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一 禮四之二

    世宗景明二年夏六月,秘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大禮,莫崇明祀,祀之
大者,莫過禘佩,所以嚴祖敬宗,追養繼孝,合享聖靈,審諦昭穆,遷毀有恆,制
尊卑,有定體,誠愨著於中,百順應於外。是以惟王創製,為建邦之典;仲尼述定,
為不刊之式。暨秦燔《詩》《書》,鴻籍泯滅。漢氏興求,拾綴遺篆,淹中之經,
孔安所得,唯有卿大夫士饋食之篇。而天子諸侯享廟之祭、禘佩之禮盡亡。曲台之
《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屍灌之義,牲獻之數,而行事之法,備物之體,蔑有具
焉。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羊》一冊。考此二書,以求厥旨。自余經
傳,雖時有片記,至於取正,無可依攬。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學,鹹據斯文,以
為朝典。然持論有深淺,及義有精浮,故令傳記雖一,而探意乖舛。伏惟孝文皇帝,
合德乾元,應靈誕載,玄思洞微,神心暢古,禮括商周,樂宣《韶濩》,六籍幽而
重昭,五典淪而復顯,舉二經於和中,一姬公於洛邑。陛下睿哲淵凝,欽明道極,
應必世之期,屬功成之會,繼文垂則,實惟下武。而祫趾二殷,國之大事;蒸嘗合
享,朝之盛禮。此先皇之所留心,聖懷以之永慕。臣聞司疑    宗初開,致禮清廟,
敢竭愚管,輒陳所懷。謹案《王制》曰:『天子犆罐、祫趾、祫嘗、祫蒸。』鄭玄
曰『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後因以為常』,『魯禮,
三年喪畢而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春秋公羊》魯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傳》曰:『大事者何?大
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
五年而再殷祭。』何休曰:『陳者,就陳列太祖前。太祖東鄉,昭南鄉,穆北鄉,
其余孫從王父。父曰昭,子曰穆。』又曰:『殷,盛也,謂三年祫,五年禘。禘所
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也。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諦無所遺失。』察記傳之文,
何、鄭祫趾之義,略可得聞。然則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群廟。此
禮之正也,古之道也。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
二十五晦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趙怡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
祫。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詳等以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雖孔王異
議,六八殊制,至於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陛下永惟孝恩,因心即禮,
取鄭捨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六室神祏,外食太祖。明年春享,鹹
禘群廟。自茲以後,五年為常。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時
後祫。此於古為當,在今則煩。且禮有升降,事有文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當
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省。然大禮久廢,群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何
者?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祫禘之正,實在於斯。若停而闕之,唯行時祭,七聖不
聞合享,百辟不睹盛事,何以宣昭令問,垂式後昆乎?皇朝同等三代,治邁終古,
而令徽典缺於昔人,鴻美慚於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許。臣學不鉤深,思無經
遠,徒閱章句,蔑爾無立。但飲澤聖時,銘恩天造,是以妄盡區區,冀有塵露。所
陳蒙允,請付禮官,集定儀注。」
    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且先聖久遵,綿代恆典,豈朕沖暗,所宜革之。
且禮祭之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子參定
以聞。」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佩之設,
前代彝典,惠蔚所陳,有允舊義。請依前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實宜爾。但
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請移仲月,擇吉重聞。」制可。
    十一月壬寅,改築圜丘於伊水之陽。乙卯,仍有事焉。
    延昌四年正月,世宗崩,肅宗即位。三月甲子,尚書令、任城王澄奏,太常卿
崔亮上言:「秋七月應祫祭於太祖,今世宗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猶別
寢室,至於殷祫,宜存古典。案《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
又案杜預亦云,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魏武宣後以太后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
除服即吉。四時行事,而猶未禘。王肅、韋誕並以為今除即吉,故特時祭。至於禘
祫,宜存古禮。高堂隆亦如肅議,於是停不殷祭。仰尋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一日,高
祖孝文皇帝崩,其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秋七月祫於太祖,三年春禘於群廟。亦三
年乃祫。謹准古禮及晉魏之議,並景明故事,愚謂來秋七月,祫祭應停,宜待年終
乃後祫趾。」詔曰:「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可依請。」
    熙平二年三月癸未,太常少卿元端上言:「謹案《禮記》《祭法》:『有虞氏
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
而郊冥,祖契則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鄭玄註:『大禘郊祖
宗,謂祭祀以配食也。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自夏以下,稍用
其姓代之。』是故周人以後稷為始祖,文武為二祧。訖於周世,配祭不毀。案《禮》,
嚳雖無廟,配食禘祭。謹詳聖朝以太祖道武皇帝配圜丘,道穆皇后劉氏配方澤;太
宗明元皇帝配上帝,明密皇后杜氏配地祇;又以顯祖獻文皇帝配雩祀。太宗明元皇
帝之廟既毀,上帝地祇,配祭有式。國之大事,唯祀與戎,廟配事重,不敢專決,
請召群官集議以聞。」靈太后令曰「依請」。於是太師、高陽王雍,太傅、領太尉
公、清河王懌,太保、領司徒公、廣平王懷,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
中書監胡國珍,侍中、領著作郎崔光等議:「竊以尚德尊功,其來自昔,郊稷宗文,
周之茂典。仰惟世祖太武皇帝以神武纂業,克清禍亂,德濟生民,功加四海,宜配
南郊。高祖孝文皇帝大聖膺期,惟新魏道,刑措勝殘,功同天地,宜配明堂。」令
曰:「依議施行。」
    七月戊辰,侍中、領軍將軍、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之
後,於臣始是曾孫。然道武皇帝傳業無窮,四祖三宗,功德最重,配天郊祀,百世
不遷。而曾玄之孫,烝嘗之薦,不預拜於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於階席。今七廟
之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沾出身之敘。校之墳史則不然,驗之人情
則未允。何者?《禮》雲,祖遷於上,宗易於下。臣曾祖是帝,世數未遷,便疏同
庶族,而孫不預祭。斯之為屈,今古罕有。昔堯敦九族,周隆本枝,故能磐石維城,
禦侮於外。今臣之所親,生見隔棄,豈所以楨干根本,隆建公族者也。伏見高祖孝
文皇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為資廕,至今行之,相傳不絕。而況曾祖為帝,
而不見錄。伏願天鑒,有以照臨,令皇恩洽穆,宗人鹹敘。請付外博議,永為定准。」
靈太后令曰:「付八座集禮官議定以聞。」
    四門小學博士王僧奇等議:「案《孝經》曰:『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
明堂,以配上帝。』然則太祖不遷者,尊王業之初基,二祧不毀者,旌不朽之洪烈。
其旁枝遠冑,豈得同四廟之親哉?故《禮記婚義》曰:『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
