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洪範》八政,食為首而貨次之,蓋食貨者養生之源也。民非食貨則無以為生,國
非食貨則無以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於民,亦未嘗過取於民,其大要在
乎量入為出而已。《傳》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
舒。」此先王理財之道也。後世則不然,以漢、唐、宋觀之,當其立國之初,亦頗有成
法,及數傳之後,驕侈生焉,往往取之無度,用之無節。於是漢有告緡、算舟車之令,
唐有借商、稅間架之法,宋有經、總制二錢,皆掊民以充國,卒之民困而國亡,可歎也
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製。及世祖立法,一本於寬。其用之也,於宗戚則有歲賜,於兇
荒則有賑恤,大率以親親愛民為重,而尤惓藐於農桑一事,可謂知理財之本者矣。世祖
嘗語中書省臣曰:「凡賜與雖有朕命,中書其斟酌之。」成宗亦嘗謂丞相完澤等曰:
「每歲天下金銀鈔幣所入幾何?諸王駙馬賜與及一切營建所出幾何?其會計以聞。」完
澤對曰:「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於用,又
於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矣。自今敢以節用為請。」帝嘉納焉。世稱元之治以至元、大
德為首者,蓋以此。

    自時厥後,國用浸廣。除稅糧、科差二者之外,凡課之入,日增月益。至於天歷之
際,視至元、大德之數,蓋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則以其不能量入為出
故也。雖然,前代告緡、借商、經總等制,元皆無之,亦可謂寬矣。其能兼有四海,傳
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經理,二曰農桑,三
曰稅糧,四曰科差,五曰海運,六曰鈔法,七曰歲課,八曰鹽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
課,十有一曰商稅,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額外課,十有四曰歲賜,十有五曰俸秩,
十有六曰常平義倉,十有七曰惠民藥局,十有八曰市糴,十有九曰賑恤,具著於篇,作
《食貨志》。

    經理

    經界廢而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
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固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苟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
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有
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
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於是遣官經理。以章閭等往江
浙,尚書你咱馬丁等往江西,左丞陳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鎮遏,樞密院以
軍防護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於官。或以熟為荒,以田為蕩,
或隱占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首告。
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戶皆杖七十七。二十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一百七;
以上,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郡縣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
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為奸,以無為有,虛具於籍者,往往有之。
於是人不聊生,盜賊並起,其弊反有甚於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詔免三省自實田
租。二年,時汴梁路總管塔海亦言其弊,於是命河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為始,每畝止
科其半,汴梁路凡減二十二萬余石。至泰定、天歷之初,又盡革虛增之數,民始獲安。
今取其數之可考者,列於後雲:

    河南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萬七百六十九頃。

    江西省,總計官民荒熟田四十七萬四千六百九十三頃。

    江浙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九十九萬五千八十一頃。

    農桑

    農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所事焉。世
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於是頒《農桑
輯要》之書於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

    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
崔斌等八人為使。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司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
利。仍分佈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歲終第
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於解由,戶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
察司加體察焉。其法可謂至矣。

    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凡
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
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
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凡種田者,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
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
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伕役。社中有疾病
兇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其
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旱□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
一員,以時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不能上者,
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
水者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聽種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仍以區田之法,散諸
農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
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
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並鵝鴨之數,及
種蒔蓮藕、雞頭、菱角、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閒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
余戶。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其用
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於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自
是每歲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馬赤隨處入社,與編民等。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司及營
田司於江南。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制,
命止移文諭之。二十九年,以勸農司並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事二員,兼察農事。是
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罰俸。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為戶
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
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十一年,申擾農之禁,力田者有賞,游惰者有罰,縱
畜牧損禾稼桑棗者,責其償而後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幾於至元。然旱□霖雨之災迭見,
饑毀薦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種蒔之法。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
畝,中戶五畝,下戶二畝或一畝,皆築垣牆圍之,以時收采桑椹,依法種植。武宗善而
行之。其法出《齊民要術》等書,茲不備錄。三年,申命大司農總挈天下農政,修明勸
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余聽民秋耕。

    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
中,蝗蝻遺種皆為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
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命以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
之,分給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遵
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
類多不實。」觀此,則惰於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致和之後,莫不申明農桑之令。
天歷二年,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內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凡四人。其可
考者,蓋止於此雲。

    稅糧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
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後又以兵食不足,增為
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
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
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
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於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
逮及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

