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九 歷五

    寶應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蝕三之一。官歷加時在日出後,有交,不署蝕。代宗以
《至德歷》不與天合,詔司天台官屬郭獻之等,復用《麟德》元紀,更立歲差,增損遲
疾、交會及五星差數,以寫《大衍》舊術。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帝為制序,題曰
《五紀歷》。

    其與《大衍》小異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極疾,合於亥正,朔不進,則朔
之晨,月見東方矣。依《大衍》,戌初進初朔,則朔之夕,月見西方矣。當視定朔小余
不滿《五紀》通法,如晨初余數減十刻已下者,進以明日為朔。一也。以三萬二千一百
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從之,二千四百而一,為晨初余數。二也。陽歷去交
分,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蝕。三也。月蝕有差,以望日
所入定數,視月道同名者,交前為加,交後為減;異名者,交前為減,交後為加,各以
加減去交分。又交前減一辰,交後加一辰,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減望
差,八十約之,得蝕分。四也。日蝕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數,十五而一,以減百四,余
為定法。以蝕差減去交分。又交前減兩辰,余為陰歷蝕。其不足減者,反減蝕差。在交
後減兩辰,交前加三辰,余為類同陽歷蝕。又自小滿畢小暑,加時距午正八刻外者,皆
減一辰;三刻內者,皆加一辰。自大寒畢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畢立冬,交後五辰
外,又減一辰。不足減者,既。加、減訖,各如定法而一,以減十五,余為蝕分。其陽
歷蝕者,置去交分,以蝕差加之。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所得,以減望差,余如百
四約之,得為蝕分。五也。所蝕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為泛
用刻,不復因加。六也。日蝕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為虧初刻,六為復末刻。
未正後者,六為虧初刻,四為復末刻。不復相半。七也。五星乘數、除數,諸變皆通用
之,不復變行異數。入進退歷,皆用度中率。八也。以定合初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
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皆四而一。所得滿
辰法,各為日。乃以前日盈減、縮加其合後伏日變率,亦以後日盈加、縮減合前伏日變
率。太白、辰星夕變,則返加減留退。二退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倍所差之數,曰伏
差,以加減前疾日度變率。熒惑均加減前疾兩變日度變率。歲星、熒惑、鎮星前留日變
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前遲日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
於中率者,減之。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以加減後遲日變率及
加減二退度變率。又以伏差加減後疾日度變率。多於中率之數者,減之;少於中率者,
加之。其熒惑均加減疾遲兩變日度變率。歲星、鎮星無遲,即加減前後順行日度變率。
太白晨夕退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疾度變率。夕合前、
後伏,雖亦退行,不取加、減。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
遲度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減之。其辰星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
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變率。疾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
各加、減留日變率。亦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其留日變率,若少
不足減者,侵減遲日變率。加減訖,皆為日度定率。九也。

    《大衍》以四象考五星進退,或時弗葉。獻之加減頗異,而偶與天合。於是頒用,
訖建中四年。

    《寶應五紀歷》演紀上元甲子,距寶應元年壬寅,積二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八算。

    《五紀》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余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掛限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以象統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余九十七,秒十五;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余百一十九,秒四;秒母三十。

    貞悔之策三,余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刻法百三十四。

    干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二,秒七十。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三百四十二,秒七十。

    歲差十四,秒七十。

    秒法百。

    定氣所有日及余,以辰計之,曰辰數,與《大衍》同。

    六虛之差七,秒七十。

    轉終分百三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六。

    轉終日二十七,余七百四十三,秒五。

    秒法三十七。

    轉法六十七。約轉分為度,曰逡程。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
九十七。

    半紀六百七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交終三億六千四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余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余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數日十四,余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余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凡春分後陰歷交後,秋分後陽歷交後,為月道同名。余皆為異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千一百六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積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積九十五;
大寒、大暑,益十四,積百一十一;立春、立秋,益十二,積百二十五;雨水、處暑,
益十,積百三十七;驚贄、白露,益七,積百四十七;春分、秋分,損七,積百五十四。
清明、寒露,損十,積百四十七;谷雨、霜降,損十二,積百三十七;立夏、立秋,損
十四,積百二十五;小滿、小雪,損十七,積百一十一;芒種、大雪,損十九,積九十
五;依定氣求朓朓術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歷,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春分後,
日損五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月在陽歷,自春分後、秋分前,
亦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五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
五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變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數五。

