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故事一
    上親郊郊廟,冊文皆曰「恭薦歲事」。先景靈宮,謂之「朝獻」;次太廟,謂之
「朝饗」;末乃有事於南郊。予集《郊式》時,曾預討論,常疑其次序,若先為尊,則
效不應在廟後;若後為尊,則景靈宮不應在太廟之先。求共所從來,蓋有所因。按唐故
事,凡有事地上帝,則百神皆預遣使祭告,唯太清宮、太廟則皇帝親行。其冊祝皆曰
「取某月某日有事於某所,不敢不告。」宮、廟謂之「奏告」,余皆謂之「祭告」。唯
有事於南郊,方為「正祠」。至天寶九載,乃下詔曰:「『告』者,上告下之詞。今後
太清宮宜稱『朝獻』,太廟稱『朝饗』。」自此遂失「奏告」之名,冊文皆為「正祠」。
    正衙法座,香木為之,加金飾,四足,墮角,其前小偃,織籐冒之。每車駕出幸,
則使老內臣馬上抱之,曰「駕頭」。輦後曲蓋謂之「筤」。兩扇夾心,通謂之「扇筤」。
皆繡,亦有銷金者,即古之華蓋也。
    唐翰林院在禁中,乃人主燕居之所,玉堂、承明、金鑾殿皆在其間。應供奉之人,
自學士已下,工伎群官司隸籍其間者,皆稱翰林,如今之翰林醫官、翰林待詔之類是也。
唯翰林茶酒司止稱「翰林司」,蓋相承闕文。唐制,自宰相而下,初命皆無宣召之禮,
惟學士宣召。蓋學士院在禁中,非內臣宣召,無因得入,故院門別設復門,亦以其通禁
庭也。又學士院北扉者,為其在浴堂之南,便於應召。今學士初拜,自東華門入,至左
承天門下馬;待詔、院吏自左承天門雙引至□門。此亦用唐故事也。唐宣召學士,自東
門入者,彼時學士院在西掖,故自翰林院東門赴召,非若今之東華門也。至如挽鈴故事,
亦緣其在禁中,雖學士院吏,亦止於玉堂門外,則其嚴密可知。如今學士院在外,與諸
司無異,亦設鈴索,悉皆文具故事而已。
    學士院玉堂,太宗皇帝曾親幸。至今唯學士上日許正坐,他日皆不敢獨坐。故事:
堂中設視草台,每草制,則具衣冠據台而坐。今不復如此,但存空台而已。玉堂東承旨
□子窗格上有火然處。太宗嘗夜幸玉堂,蘇易簡為學士,已寢,遽起,無燭具衣冠,宮
嬪自窗格引燭入照之。至今不欲更易,以為玉堂一盛事。
    東西頭供奉官,本唐從官之名。自永微以後,人主多居大明宮,別置從官,謂之
「東頭供奉官」。西內具員不廢,則謂之「西頭供奉官」。
    唐制,兩省供奉官東西對立,謂之「蛾眉班」。國初,供奉班於百官前橫列。王溥
罷相為東宮,一品班在供奉班之後,遂令供奉班依舊分立。慶歷賈安公為中丞,以東西
班對拜為非禮,復令橫行。至今初敘班分立;百官班定,乃轉班橫行;參罷,復分立;
百官班退,乃出。參用舊制也。
    衣冠故事,多無著令,但相承為例;如學士捨人躡履見丞相,往還用平狀,扣階乘
馬之類,皆用故事也。近歲多用靴簡。章子厚為學士日,因事論列,今則遂為著令矣。
    中國衣冠,自北齊以來,乃全用胡服。窄袖、緋綠短衣、長靿靴、有鞢□帶,皆胡
服也。窄袖利於馳射,短衣、長靿皆便於涉草。胡人樂茂草,常寢處其間,予使北時皆
見之。雖王庭亦在深薦中。予至胡庭日,新雨過,涉草,衣褲皆濡,唯胡人都無所沾。
帶衣所垂蹀躞,蓋欲佩帶弓劍、□帨、算囊、刀礪之類。自後雖去蹀躞,而猶存其環,
環所以銜蹀躞,如馬之□根,即今之帶銙也。天子必以十三環為節,唐武德貞觀時猶爾。
開元之後,雖仍舊俗,而稍褒博矣。然帶鉤尚穿帶本為孔,本朝加順折,茂人文也。帕
頭一謂之四腳,乃四帶也。二帶系腦後垂之,二帶反系頭上,令曲折附頂,故亦謂之
「折上巾」。唐制,唯人主得用硬腳。晚唐方鎮擅命,始僭用硬腳。本朝帕頭有直腳、
局腳、交腳、朝天、順風,凡五等。唯直腳貴賤通服之。又庶人所戴頭巾,唐人亦謂之
「四腳」,蓋兩腳系腦後,兩腳系頷下,取其服勞不脫也。無事則反繫於頂上。今人不
復系頷下,兩帶遂為虛設。
    唐中書指揮事謂之「堂帖子」,曾見唐人堂帖,宰相簽押,格如今之堂劄子也。
    予及史館檢討時,議樞密院劄子問宣頭所起。余按唐故事,中書捨人職堂語詔,皆
寫四本:一本為底,一本為宣。此「宣」謂行出耳,未以名書也。晚唐樞密使自禁中受
旨,出付中書,即謂之「宣」。中書承受,錄之於籍,謂之「宣底」。今史館中尚有故