    中統二年,遠倉之糧,命止於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
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中統鈔七錢。五年,詔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凡
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軍、站戶除地四頃免稅,余悉征之。至元
三年,詔□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於種田之所驗地而取。漫
散之戶逃於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三
處之稅,其數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
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鬥,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
第四年一石五鬥,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
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
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以時收受,
出給硃錢。權勢之徒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倉官、攢典、斗腳人等飛鈔作弊
者,並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違者,初
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復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
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稅、夏稅之法,行於江南。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余獨征秋稅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耿左
丞言,令輸米三之一,余並人鈔以折焉。以七百萬錠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錠。其輸米
者,止用宋斗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觀田,宋舊有者免
租,續置者輸稅,其法亦可謂寬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於是秋稅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綿布絹絲
綿等物。其所輸之數,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
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輸二貫者,若福建
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
其地利之宜,人民之眾,酌其中數而取之。其折輸之物,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
廣則異於是。初,阿裡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
蓋視夏稅增鈔五萬余錠矣。大德二年,宣慰張國紀請科夏稅,於是湖、湘重罹其害。俄
詔罷之。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並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
雲。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江北、兩淮等處荒閒之地,第三年始輸。大德四年,
又以地廣人稀更優一年,令第四年納稅。凡官田,夏稅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於所輸稅外,每
頃量出助役之田,具書於冊,裡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
宋舊額,其余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賴以不困,因並著於此雲。

    天下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裡,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

    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歷元年夏稅鈔數,總計中統鈔一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錠一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而科焉。絲料之法,太宗丙
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官;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
顏色輸於本位。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征四兩,
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然其戶大抵不一,有元管戶、交參戶、
漏籍戶、協濟戶。於諸戶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
又有攤絲戶、儲也速□兒所管納絲戶、復業戶,並漸成丁戶。戶既不等,數亦不同。元
管戶內,絲銀全科系官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系官五戶絲戶,
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包銀之數與系官戶同;減半科戶,每戶輸系官絲
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止納系官絲戶,若上都、隆興、西京等路十戶十斤
者,每戶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戶十四斤者,每戶輸一斤六兩四錢;止納系官五戶絲
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交參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
錢、包銀四兩。漏籍戶內,止納絲戶每戶輸絲之數,與交參絲銀戶同;止納鈔戶,初年
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併科絲料。協濟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
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之數,與絲銀戶同。攤絲戶,每戶科
攤絲四斤。儲也速□兒所管戶,每戶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復業戶並漸成丁戶,初年
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戶等。然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
亦以戶之高下為等,全科戶輸一兩,減半戶輸五錢。於是以合科之數,作大門攤,分為
三限輸納。被災之地,聽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為則。凡儒士及軍、站、僧、道等
戶皆不與。

    二年,復定科差之期,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
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廣。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
格》定科差法,諸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均科。諸伕役皆先富強,後貧弱;貧富
等者,先多丁,後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輸絲戶每戶科俸鈔中統鈔一兩,包銀戶每戶科二錢五分,攤
絲戶每戶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
舊而增損雲。

    科差總數: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
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至元四年,絲一百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錠。

    天歷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
萬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綿七萬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
二百二十三匹。

    海運

    元都於燕,去江南極遠,而百司庶府之繁,衛士編民之眾,無不仰給於江南。自丞
相伯顏獻海運之言,而江南之糧分為春夏二運。蓋至於京師者一歲多至三百萬余石,民
無挽輸之勞,國有儲蓄之富,豈非一代之良法歟!

    初,伯顏平江南時,嘗命張瑄、硃清等,以宋庫藏圖籍,自崇明州從海道載入京師。
而運糧則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黃河逆水至中灤旱站,陸運至淇門,入御河,以達於京。
後又開濟州泗河,自淮至新開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從東阿旱
站運至臨清,入御河。又開膠、萊河道通海,勞費不貲,卒無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顏
追憶海道載宋圖籍之事,以為海運可行,於是請於朝廷,命上海總管羅璧、硃清、張瑄
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運糧四萬六千餘石,從海道至京師。然創行海洋,沿山求□奧,
風信失時,明年始至直沽。時朝廷未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運司二,仍
各置分司,以督綱運。每歲令江淮漕運司運糧至中灤,京畿漕運司自中灤運至大都。二
十年,又用王積翁議,命阿八赤等廣開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民亦苦之。
而忙兀□言海運之舟悉皆至焉。於是罷新開河,頗事海運,立萬戶府二,以硃清為中萬
戶,張瑄為千戶,忙兀□為萬戶府達魯花赤。未幾,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於揚州、
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三千艘於濟州河運糧,猶未專於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專掌海運,增置萬戶府二,總為四府。是年遂罷東平河
運糧。二十五年,內外分置漕運司二。其在外者於河西務置司,領接運海道糧事。二十
八年,又用硃清、張瑄之請,並四府為都漕運萬戶府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其屬有
千戶、百戶等官,分為各翼,以督歲運。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議海運事。時江東寧國、池、饒、建康等處運糧,率令海船
從揚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磯,走沙漲淺,糧船俱壞,歲歲有之。又湖廣、
江西之糧運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於是以嘉興、松江秋糧,並江
淮、江浙財賦府歲辦糧充運。海漕之利,蓋至是博矣。

