵部領之。」制可。四月,
中書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屬兵部,今右丞相鐵木迭兒等議,漢地之驛,命兵部領
之,其鐵烈干、納鄰、末鄰等處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罷
通政院,悉隸兵部可也。」閏七月,復立通政院,領蒙古站赤。八月,詔:「大都至上
都,每站除設驛令、丞外,設提領三員、司吏三名。腹裡路分,沖要水陸站赤,設提領
二員、司吏二名。其余閒慢驛分,止設提領一員、司吏一名。如無驛令,量擬提領二員。
每一百戶,設百戶一名,從拘該路府州縣提調正官,於站戶內選用,三歲為滿。凡濫設
官吏頭目人等,盡罷之。」十一月,給中政院舖馬聖旨二十道。

    仁宗皇慶二年四月,增給陝西行台舖馬聖旨八道。

    延祐元年六月,中書省臣言:「典瑞監掌金字圓牌及舖馬聖旨三百余道。至大四年,
凡聖旨皆納之於翰林院,以金字圓牌不敷,增置五十面。蓋圓牌遣使,初為軍情大事而
設,不宜濫給,自今求給牌面,不經中書省、樞密院者,宜勿與。」從之。十月,沙、
瓜州立屯儲總管萬戶府,給舖馬聖旨六道。

    五年十月,中書兵部言:「各站設置提領,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職專車馬之役,
所領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戶,比之軍民,體非輕細。奈何俸祿不給,三年一更,
貪邪得以自縱。今擬各處館驛,除令、丞外,見役提領不許交換。」從之。

    七年四月,詔蒙古、漢人站,依世祖舊制,悉歸之通政院。十一月,從通政院官請,
詔腹裡、江南漢地站赤,依舊制,命各路達魯花赤、總管提調,州縣官勿得預。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賑給帖裡干、木憐、納憐等一百一十九站鈔二十一萬三千三百
錠,糧七萬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鬥。北方站赤,每加津濟,至此為最盛。

    中書省所轄腹裡各路站赤,總計一百九十八處:

    陸站一百七十五處,馬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車一千六十九輛,牛一千九百八十
二隻,驢四千九百八頭。水站二十一處,船九百五十只,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只,
驢三百九十四頭,羊五百口。牛站二處,牛三百六只,車六十輛。

    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七十九處,該一百九十六站:

    陸站一百六處,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車二百一十七輛,牛一百九十二隻,驢五百
三十四頭。水站九十處,船一千五百一十二隻。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二十處:

    陸站一百五處,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車二千六百二十一輛,牛五千二百五十九只。
狗站一十五處,元設站戶三百,狗三千隻,後除絕亡倒死外,實在站戶二百八十九,狗
二百一十八只。

    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二百六十二處:

    馬站一百三十四處,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轎站三十五處,轎一百四十八乘。步站
一十一處,遞運夫三千三十二戶。水站八十二處,船一千六百二十七隻。

    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五十四處:

    馬站八十五處,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轎二十五乘。水站六十九處,船五百六十八
只。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總計一百七十三處:

    陸站一百處,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車七十輛,牛五百四十五只,坐轎一百七十五
乘,臥轎三十乘。水站七十三處,船五百八十只。

    陝西行中書省所轄八十一處:

    陸站八十處,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水站一處,船六只。

    四川行中書省所轄:

    陸站四十八處,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頭。水站八十四處,船六百五十四只,
牛七十六頭。

    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所轄站赤七十八處:

    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只。水站四處,船二十四只。

    甘肅行中書省所轄三路:

    脫脫禾孫馬站六處,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頭,驢一百七十一頭,羊六百
五十口。

    ○弓手

    元制,郡邑設弓手,以防盜也。內而京師,有南北兩城兵馬司,外而諸路府所轄州
縣,設縣尉司、巡檢司、捕盜所,□置巡軍弓手,而其數則有多寡之不同。職巡邏,專
捕獲。官有綱運及流徙者至,則執兵仗導道,以轉相授受。外此則不敢役,示專其職焉。

