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記》曰:「取財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國之本,在於農桑。」明初,沿元之舊,
錢法不通而用鈔,又禁民間以銀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之際,百姓充
實,府藏衍溢。蓋是時,劭農務墾辟,土無萊蕪,人敦本業,又開屯田、中鹽以給邊軍,
餫餉不仰藉於縣官,故上下交足,軍民胥裕。其後,屯田壞於豪強之兼併,計臣變鹽法。
於是邊兵悉仰食太倉,轉輸住往不給。世宗以後,耗財之道廣,府庫匱竭。神宗乃加賦
重征,礦稅四出,移正供以實左藏。中涓群小,橫斂侵漁。民多逐末,田卒污萊。吏不
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內困敝,而儲積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復通鈔法可以富國,不知
國初之充裕在勤農桑,而不在行鈔法也。夫韁本節用,為理財之要。明一代理財之道,
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
    ○戶口  田制屯田  莊田
    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有司
歲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詔
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裡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
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裡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
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
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
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歲命戶科給事中
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厘校訛舛。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
一冊,曰白冊雲。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
舖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
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漏口、脫戶,許自實。裡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
導民善,平鄉里爭訟。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僑
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復業,賜覆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在所著籍,
授田輸賦。正統時,造逃戶周知冊,核其丁糧。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編甲互保,屬在所裡長管轄之。設撫民佐貳官。歸本者,勞
徠安輯,給牛、種、口糧。又從河南、山西巡撫於謙言,免流民復業者稅。成化初,荊、
襄寇亂,流民百萬。項忠、楊璇為湖廣巡撫,下令逐之,弗率者戍邊,死者無算。祭酒
周洪謨著《流民說》,引東晉時僑置郡縣之法,使近者附籍,遠者設州縣以撫之。都御
史李賓上其說。憲宗命原傑出撫,招流民十二萬戶,給閒田,置鄖陽府,立上津等縣統
治之。河南巡撫張瑄亦請輯西北流民。帝從其請。
    凡附籍者,正統時,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屬,離本籍千里者許收附,不及千里者發還。
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軍、匠、灶役冒民籍者發還。
    其移徙者,明初,當徙蘇、松、嘉、湖、杭民之無田者四千餘戶,往耕臨濠,給牛、
種、車、糧,以資遣之,三年不征其稅。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餘戶,
散處諸府衛,籍為軍者給衣糧,民給田。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餘戶屯田北平,置
屯二百五十四,開地千三百四十三頃。復徙江南民十四萬於鳳陽。戶部郎中劉九皋言:
「古狹鄉之民,聽遷之寬鄉,欲地無遺利,人無失業也。」太祖采其議,遷山西澤、潞
民於河北。眾屢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東、河南。又徙登、萊、青民於東
昌、兗州。又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於京師,充倉腳夫。太祖時徙民最多,其間有以罪
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處之。成祖核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
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
    初,太祖設養濟院收無告者,月給糧。設漏澤園葬貧民。天下府州縣立義塚。又行
養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賜爵。復下詔優恤遭難兵民。然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
貧抑富。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
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成祖時,復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大二縣
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供給日久,貧乏逃竄,輒選其本籍殷實戶歛補。宣德
間定製,逃者發邊充軍,官司鄰里隱匿者俱坐罪。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戶,每戶徵銀
三兩,與廂民助役。嘉靖中減為二兩,以充邊餉。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漢徙富民實關中
之制,其後事久弊生,遂為厲階。
    戶口之數,增減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
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
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萬歷六年,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
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
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成、弘繼
盛,正德以後又減。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於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
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跡也。」而要之,戶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故宣宗嘗與群臣
論歷代戶口,以為「其盛也,本於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篤論雲。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
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需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
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
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
畝,定其賦稅。覆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產寄他戶,謂
之鐵腳詭寄。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
