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賦役
    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歷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
石下為差。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
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夏稅無過八月,秋
糧無過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
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
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冊丁口
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
    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弘治時,
會計之數,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曰絲綿並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
絹,曰本色絲,曰農桑絲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
曰苧布,曰土苧,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幣帛絹,
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
曰粗租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苧布,曰牛租米谷,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
株課米,曰課程苧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萬歷時,小有所增損,
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麥荍惟貴州,
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餘各視其地產。
    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麻畝徵八兩,木棉畝四兩。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種桑,出絹一疋。不種麻及木棉,出麻
布、棉布各一疋。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一貫,皆
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棉苧一疋,折米六鬥,麥七鬥。麻布一疋,折米四鬥,
麥五鬥。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人粟者聽。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
丹砂、水銀代秋租。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越二年,又令戶
部侍郎楊靖會計天下倉儲存糧,二年外並收折色,惟北方諸布政司需糧餉邊,仍使輸粟。
三十年諭戶部曰:「行人高稹言,陝西困逋賦。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鹹許
任土所產,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於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
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苧布一疋,
七斗;棉花一斤,二鬥。帝曰:「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今賦重若此,將愈困民,
豈恤之之意哉。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餘從所議。」
    永樂中,既得交阯,以絹,漆,蘇木,翠羽,紙扇,沉、速、安息諸香代租賦。廣
東瓊州黎人、肇慶瑤人內附,輸賦比內地。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餘萬石,絲鈔等二千餘萬。
計是時,宇內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
不可食。歲歉,有司往往先發粟振貸,然後以聞。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
用銀,仍有厲禁。
    至正統元年,副都御史周銓言:「行在各衛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
貴買賤售,十不及一。朝廷虛糜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
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復
條以請。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熒。熒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
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萬餘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其後概行於天下。自起運
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廩之積漸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
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
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
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
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舊。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
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建文二年詔
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准私租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
宜悉與減免,畝不得過一鬥。」成祖盡革建文政,浙西之賦復重。宣宗即位,廣西布政
使周干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雲重賦所致。
如吳江、昆山民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後因事故入官,輒
如私租例盡取之。十分取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乎。盡取,則民必凍餒,欲不逃亡,不
可得也。仁和、海寧、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田
沒於海,租從何出?請將沒官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視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鬥。海
水淪陷田,悉除其稅,則田無荒蕪之患,而細民獲安生矣。」帝命部議行之。宣德五年
二月詔:「舊額官田租,畝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
著為令。」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與蘇州知府況鐘,曲計減蘇糧七十餘萬,他府以為差,而
東南民力少紓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戶部劾以變亂成法。宣宗雖不罪,亦不