    世祖中統五年,隨州府驛路設置巡馬及馬步弓手,驗民戶多寡,定立額數。除本管
頭目外,本處長官兼充提控官。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
鐘聲動,聽人行。有公事急速及喪病產育之類,則不在此限。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
笞七下,准贖元寶鈔一貫。州縣城池相離遠處,其間五七十裡,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
者,設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須完備,令本縣長官提調。不及二十戶者,依數差補。
若無村店去處,或五七十裡,創立聚落店捨,亦須及二十戶數。其巡軍別設,不在戶數
之內。關津渡口,必當設立店捨弓手去處,不在五七十裡之限。於本路不以是何投下當
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人等戶內,每一百戶內取中戶一名充
役,與免本戶合著差發,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卻於九十九戶內均攤。若有失盜,
勒令當該弓手,定立三限盤捉,每限一月。如限內不獲,其捕盜官,強盜停俸兩月,竊
盜一月。外據弓手,如一月不獲,強盜決一十七下,竊盜七下;兩月不獲,強盜二十七
下,竊盜一十七下;三月不獲者,強盜三十七下,竊盜二十七下。如限內獲賊,數及一
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部議:「隨路戶數,多寡不同,兼軍站不該差發,似難均攤。擬合斟
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於本處包銀絲線,並止納包銀戶計內,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
當役,本戶合當差發稅銀,卻令九十九戶包納。」從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軍,其所轄州縣合設弓手,俱於本路包銀等戶選丁多強
壯者充,驗各處州縣戶數多寡、驛程緊慢設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備。

    八年,御史台言:「諸路宜選年壯熟閒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弓手數少者,亦
宜增置。除捕盜防轉,不得別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
北城一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賊巡馬,先令執持悶棍以行,賊眾多有弓箭,反致巡軍
被傷。今議給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縣五副,各令置備防盜。」從之。

    仁宗延祐二年,從江南行御史台請,以各處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罷
之,還當民役,別於相應戶內補換。

    急遞舖兵

    古者置郵而傳命,示速也。元制,設急遞舖,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其所系至重,
其立法蓋可考焉。

    世祖時,自燕京至開平府,復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裡遠近,人數多寡,立急遞
站舖。每十裡或十五裡、二十五裡,則設一舖,於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漏籍戶內,簽起舖
兵。

    中統元年,詔:「隨處官司,設傳遞舖驛,每舖置舖丁五人。各處縣官,置文簿一
道付舖,遇有轉遞文字,當傳舖所即注名件到舖時刻,及所轄轉遞人姓名,置簿,令轉
送人取下舖押字交收時刻還舖。本縣官司時復照刷,稽滯者治罪。其文字,本縣官司絹
袋封記,以牌書號。其牌長五寸,闊一寸五分,以綠油黃字書號。若系邊關急速公事,
用匣子封鎖,於上重別題號,及寫某處文字,發遣時刻,以憑照勘遲速。其匣子長一尺,
闊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紅字書號。已上牌匣俱系營造小尺,上以千字文為號,仍將本
管地境、置立舖驛卓望地名,遞相傳報。」舖兵一晝夜行四百裡。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
官一員,每季親行提點。州縣亦委有俸末職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輕
者笞四十,贖銅,再犯罰俸一月,三犯者決。總管府提點官比總管減一等,仍科三十,
初犯贖銅,再犯罰俸半月,三犯者決。舖兵舖司,痛行斷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縣官,用心照刷及點視闕少舖司舖兵。凡有遞轉文字到,舖司隨
即分明附籍,速令當該舖兵,裹以軟絹包袱,更用油絹卷縛,夾版束系,□小回歷一本,
作急走遞,到下舖交割附歷訖,於回歷上令舖司驗到舖時刻,並文字總計角數,及有無
開拆、磨擦損壞,或亂行批寫字樣,如此附寫一行,舖司畫字,回還。若有違犯,易為
挨問。隨路舖兵,不許顧人領替,須要本戶少壯人力正身應役。每舖安置十二時輪子一
枚、紅綽楔一座,並牌額及上司行下、諸路申上舖歷二本。每遇夜,常明燈燭。其舖兵
每名備夾版、鈴攀各一付,纓槍一,軟絹包袱一,油絹三尺,蓑衣一領,回歷一本。各
處往來文字,先用淨檢紙封裹於上,更用厚夾紙印信封皮。各路承發文字人吏,每日逐
旋發放,及將承發到文字,驗視有無開拆、磨擦損壞、批寫字樣,分朗附簿。

    九年,左補闕祖立福合言:「諸路急遞舖台,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國家設官署
名字,必須吉祥者為美,宜更定之。」遂更為通遠舖。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遞舖時,取不能當差貧戶,除其差發充舖兵,又不
敷者,於漏籍戶內貼補。今富人規避差發,求充舖兵,乞擇其富者,令充站戶,站戶之
貧者,卻充舖兵。」從之。

    二十八年,中書省定議:「近年入遞文字,封緘雜亂,發遣無時,今後省部並諸衙
門入遞文字,其常事皆付承發司隨所投下去處,類為一緘。如往江淮行省者,凡江淮行
省不以是何文字,通為一緘。其他官府同。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事,別置匣子發遣,
其匣子入遞,隨到即行。舖司須能附寫文歷,辨定時刻,舖兵須壯健善走者,不堪之人,
隨即易換。」