    除數四。

    熒惑。

    終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變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數百二十七。

    除數三十。

    ○鎮星

    終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終日三百七十八,余百三,秒二十九。

    變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數十二。

    除數十一。

    ○太白

    終率七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終日五百八十三,余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余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變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數十五。

    除數二。

    ○辰星

    終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終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余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變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時,《五紀歷》氣朔加時稍後天,推測星度與《大衍》差率頗異。詔司天徐承
嗣與夏官正楊景風等,雜《麟德》、《大衍》之旨治新歷。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
建中四年歷成,名曰《正元》。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軌漏、交會,悉如《五紀》
法。惟發斂加時無辰法,皆以象統乘小余,通法而一,為半辰數。余五因之,六刻法除
之,得刻。不盡,六而一,為刻分。其軌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積取其數用之,以刻法
通夜半定漏刻,內分,二十而一,為晨初余數。月蝕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
已上,以減望差,六十六約之,為蝕分。日蝕差亦十五約之,以減八十五,余為定法。
又加減去交分訖,以減望差,八十五約之,得蝕分。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寫《麟德歷》
舊術,因冬至後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後伏日及余,即平見日算。金、水先得夕見;其滿
晨見伏日及余秒去之,余為晨平見。求入常氣,以取定見而推之。《麟德歷》之啟蟄,
《正元歷》之雨水;《麟德歷》之雨水,《正元歷》之驚蟄也。《麟德歷》熒惑前、後
疾變度率,初行入氣差行,日益遲、疾一分,《正元歷》則二分,亦度母不同也。詔起
五年正月行新歷。會硃泚之亂,改元興元。自是頒用,訖元和元年。

    《建中正元歷》演紀上元甲子,距建中五年甲子,歲積四十萬二千九百算外。

    《正元》通法千九十五。

    策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四十三。

    揲法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六。

    章閏萬一千九百一十一。

    策余五千七百四十三。

    用差六千一百六十八。

    掛限三萬一千三百四十三。

    三元之策十五,余二百三十九,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余五百八十一。

    一象之策七,余四百一十九。

    中盈分四百七十八,秒一十四。

    朔虛分五百一十四。

    象統二十四。

    象位六。

    天中之策五,余七十九,秒五十五;秒母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余九十五,秒四十三;秒母六十。

    貞悔之策三,余四十七,秒五十一半。

    刻法二百一十九。六刻法千三百一十四。

    干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二百八十,秒二。

    歲差十二,秒二。

    秒母百。

    定氣辰數同《大衍》。

    六虛之差六,秒二十。

    轉終分三億一百七十二萬一百三十二。

    轉終日二十七,余六百七,秒百三十二。

    入轉秒法一萬。

    轉法二百一十九。約轉分為度,曰逡程。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九百七十三,末百二十二。

    十四日:初八百五十一,末二百四十四。

    二十一日:初七百二十九,末三百六十六。

    二十八日:初六百七,末四百八十八。

    辰刻八刻,分七十三。

    刻法二百一十九。

    昏明刻各二刻,分百九半。

    交終分二億九千七百九十七萬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終日二十七,余二百三十二,秒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中日十三,余六百六十三,秒六千九百七半。

    朔差日二,余三百四十八,秒六千一百八十五。

    望差日一,余百七十四,秒三千九十二半。

    望數日十四,余八百三十八。

    交限日十二,余四百八十九,秒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

    交辰法九十一少。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九百四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六,積六十二。小寒、小暑,益十三,積七十八。
大寒、大暑,益十一,積九十一。立春、立秋,益十,積百二。雨水、處暑,益八,積
百一十二。驚蟄、白露,益六,積百二十。春分、秋分,損六,積百二十六。清明、寒
露,損八,積百二十。谷雨、霜降,損十,積百一十二。立夏、立冬,損十一,積百二。
小滿、小雪,損十三,積九十一。芒種、大雪,損十六,積七十八。以損益依入定氣求
朓朒術入之,各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歷,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三百七十三為蝕差,入春分後,
日損四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六;乃自後日益四分。月在陽歷,自春分後、秋分前,
亦以三百七十三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四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六;乃自後日益
四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四十三萬六千七百六十,秒四。