《宣底》二卷,如今之《聖語簿》也。梁朝初置崇仁院,專行密命。至後唐莊宗復樞密
使,使郭崇韜、安重誨為之,始分領政事,不關由中書直行下者謂之「宣」,如中書之
「敕」。小事則發頭子,擬堂貼也。至今樞密院用宣及頭子,本朝樞密院亦用劄子。但
中書劄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參政以次向下;樞密院劄子,樞長押字在下,副貳以
次向上:以此為別。頭子唯給驛馬之類用之。
    百官於中書見宰相,九卿而下,即省吏高聲唱一聲「屈」,則趨而入。宰相揖及進
茶,皆抗聲贊喝,謂之「屈揖」。待制以上見,則言「請某官」,更不屈揖,臨退仍進
湯,皆於席南橫設百官之位,升朝則坐,京官已下皆立。後殿引臣寮,則待制已上宣名
拜舞;庶官但贊拜,不宣名,不舞蹈。中書略貴者,示與之抗也。上前則略微者,殺禮
也。
    唐制,丞郎拜官,即籠門謝。今三司副使已上拜官,則拜舞於子階上;百官拜於階
下,而不舞蹈。此亦籠門故事也。
    學士院第三廳學士□子,當前有一巨槐,素號「槐廳」。舊傳居此□者,多至入相。
學士爭槐廳,至有抵徹前人行李而強據之者。余為學士時,目觀此事。
    諫議班在知制誥上;若帶待制,則在知制誥下,從職也,戲語謂之「帶墜」。
    《集賢院記》:「開元故事,校書官許稱學士」。今三館職事,皆稱「學士」,用
開元故事也。
    館閣新書淨本有誤書處,以雌黃塗之。嘗校改字之法:刮洗則傷紙,紙貼之又易脫,
粉塗則字不沒,塗數遍方能漫滅。唯雌黃一漫則滅,仍久而不脫。古人謂之鉛黃,蓋用
之有素矣。
    余為鄜延經略使日,新一廳,謂之五司廳。延州正廳乃都督廳,治延州事;五司廳
治鄜延路軍事,如唐之使院也。五司者,經略、安撫、總管、節度、觀察也。唐制、方
鎮綿帶節度、觀察、處置三使。今節度之職,多歸總管司;觀察歸安撫司;處置歸經略
司。其節度、觀察兩案,並支掌推官、判官,今皆治州事而已。經略、安撫司不置佐官,
以帥權不可更不專也。都總管、副總管、鈐轄、都監同簽書,而皆受經略使節制。
    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乃給事中之職,當隸門下省,故事乃隸樞密院。下寺監皆行劄
子;寺監具申狀,雖三司,亦言「上銀台」。主判不以官品,初冬獨賜翠毛錦袍。學士
以上,自從本品。行案用樞密院雜司人吏,主判食樞密廚,蓋樞密院子司也。
    大駕鹵簿中有勘箭,如古之勘契也。其牡謂之「雄牡箭」,牝謂之「辟仗箭」。本
胡法也。熙寧中罷之。
    前世藏書,分隸數處,蓋防水火散亡也。今三館、秘閣,凡四處藏書,然同在崇文
院。其間官書,多為人盜竊,士大夫家往往得之。嘉祐中,置編校官八員,雜讎四館書。
給吏百人,悉以黃紙為大冊寫之。自此私家不敢輒藏。校讎累年,僅能終昭文一館之書
而罷。
    舊翰林學士地勢清切,皆不兼他務。文館職任,自校理以上,皆有職錢,唯內外制
不給。楊大年久為學士,家貧,請外,表詞千餘言,其間兩聯曰:「虛忝甘泉之從臣,
終作莫敖之餒鬼。」「從者之病莫興,方朔之饑欲死。」京師百官上日,唯翰林學士敕
設用樂,他雖宰相,亦無此禮。優伶並開封府點集。陳和叔除學士時,和叔知開封府,
遂不用女優。學士院敕設不用女優,自和叔始。
    禮部貢院試進士日,設香案於階前,主司與舉人對拜,此唐故事也。所坐設位供張
甚盛,有司具茶湯飲漿。至試學究,則悉徹帳幕氈席之類,亦無茶湯,渴則飲硯水,人
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氈幕及供應人私傳所試經義。蓋嘗有敗者,故事為之防。
歐文忠有詩:「焚香禮進士,徹幕待經生。」以為禮數重輕如此,其實自有謂也。
    嘉祐中,進士奏名訖,未御試,京師妄傳「王俊民為狀元」,不知言之所起,人亦
莫知俊民為何人。及御試,王荊公時為知制誥,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二人為詳定官。舊