未毀,教於公宮。祖廟既毀,教於宗室。』又《文王世子》曰:『五廟之孫,祖廟
未毀,雖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無能也。』鄭
注云:『赴告於君也。實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鄭君別其四廟,
理協二祭。而四廟者,在當世服屬之內,可以與於子孫之位,若廟毀服盡,豈得同
於此例乎?敢竭愚昧,請以四廟為斷。」
    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穆鹹在。』鄭氏
註:『昭穆鹹在,謂同宗父子皆來。』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限親
廟四,愚竊疑矣。何以明之?設使世祖之子男於今存者,既身是戚蕃,號為重子,
可得賓於門外,不預碑鼎之事哉?又因宜變法,《禮》有其說。《記》言:『五廟
之孫,祖廟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注》曰:『實四廟而言五者,
容顯考始封之君子。』今因太祖之廟在,仍通其曾玄侍祠,與彼古記,甚相符會。
且國家議親之律,指取天子之玄孫,乃不旁准於時後。至於助祭,必謂與世主相倫,
將難均一。壽有短長,世有延促,終當何時可得齊同。謂宜入廟之制,率從議親之
條;祖祧之裔,各聽盡其玄孫。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則情理差通。不宜復各
為例,令事事舛駁。」
    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尚書左僕射元暉奏:「臣等參量
琰之等議,雖為始封君子,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穆鹹在,而不失
其倫。』鄭注雲昭穆,謂同宗父子皆來也。言未毀及同宗,則共四廟之辭。雲未絕
與父子,明崇五屬之稱。天子諸侯,繼立無殊,吉凶之赴,同止四廟。祖祧雖存,
親級彌遠,告赴拜薦,典記無文。斯由祖遷於上,見仁親之義疏;宗易於下,著五
服之恩斷。江陽之於今帝也,計親而枝宗三易,數世則廟應四遷,吉凶尚不告聞,
拜薦寧容輒預。高祖孝文皇帝聖德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哀恤斷自緦宗。
即之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此所謂明王相沿,今古不革者也。」
    太常少卿元端議:「《禮記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
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遠廟為祧,有二祧。而祖考以功重不遷,二祧以盛德不
毀。迭遷之義,其在四廟也。《祭統》云:祭有十倫之義,六曰見親疏之殺焉。
『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倫。
注云:『昭穆鹹在,同宗父子皆來。』指謂當廟父子為群,不繫於昭穆也。若一公
十子,便為群公子,豈待數公而立稱乎?《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
雖為有所援引,然與朝議不同。如依其議,匪直太祖曾玄,諸廟子孫,悉應預列。
既無正據,竊謂太廣。臣等愚見,請同僧奇等議。」
    靈太后令曰:「《議親律》注云:『非唯當世之屬籍,歷謂先帝之五世。』此
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尚書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百僚助祭,可得言狹
也!祖廟未毀,曾玄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暱,反對於附庸,王族之近,更疏
於群辟。先朝舊儀,草創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琰之援據,甚允情理。可依
所執。」
    十二月丁未,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度支尚書崔亮奏:「謹案
《禮記》: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不得成禮者幾?孔子曰:四,太廟火、日蝕、
後之喪、雨沾服失容則廢。臣等謂元日萬國賀,應是諸侯旅見之義。若禘廢朝會,
孔子應雲五而獨言四,明不廢朝賀也。鄭玄《禮》注云:『魯禮,三年喪畢,祫於
太祖,明年春,禘群廟。』又《鄭志》:檢魯禮,《春秋》昭公十一年夏五月,夫
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釋禫,公會劉子及諸侯於平丘,八月歸,不及於
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春,歸祫,明十五年春乃禘。《經》曰:『二月癸酉,
有事於武宮。』《傳》曰:『禘於武公。』謹案《明堂位》曰:『魯,王禮也。』
喪畢祫趾,似有退理。詳考古禮,未有以祭事廢元會者。《禮》云『吉事先近日』,
脫不吉,容改筮三旬。尋攝太史令趙翼等列稱,正月二十六日祭亦吉。請移禘祀在
中旬十四日,時祭移二十六日,猶曰春禘,又非退義。祭則無疏怠之譏,三元有順
軌之美。既被成旨,宜即宣行。臣等伏度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君舉必書,恐貽後
誚。輒訪引古籍,竊有未安。臣等學缺通經,識不稽古,備位樞納,可否必陳。冒
陳所見,伏聽裁衷。」靈太后令曰:「可如所執。」
    初,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而議者或雲五室,或雲九室,頻屬年饑,
遂寢。至是復議之,詔從五室。及元議執政,遂改營九室。值世亂不成,宗配之禮,
迄無所設。
    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博士王延業
議曰:
    案《王制》云: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又《小記》云:王者立四
廟。鄭玄云:「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其
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
也。《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鄭玄
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外,正
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封君之子
也。此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
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鄭玄云:「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
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明始封猶在
親限,故祀止高祖。又雲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此又立廟明法,與
今事相當者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注云:
「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又晉初,以宣
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待世世相推,宣
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依准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
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
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玄孫已後,祀止於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
典禮,所未前聞。
    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
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檷位,不可遠
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
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創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薦虛名,取
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采地,於皇朝制令,名准大夫。案如
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蒸嘗,宜於秦公之廟。
    博士盧觀議:
    案《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
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人無廟,死為鬼焉。故
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曰:
「諸侯立五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
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至於禘佩,方合食太祖之宮。
《大傅》曰:「別子為祖。」《喪服傳》曰:「公子不得檷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
鄭說不得祖檷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
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
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於太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
若不遷太祖,不須廢祖是人之文;明非始封,故復見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諸侯
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頓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
六世已前,虛而蔑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曾子問》曰:「廟無虛主。」虛主
唯四,祖考不與焉。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
    《禮緯》曰:「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週六廟,至子孫七。」
見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後稷,及文王至武王而七。言
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為始
君,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謂通文武,若無文武,親
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說云然,鄭玄、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祧,得並
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之立檷廟,頗似成王之於二祧。
孫卿曰「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假使八世,天子乃得事七;六世,
諸侯方通祭五;推情准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文節不同,三隅反之,自然昭
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禮緯》又云:「諸侯
五廟,親四。」始封之君或上或下,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之親。《小記》曰: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此實殷湯時制,不為難也。聊
復標榜,略引章條。愚戇不足以待大問。
    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
    太學博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
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並是後世追論備
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注記,典制無
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捨從世,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矣。今相
國、秦公初構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世而已。何者?
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臨尊,亂昭
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功於魏,為
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世,止於高曾。太祖之位,虛俟宣、文,
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鑒也。又《禮緯》云:「夏四廟,
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週六廟,至子孫七。」明知當時大祖之神,仍依昭
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
循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止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
子孫而備五廟焉。
    又延業、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玄之解,謂天子、諸侯作主,大夫及士
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
孝子之心,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屍,神必有廟,皆所以展事
孝敬,想像平存。上自天子,下逮於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主,惟謂王
侯。《禮》云:「重,主道也。」此為理重則立主矣。故王肅曰:「重,未立主之
禮也。」《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史;饋食設主,著
於《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考,何可無主。《公羊傳》:「君有事於
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今以為攝主者,攝神斂
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也。」意謂不然。君聞臣喪,
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立廟,設主依神,主無貴
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
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
    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
云:『廟皆四樑五架,北廂設座,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祭祖
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准。要須議行新令,
然後定其法制。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詔依懌
議。
    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禮官雲應用幣。
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
遂以奏聞。於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伯茂據《尚書召
誥》,應用牲,詔遂從之。
    武定六年二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兼度支尚書崔昂、司農卿
盧元明、秘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御史中尉陸操、黃門侍
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秘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峙、國
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案《禮》,
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廟,不容立五室。
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徘徊鴟尾。又案《禮
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后祔祭儀法》,執事列於廟東門之外。既有東門,
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准據今廟,宜開四門。內院南面開三門,余
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
禮器及祭服。內外門牆,並用赭堊。廟東門道南置齊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廟
並廚宰,東為廟長廨並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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