    終日三百九十八,余九百五十,秒四。

    合後伏日十七,余千二十三。

    ○熒惑

    終率八十五萬四千七,秒七十九。

    終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秒七十九。

    合後伏日七十一,余千四十九。

    ○鎮星

    終率四十一萬三千九百九十四,秒六十三。

    終日三百七十八,余八十四,秒六十三。

    合後伏日十八,余五百九十。

    ○太白

    終率六十三萬九千三百八十九,秒二十八。

    終日五百八十三,余四,秒二十八。

    晨合後伏日四十一,余九百一十五。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余五百二,秒一十四。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余五百二,秒一十四。

    ○辰星

    終率十二萬六千八百八十八,秒四半。

    終日百一十五,余九百六十三,秒四半。

    晨合後伏日十六,余千四十。

    夕見伏日五十二,余四百八十一,秒五十二少。

    晨見伏日六十三,余四百八十一,秒五十二少。

    秒法一百。

    五星平見加減差。

    ○歲星

    初見,去日十四度,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自入大寒後,日損百九分半。
入春分初日,依平。自後日加百四十五分半。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自入芒種後,
日損百四十五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自入處暑後,日損二百九十一分半。入
白露初日,依平。自後日減八十七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熒惑

    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二十七日。自後日損九百八十五分半。入
大寒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六百五十七分。入驚蟄,畢谷雨,均加二十七日。自入立夏
後,日損三百二十三分。入立秋,依平。自入處暑後,日減三百二十三分。入小雪,畢
大雪,均減二十七日。

    ○鎮星

    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四日。自後日益百四十五分半。入大寒,
畢春分,均減八日。自入清明後,日損九十六分。入小暑初日,依平。自後日加百四十
五分半。入白露初日,加八日。自後日損二百九十一分。入秋分,均加四日。自入寒露
後,日損九十六分。入小雪初日,依平。自後日減百四十五分半。

    ○太白

    初見,去日十一度。夕見:入冬至初日,依平。自後日減百六十三分。入雨水,畢
春分,均減九日。自入清明後,日減百六十三分。入芒種,依平。自入夏至,日加百六
十三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後,日損百六十三分。入大雪,依平。
晨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後,日加百九分半。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入小滿
後,日損百九分半。入夏至,依平。入小暑後,日減百九分半。入立秋,畢立冬,均減
三日。入小雪後,日損百九分半。

    ○辰星

    初見,去日十七度。夕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入谷雨,畢芒種,均減二日。
入夏至,畢大暑,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氣之內者,去
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晨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畢雨水,均減三日。其在雨水氣內,去日度如前,
晨無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見。入驚蟄,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立夏氣內,
去日度如前,晨有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入小滿,畢寒露,依平。入霜降,
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五星變行加減差日度率

    △歲星

    前順:差行。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九百七十一分。先疾,二日益遲三分。

    前留:二十六日。

    前退: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先遲,日益疾二分。

    後退: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先疾,日益遲二分。

    後留:二十五日。

    後順:差行。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九百七十一分。先遲,二日益疾三分。日盡而
夕伏。

    △熒惑

    前疾:入冬至初日,二百四十三日行百六十五度。自後三日損日度各二。小寒初日,
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谷雨四日,依平。畢小滿九日,百
七十八日行百度。自九日後,三日損日度各一。夏至初日,依平。畢六日,百七十一日
行九十三度。自六日後,每三日益日度各一。立秋初日,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自後每
日益日度各一。白露初日,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自後五日益日度各六。秋分初
日,二百三十二日行百五十四度。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寒露初日,二百四十七日行百
六十九度。自後五日益日度各三。霜降五日,依平。畢立冬十三日,二百五十九日行百
八十一度。自入十三日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前遲:差行。入冬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三分。自入小寒後,三日
損日度各一。大寒初日,五十五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日度各一。立春初日,畢清明,
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谷雨,每氣損度一。立夏初日,畢小滿,平,六十日行二
十三度。自入芒種後,每氣益一度。夏至初日,平。畢處暑,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
白露後,三日損度一。秋分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後每日益日一,三日益度二。寒
露初日,七十五日行三十度。自後每日損日一,三日損度一。霜降初日,六十日行二十
五度。自後二日損度一。立冬一日,平。畢氣末,六十日行十七度。自小雪後,五日益
度一。大雪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度一。