    三十一年,大都設置總急遞舖提領所,降九品銅印,設提領三員。

    英宗至治三年,各處急遞舖,每十舖設一郵長,於州縣籍記司吏內差充,使之專督
其事。一歲之內,能盡職者,從優補用;不能者,提調官量輕重罪之。

    凡舖卒皆腰革帶,懸鈴,持槍,挾雨衣,□文書以行。夜則持炬火,道狹則車馬者,
負荷者,聞鈴避諸旁,夜亦以驚虎狼也。響及所之舖,則舖人出以俟其至。囊板以護文
書不破碎、不襞積,折小漆絹以御雨雪,不使濡濕之。及各舖得之,則又展轉遞去。

    鷹房捕獵

    元制,自御位及諸王,皆有昔寶赤,蓋鷹人也。是故捕獵有戶,使之致鮮食以薦宗
廟,供天庖,而齒革羽毛,又皆足以備用,此殆不可闕焉者也。然地有禁,取有時,而
違者則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親幸近郊,縱鷹隼搏擊,以為游豫之度,謂之飛放。故
鷹房捕獵,皆有司存。而打捕鷹房人戶,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蘭奚、還俗僧道與凡
曠役無賴者,乃招收亡宋舊役等戶為之。其差發,除納地稅、商稅,依例出軍等六色宣
課外,並免其雜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屬御位下及諸王公主駙馬各投下。及世
祖時,行尚書省嘗重定其籍,厥後永為定製焉。

    御位下打捕鷹房官:一所,權官張元,大都路寶坻縣置司,無額七十七戶。一所,
王阿都赤,世襲祖父職,掌十投下、中都、順天、真定、宣德等路諸色人匠打捕等戶,
元額一百四十七戶。一所,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民戶達魯花赤石抹也先,世襲祖父職,
元額一百一十七戶。一所,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官李脫歡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
二百二十八戶。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人匠等戶達魯花赤黃也速□兒,世襲
祖父職,元額五十戶。一所,管領鷹房打捕人匠等戶達魯花赤移剌帖木兒,世襲祖父職,
元額一百五十七戶。一所,宣授管領打捕鷹房等戶達魯花赤阿八赤,世襲祖父職,元額
三百五十五戶。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路打捕鷹房人戶達魯花赤寒食,世襲祖父職,元
額二百四十三戶。

    諸王位下:汝寧王位下,管領民匠打捕鷹房等戶官,元額二百一戶。普賽因大王位
下,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達魯花赤都總管府,元額七百八十戶。

    天下州縣所設獵戶:腹裡打捕戶,總計四千四百二十三戶。河東宣慰司打捕戶,五
百九十八戶。晉寧路打捕戶,三百三十二戶。大同路打捕戶,一十五戶。冀寧路打捕戶,
二百五十一戶。上都留守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宣德提領所打捕戶,一百八十二戶。
山東宣慰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宣德提領所打捕戶,一百八十二戶。山東宣慰司打
捕戶,一百戶。益都路打捕戶,四十三戶。濟南路打捕戶,三十六戶。般陽路二十一戶。
東平路三十四戶。曹州八十四戶。德州一十戶。濮州三十一戶。泰安州五戶。東昌路一
戶。真定路九十一戶。順德路一十九戶。廣平路一十九戶。冠州五戶。恩州二戶。彰德
三十七戶。衛輝路一十六戶。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戶。保定路三十一戶。河間路二百五十
二戶。隨路提舉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戶。河間鷹戶府二百七十六名。都總管府七百五十六
戶。

    遼陽大寧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百五十九戶。東平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九
戶。隨州德安河南襄陽懷孟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一百七十二戶。扠捕提領所捕戶,四
十戶。高麗鷹房總管捕戶,二百五十戶。河南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一千一百四十二戶。
益都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百二十一戶。河北河南東平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戶。
隨路打捕鷹房總管捕戶,一百五十九戶。真定保定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十戶。淮安
路鷹房官捕戶,四十七戶。揚州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十二戶。

    宣徽院管轄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司屬打捕衙門,提舉司十處,千戶所一處,總
一萬四千三百二戶。淮安提舉司八百五十八戶。安東提舉司九百一十二戶。招泗提舉司
四百六十五戶。鎮巢提舉司二千五百四十戶。蘄黃提舉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戶。通泰提舉
司七百四十九戶。塔山提舉司六百四十四戶。魚網提舉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戶。打捕手號
軍上千戶所打捕軍,六百四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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