能從。而朝廷數下詔書,蠲除租賦。持籌者輒私戒有司,勿以詔書為辭。帝與尚書胡熒
言「計臣壅遏膏澤」,然不深罪也。正統元年令蘇、松、浙江等處官田,准民田起科,
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鬥,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鬥,一斗一升至二
斗者減作一鬥。蓋宣德末,蘇州逋糧至七百九十萬石,民困極矣。至是,乃獲少蘇。英
宗復辟之初,令鎮守浙江尚書孫原貞等定杭、嘉、湖則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
輕者徵米宜多。乃定官田畝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斗;官
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
歲徵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鬥。凡重者
輕之,輕者重之,欲使科則適均,而畝科一石之稅未嘗減雲。
    嘉靖二年,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
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餘萬。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官之眾,軍士之增,
悉取給其中。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請核祖宗賦額及經費多寡之數,一一區畫,則
知賦入有限,而浮費不容不節矣。」於是戶部議:「令天下官吏考滿遷秩,必嚴核任內
租稅,徵解足數,方許給由交代。仍乞朝廷躬行節儉,以先天下。」帝納之。既而諭德
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糧舊額。請責州縣官,於農隙時,令裡甲等仿洪武、正統間魚鱗、風旗
之式,編造圖冊,細列元額田糧、字圩、則號、條段、坍荒、成熟步口數目,官為覆勘,
分別界址,履畝檢踏丈量,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刊刻成書,收貯官庫,給散裡中,永
為稽考。仍斟酌先年巡撫周忱、王恕簡便可行事例,立為定規。取每歲實徵、起運、存
留、加耗、本色、折色並處補、暫徵、帶徵、停徵等件數目,會計已定,張榜曉諭。庶
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賠累科擾之患。一曰催徵歲辦錢糧。成、弘以前,裡甲催
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臨收。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攙雜水谷糠枇,兌
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近者,有司不復比較經催裡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
糧長,令下鄉追徵。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孱弱者為勢豪所凌,
耽延欺賴,不免變產補納。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歛,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
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百人。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實收
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州縣一年之間,輒破中人百家之產,害莫
大焉。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務遵舊規。如州縣官多歛糧長,縱容下
鄉,及不委裡甲催辦,輒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其二則議遣官綜理及復預備倉糧也。疏下,戶部言:「所陳俱切時弊,令所司舉
行。」遷延數載如故。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勘合
以行。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輒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區
正副二名輪充。宣德間,復永充。科斂橫溢,民受其害,或私賣官糧以牟利。其罷者,
虧損公賦,事覺,至隕身喪家。景泰中,革糧長,未幾又復。自官軍兌運,糧長不復輸
京師,在州裡間頗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幾,御史郭弘化等亦請通行丈量,以杜包賠兼併之弊。帝恐紛擾,不從。給事中
徐俊民言:「今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
謂之坍江。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鬥,或五六
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虛糧,裡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餘石者有之。夫民田之
價十倍官田,貧民既不能置。而官田糧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虛糧,又令攤納,
追呼敲撲,歲無寧日。而奸富猾胥方且詭寄、那移,並輕分重。此小民疾苦,閭閻凋瘁,
所以日益而日增也。請定均糧、限田之制。坍江、事故,悉與蠲免。而合官民田為一,
定上、中、下三則起科以均糧。富人不得過千畝,聽以百畝自給,其羨者則加輸邊稅。
如此,則多寡有節,輕重適宜,貧富相安,公私俱足矣。」部議:「疆土民俗各異,令
所司熟計其便。」不行。
    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餘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
沿不改。至十八年,鼎臣為大學士,復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
甲天下,而裡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將欺隱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於是應天巡撫
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餘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隱田糧六萬餘石補之,餘請豁免。
戶部終持不下。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鬥起
徵。」鐸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履畝清丈,定為等則。所造經賦冊,
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別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
運餘撥存,曰存餘考積,曰徵一定額。又以八事考裡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
鄉飲,曰科賀,曰恤政,曰公費,曰備用。以三事定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
著為例。
    徵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
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折除之,陰予以輕。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
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獨以
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貧民減千石矣,不可易也。」顧其時,上不能