    前留:十三日前疾減一日率者,以其差分益此留及遲日率。前疾加日率者,以其差
分減此留及後遲日率。

    退行:入冬至初日,六十三日行二十二度。自後四日益度一。小寒一日,六十三日
行二十六度。自入小寒一日後,三日半損度一。立春三日,平。畢雨水,六十三日退十
七度。自入驚蟄後,二日益日度各一,驚蟄八日,平。畢氣末,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
自入春分後,一日損日度各一。春分四日,平。畢芒種,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夏至
後,每六日損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氣末,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
畢氣末,五十七日退十一度。自入白露後,二日益日度各一。白露十二日,平。畢秋分,
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寒露後,三日益日度各一。寒露九日,平。畢氣末,六十六日
退二十度。自入霜降後,二日損日度各一。霜降六日,平。畢氣末,六十三日退十七度。
自入立冬後,三日益日度各一。立冬十二日,平。畢氣末,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
小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小雪八日,平。畢氣末,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大雪後,
三日益度一。

    後留:冬至初日,十三日。大寒初日,平。畢氣末,二十五日。自入立春後,二日
半損一日。驚蟄初日,十三日。自後三日益日一。清明初日,三十三日。自後每日損日
一。清明十日,平。畢處暑,十三日。自入白露後,二日損日一。秋分十一日,無留。
自入秋分十一日後,日益日一。霜降初日,十九日。立冬畢大雪,十三日。

    後遲:差行。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遲,日益疾三分,前疾加度者,此遲依數減之
為定。若不加度者,此遲入秋分至立冬減三度,入立冬到冬至減五度,後留定日十三日
者,以所朒數加此遲日率。

    後疾:冬至初日,二百一十日行百三十二度。自後每日損日度各一。大寒八日,百
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自入大寒八日後,二日損日度各一。雨水,平。畢氣末,百六十
一日行八十三度。自入驚蟄後,三日益日度各一。谷雨三日,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
自三日後,每日益日度各一。芒種十四日,平。畢夏至十日,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
度。自十日後,每日益日度各一。小暑五日,二百五十三日行百七十五度。自後每日益
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處暑,二百六十三日行百八十五度。自入白露後,二日損
日度各一。秋分一日,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自一日後,每三日損日度各一。大
雪初日,二百五日行百二十七度。自後三日益日度各一。

    △鎮星

    前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四百七十四分。先疾,三日益遲二分。

    前留:三十七日。

    前退: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度。先遲,二日益疾一分。

    後退: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度。先疾,二日益遲一分。

    後留:三十六日。

    後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四百七十四分。先遲,三日益疾二分。

    △太白

    夕見:入冬至,畢立夏,立秋畢大雪,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自入小滿後,十日
益度一,為定初。入白露,畢春分,差行;先疾,日益遲二分。自余平行。夏至畢小暑,
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入大暑後,五日損一度,畢氣末。

    夕平行:冬至及大暑、大雪各畢氣末,十三日行十三度。自入冬至後,十日損一,
畢立春。入立秋,六日益一,畢秋分。雨水畢芒種,七日行七度。自入夏至後,五日益
一,畢小暑。寒露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一,畢小雪。

    夕遲:差行。四十二日行三十度。先疾,日益遲十三分。前加度過二百六度者,准
數損此度。

    夕留:七日。

    夕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

    晨退:十日,退五度。

    晨留:七日。

    晨遲:差行。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末,四十二日行三十度;先遲,日益疾十三分。
自小滿後,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夏至畢寒露,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差依前。自入
霜降後,每氣益一度,畢小雪。

    晨平行:冬至畢氣末,立夏畢氣末,十三日行十三度。自小寒後,六日益日度各一,
畢雨水。入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驚蟄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
六日損日度各一,畢谷雨。處暑畢寒露,無此平行。自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度各一,畢
大雪。

    晨疾: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者,此疾依數益之。處暑畢
寒露,差行;先遲,日益疾二分。自余平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

    夕見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十分。大暑畢處暑,十二日,行十七度十六分。

    夕平:七日,行七度。自入大暑後,二日損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

    夕遲:六日,行二度七分。前疾行十七度者,無此遲行。

    夕伏留:五日。日盡而夕伏。

    晨見留:五日。

    晨遲:六日,行二度七分。自入大寒,畢雨水,無此遲行。

    晨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寒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

    晨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十分。前無遲行者,十二日,行十七度十六分。日盡而
晨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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