    凡運糧,每石有腳價鈔。至元二十一年,給中統鈔八兩五錢,其後遞減至於六兩五
錢。至大三年,以福建、浙東船戶至平江載糧者,道遠費廣,通增為至元鈔一兩六錢,
香糯一兩七錢。四年,又增為二兩,香糯二兩八錢,稻穀一兩四錢。延祐元年,斟酌遠
近,復增其價。福建船運糙粳米每石一十三兩,溫、台、慶元船運糙粳、香糯每石一十
一兩五錢,紹興、浙西船每石一十一兩,白粳價同,稻穀每石八兩,黑豆每石依糙白糧
例給焉。

    初,海運之道,自平江劉家港入海,經揚州路通州海門縣黃連沙頭、萬裡長灘開洋,
沿山□奧而行,抵淮安路鹽城縣,歷西海州、海寧府東海縣、密州、膠州界,放靈山洋
投東北,路多淺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計其水程,自上海至楊村馬頭,凡一萬三千三百
五十裡。至元二十九年,硃清等言其路險惡,復開生道。自劉家港開洋,至撐腳沙轉沙
觜,至三沙、洋子江,過匾擔沙、大洪,又過萬裡長灘,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經黑水洋
至成山,過劉島,至芝罘、沙門二島,放萊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為徑直。明年,
千戶殷明略又開新道,從劉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東行,入黑水大洋,取成
山轉西至劉家島,又至登州沙門島,於萊州大洋入界河。當舟行風信有時,自浙西至京
師,不過旬日而已,視前二道為最便雲。然風濤不測,糧船漂溺者無歲無之,間亦有船
壞而棄其米者。至元二十三年始責償於運官,人船俱溺者乃免。然視河漕之費,則其所
得蓋多矣。

    歲運之數:

    至元二十年,四萬六千五十石,至者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十九萬
五百石,至者二十七萬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萬石,至者九萬七百七十一石。
二十三年,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石。二十四年,三十萬
石,至者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二十五年,四十萬石,至者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
十五石。二十六年,九十三萬五千石,至者九十一萬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二十七年,一
百五十九萬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石。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萬七
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五石。二十九年,一百四十萬七千四百
石,至者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一十三石。三十年,九十萬八千石,至者八十八萬七千
五百九十一石。三十一年,五十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貞元年,三十四萬五百石。二年,三十四萬五百石,至者三十三萬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萬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二年,七十四
萬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萬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年,七十九萬四千五百石。四
年,七十九萬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一十八石。五年,七十九萬六千五百
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石。六年,一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
者一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七年,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
六十二萬八千五百八石。八年,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三
百一十三石。九年,一百八十四萬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七石。十
年,一百八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七十八石。十一年,一百六
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萬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萬二千五百三石。二年,二
百四十六萬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萬六千三百石。三年,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五
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十三石。四年,二百八十七萬三千二百一十二
石,至者二百七十七萬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慶元年,二百八萬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二年,二百
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萬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萬六千六百六石。二年,
二百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萬二千五百五石。三年,二百四十五
萬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一石。四年,二百三十七萬五千
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五年,二百五十五萬三千七百一
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萬三千六百一十一石。六年,三百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
者二百九十八萬六千一十七石。七年,三百二十六萬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七千
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萬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五石。
二年,三百二十五萬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三石。三年,二
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八石。二年,
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萬七千五十一石。三年,三百三十七
萬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石。四年,三百一十五萬二千
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歷元年,三百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石。
二年,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萬三百六石。

    鈔法

    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其法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
即《周官》質劑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考。

    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
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
十文。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每
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
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蓋未及行雲。五年,設各路平准庫,主
平物價,使相依準,不至低昂,仍給鈔一萬二千錠,以為鈔本。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
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為版,十三年鑄銅易之。十五年,以厘
鈔不便於民,覆命罷印。

    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
十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中統之初,隨路設立官庫,貿
易金銀,平准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
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產給之。
其法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為一十三等。每一
兩准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於
中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
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三年,減
為二十文。二十二年,復增如故。其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用,違者罪之。所
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毀,隸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戶部定
昏鈔為二十五樣。泰定四年,又定焚毀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臨,隸行省者,行省官同
監。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錢,自九府圜法行於成周,歷代未嘗或廢。元之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
則弗之鑄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其錢曰至大通寶者,
一文准至大銀鈔一厘;曰大元通寶者,一文准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歷代銅錢,悉依古例,
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以舊數用之。明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給,
新舊資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雲。

    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鈔八萬錠。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二年,中統鈔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三年,
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五年,中統鈔
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
百六十八錠。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十年,
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十二年,中
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十
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五錠。十五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十六
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十七年,中統鈔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八百錠。十八
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二十年,
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二十二年,中
統鈔二百四萬三千八十錠。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二十四年,中
統鈔八萬三千二百錠,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
百一十二錠。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十萬二百
五十錠。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三十年,至元鈔二
十六萬錠。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三年,至元
鈔九十萬七十五錠。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五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二
百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
萬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

    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
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

    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一
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
一十萬錠。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
中統鈔一十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
錠。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
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
一十萬錠。

    天歷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萬五百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一
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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