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
繁,猶網之有綱也。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是時天下財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
以為常。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匱竭。司農百計生財,
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戍,餉額過倍。
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
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由是度
支為一切之法,其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
例興焉。其初亦賴以濟匱,久之諸所灌輸益少。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
免:浙、直以備倭,川、貴以采木,山、陝、宣、大以兵荒。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即
歲額二百萬,且虧其三之一。而內廷之賞給,齋殿之經營,宮中夜半出片紙,吏雖急,
無敢延頃刻者。三十七年,大同右衛告警,賦入太倉者僅七萬,帑儲大較不及十萬。戶
部尚書方鈍等憂懼不知所出,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既,又令
群臣各條理財之策,議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瑣屑,非國體。而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
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提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及倭患平,應天
巡撫周如斗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
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命如煃議,
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征,逋糧愈多,規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
至十餘年,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逋欠之多,縣各數十萬。賴行一條鞭法,無
他科擾,民力不大絀。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歛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
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
謂之一條鞭。立法頗為簡便。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歷九年乃盡行之。
    其後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餉三百萬。時內帑充
積,帝靳不肯發。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
有奇。明年復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厘。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
十萬,遂為歲額。所不加者,畿內八府及貴州而已。
    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言:「遼餉加派,易致不均。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人丁
有人丁之銀,田土有田土之銀,有司徵收,總曰銀額。按銀加派,則其數不漏。東西南
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納不同。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納。
今因人土之宜,則無偏枯之累。其法,以銀額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頒示直省。每
歲存留、起解各項銀兩之數,以所加餉額,按銀數分派,總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
餉額而止。如此,則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且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
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產去糧存,而猶輸丁賦。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
干即帶丁若干。買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致賠累,而有司亦免逋
賦之患。」下部覆議,從之。
    崇禎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
畝復徵三厘。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餘六府畝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
六十五萬四千有奇。後五年,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既
而概徵每兩一錢,名曰助餉。越二年,復行均輸法,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石折銀八
錢,又畝加徵一分四厘九絲。越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餉銀一分。兵部郎張若麒請
收兵殘遺產為官莊,分上、中、下,畝納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御史衛周胤言:「嗣昌
流毒天下,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御史郝晉亦言:「萬歷末年,合九邊餉
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
餘萬。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
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尋編
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
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
二升五合。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裡,裡分十甲曰裡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
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
他雜役。凡祗應、禁子、弓兵,悉歛市民,毋役糧戶。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後法稍馳,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
按冊籍丁糧,以資產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
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裡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二者交病。然專論丁糧,庶幾
古人租庸調之意。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