制,御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彌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詳定官,發
初考官所定等,以對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則詳其程文,當從初考或從覆考為定,
即不得別立等。是時,王荊公以初、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當,於行間別取一人為狀首。
楊樂道守法,以為不可。議論未決,太常少卿朱從道時為封彌官,聞之,謂同捨曰:
「二公何用力爭,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為狀元,事必前定。二公恨自苦耳。」既而二
人各以已意進稟,而詔從荊公之請。及發封,乃王俊民也。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
遂為定制。
    選人不得乘馬入宮門。天聖中,選人為館職,始歐陽永叔、黃鑒輩,皆自左掖門下
馬入館,當時謂之「步行學士」。嘉祐中,於崇文院置編校局,校官皆許乘馬至院門。
其後中書五房置習學公事官,亦緣例乘馬赴局。
    車駕行境,前驅謂之隊,則古之清道也。其次衛仗,衛仗者,視闌入宮門法,則古
之外仗也。其中謂之禁圍,如殿中仗。《天官》:「掌捨,無宮,則供人門。」今謂之
「殿門天武官」,極天下長人之選八人。上御前殿,則執鉞立於紫宸門下;行幸則為禁
圍門,行於仗馬之前。又有衡門十人,隊長一人,選諸武力絕倫者為之。上御後殿,則
執檛東西對立於殿前,亦古之虎賁、人門之類也。
    余嘗購得後唐閔帝應順元年案檢一通,乃除宰相劉昫兼判三絲堂檢。前有擬狀云:
「具官劉昫。右,伏以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切,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之規。宜注
宸衷,委司判計,漸期富庶,永贊聖明。臣等商量,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勳封如故,未審可否?如蒙允許,
望付翰林降制處分,謹錄奏聞。」其後有制書曰:「宰臣劉昫,右,可兼判三司公事,
宜令中書門下依此施行。付中書門下,準此。四月十日。」用御前新鑄之印。與今政府
行遣稍異。
    本朝要事對稟,常事擬進入,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事速不及待報,則先
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進草即黃
紙書,宰臣、執政皆於狀背押字。堂檢,宰、執皆不押,唯宰屬於檢背書日,堂吏書名
用印。此擬狀有詞,宰相押檢不印,此其為異也。大率唐人風俗,自朝廷下至郡縣,決
事皆有詞,謂之判,則書判科是也。押檢二人,乃馮道、李愚也。狀檢瀛王親筆,甚有
改竄勾抹處。按《舊五代史》:「應順元年四月九日已卯,鄂王薨。庚辰,以宰相劉昫
判三司。」正是十日,與此檢無差。宋次道記《開元宰相奏請》、鄭畋《鳳池稿草》、
《擬狀注制集》悉多用四六,皆宰相自草。今此擬狀,馮道親筆,蓋故事也。
    舊制,中書、樞密院、三司使印並塗金。近制,三省、樞密院印用銀為之,塗金;
余皆鑄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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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獵書人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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