裡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徵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
者,聽自占,以佐銀差。正統初,僉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後諸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須,復給所輸銀於坊裡長,責其營辦。給
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裡甲祗應夫馬飲食,而裡甲病矣。凡均
徭,解戶上供為京徭,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復改貿,率至傾產。其他役苛索
之弊,不可毛舉。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奇玩好不與。即須用,編之裡甲,出銀以市。
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緣為利孔。又大工營繕,祠官祝厘,資用繁溢。迨至中葉,倭寇交
訌,仍歲河決,國用耗殫。於是裡甲、均徭,浮於歲額矣。
    凡役民,自裡甲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皁隸、門禁、
廚斗為常役。後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舖、插淺夫之類,因事
編歛,歲有增益。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
裡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然糧長、裡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
歛農氓。條鞭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天啟時,御史李應升疏陳十害,其
三條切言馬伕、河役、糧甲、修辦、白役擾民之弊。崇禎三年,河南巡撫范景文言:
「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歛有力之家
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歛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
均於境內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
時給事中劉懋復奏裁驛夫,徵調往來,仍責編戶。驛夫無所得食,至相率從流賊為亂雲。
    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軍戶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補。匠戶二等:曰住坐,曰
輪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監局中官,
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補如軍。灶戶有上、中、下三等。每
一正丁,貼以餘丁。上、中戶丁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戶概予優免。他如陵戶、園戶、
海戶、廟戶、幡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
    明初,工役之繁,自營建兩京宗廟、宮殿、闕門、王邸,採木、陶甓,工匠造作,
以萬萬計。所在築城、浚陂,百役具舉。迄於洪、宣,郊壇、倉庾猶未迄工。正統、天
順之際,三殿、兩宮、南內、離宮,次第興建。弘治時,大學士劉吉言:「近年工役,
俱摘發京營軍士,內外軍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本用五千人,奏請至一二萬,無所
稽核。」禮部尚書倪岳言:「諸役費動以數十萬計,水旱相仍,乞少停止。」南京禮部
尚書童軒復陳工役之苦。吏部尚書林瀚亦言:「兩畿頻年兇災,困於百役,窮愁怨歎。
山、陝供億軍興,雲南、廣東西征發剿叛。山東、河南、湖廣、四川、江西興造王邸,
財力不贍。浙江、福建辦物料,視舊日增多。庫藏空匱,不可不慮。」帝皆納其言,然
不能盡從也。武宗時,乾清宮役尤大。以太素殿初制樸儉,改作雕峻,用銀至二千萬餘
兩,役工匠三千餘人,歲支工食米萬三千餘石。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霽諸殿,御
馬臨、鐘鼓司、南城豹房新房、火藥庫皆鼎新之。權幸閹宦莊園祠墓香火寺觀,工部復
竊官銀以媚焉。給事中張原言:「工匠養父母妻子,尺籍之兵御外侮,京營之軍衛王室,
今奈何令民無所賴,兵不麗伍,利歸私門,怨叢公室乎?」疏入,謫貴州新添驛丞。世
宗營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為汰省,而經費已六七百萬。其後增十數倍,齋宮、秘殿
並時而興。工場二三十處,役匠數萬人,軍稱之,歲費二三百萬。其時宗廟、萬壽宮災,
帝不之省,營繕益急。經費不敷,乃令臣民獻助;獻助不已,復行開納。勞民耗財,視
武宗過之。萬歷以後,營建織造,溢經制數倍,加以徵調、開采,民不得少休。迨閹人
亂政,建第營墳,僭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蓋二百餘年,民力殫殘久矣。其以職役
優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丁。萬歷時,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賦稅蠲免,有恩蠲,有災蠲。太祖之訓,凡四方水旱輒免稅,豐歲無災傷,亦
擇地瘠民貧者優免之。凡歲災,盡蠲二稅,且貸以米,甚者賜米布若鈔。又設預備倉,
令老人運鈔易米以儲粟。荊、蘄水災,命戶部主事趙乾往振,遷延半載,怒而誅之。青
州旱蝗,有司不以聞,逮治其官吏。旱傷州縣,有司不奏,許耆民申訴,處以極刑。孝
感饑,其令請以預備倉振貸,帝命行人馳驛往,且諭戶部:自今凡歲饑,先發倉庾以貸,
然後聞,著為令。」在位三十餘年,賜予布鈔數百萬,米百餘萬,所蠲租稅無數。成祖
聞河南饑,有司匿不以聞,逮沼之。因命都御史陳瑛榜諭天下,有司水旱災傷不以聞者,
罪不宥。又敕朝廷歲遣巡視官,目擊民艱不言者,悉逮下獄。仁宗監國時,有以發振請
者,遣人馳諭之,言:「軍民困乏,待哺嗷嗷,尚從容啟請待報,不能效漢汲黯耶?」
宣宗時,戶部請核饑民。帝曰:「民饑無食,濟之當如拯溺救焚,奚待勘。」蓋二祖、
仁、宣時,仁政亟行。預備倉之外,又時時截起運,賜內帑。被災處無儲粟者,發旁縣
米振之。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鬻子女者,官為收贖。且令富人蠲佃戶租。大戶貸貧
民粟,免其雜役為息,豐年償之。皇莊、湖泊皆馳禁,聽民采取。饑民還籍,給以口糧。
京、通倉米,平價出□。兼預給俸糧以殺米價,建官捨以處流民,給糧以收棄嬰,養濟
院窮民各注籍,無籍者收養蠟燭、幡竿二寺。其恤民如此。世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
災荒疏至,必賜蠲振,不敢違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鬥,小口三鬥,五歲以下不與。永樂以後,減其數。
    納米振濟贖罪者,景帝時,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減三之一,餘遞減有差。捐納事
例,自憲宗始。生員納米百石以上,人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
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武宗時,富民納粟振濟,千石以上者表其門,九百石至
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從六品。世宗令義民出谷二十石者,給冠帶,多者授官正七
品,至五百石者,有司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報災之法,洪武時不拘時限。弘治中,始限夏災不得過五月終,秋災不得過九月終。
萬歷時,又分近地五月、七月,邊地七月、九月。
    洪武時,勘災既實,盡與蠲免。弘治中,始定全災免七分,自九分災以下遞減。又
止免存留,不及起運,後遂為永制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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