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先是,
詔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而魚鱗圖冊以
土田為主,諸原板、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畢具。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
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產去稅存以
為民害。又以中原田多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臨濠
之田,驗其丁力,計畝給之,毋許兼併。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
地二畝,免租三年。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餘萬。官給
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
千六百二十三頃,蓋駸駸無棄土矣。
    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太祖仍元裡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裡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裡甲。社民先占
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
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於舊。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
畝者。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意贏縮,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貴州田無頃畝尺籍,
悉徵之土官。而諸處土田,日久頗淆亂,與黃冊不符。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
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韞奉命修會典,言:「自洪
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非撥給於王府,
則欺隱於猾民。廣東無籓府,非欺隱即委棄於寇賊矣。司國計者,可不究心?」是時,
桂萼、郭弘化、唐能、簡霄先後疏請核實田畝,而顧鼎臣請履畝丈量,丈量之議由此起。
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詳具,人多疑憚。其後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
其法頗詳。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
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萬歷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三
載竣事。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於是豪猾不得欺隱,裡甲免賠累,而小民
無虛糧。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贏三百萬頃。然居正尚綜核,
頗以溢額為功。有司爭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見田以充虛額。北直隸、湖廣、大同、
宣府,遂先後按溢額田增賦雲。
    屯田之制:曰軍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其法最善。又令
諸將屯兵龍江諸處,惟康茂才績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飭將士。洪武三年,中書省請
稅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書省言:「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
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詔且勿徵,三年後畝收租一
鬥。六年,太僕丞梁埜仙帖木爾言:「寧夏境內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
八百裡,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從之。是時,遣鄧愈、湯和諸將屯陝西、彰德、
汝寧、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又因海運餉遼有溺死者,遂益講屯政,天下
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辟矣。
    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軍屯則領之衛所。邊
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
牛、農具,教樹植,復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初畝稅一鬥。三十五年定科則:
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永樂初,定屯
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又以田肥瘠不同,
法宜有別,命官軍各種樣田,以其歲收之數相考較。太原左衛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
餘糧二十三石,帝命重賞之。寧夏總兵何福積穀尤多,賜敕褒美。戶部尚書郁新言:
「湖廣諸衛收糧不一種,請以米為準。凡粟谷穈黍大麥蕎穄二石,稻穀蜀秫二石五鬥,
穇稗三石,皆准米一石。小麥芝麻豆與米等。」從之,著為令。
    又更定屯守之數。臨邊險要,守多於屯。地僻處及輸糧艱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
委百戶,三百名委千戶,五百名以上指揮提督之。屯設紅牌,列則例於上。年六十與殘
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於例。屯軍以公事妨農務者,免徵子粒,且禁衛所差撥。於
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阯,中原則大河南北,在
在興屯矣。宣宗之世,屢核各屯,以征戍罷耕及官豪勢要占匿者,減餘糧之半。迤北來
歸就屯之人,給車牛農器。分遼東各衛屯軍為三等,丁牛兼者為上,丁牛有一為中,俱
無者為下。英宗免軍田正糧歸倉,止徵餘糧六石。後又免沿邊開田官軍子粒,減各邊屯
田子粒有差。景帝時,邊方多事,令兵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成化初,宣府
巡撫葉盛買官牛千八百,並置農具,遣軍屯田,收糧易銀,以補官馬耗損,邊入稱便。
    自正統後,屯政稍弛,而屯糧猶存三之二。其後屯田多為內監、軍官占奪,法盡壞。
憲宗之世頗議厘復,而視舊所入,不能什一矣。弘治間,屯糧愈輕,有畝止三升者。沿
及正德,遼東屯田較永樂間田贏萬八千餘頃,而糧乃縮四萬六千餘石。初,永樂時,屯
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
以是邊餉恆足。及是,屯軍多逃死,常操軍止八萬,皆仰給於倉。而邊外數擾,棄不耕。
劉瑾擅政,遣官分出丈田責逋。希瑾意者,偽增田數,搜括慘毒,戶部侍郎韓福尤急刻。
遼卒不堪,脅眾為亂,撫之乃定。
    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
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世宗時,
楊一清復請召商開中,又請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民以屯邊。其後周澤、
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等爭言屯政。而龐尚鵬總理江
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畫屯政甚詳。然是時因循日久,卒鮮實效。
給事中管懷理言:「屯田不興,其弊有四:疆埸戒嚴,一也;牛種不給,二也;丁壯亡
徙,三也;田在敵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猶欲按籍增賦,非扣月糧,即按丁賠補耳。」
    屯糧之輕,至弘、正而極,嘉靖中漸增,隆慶間復畝收一鬥。然屯丁逃亡者益多。
管糧郎中不問屯田有無,月糧止半給。沿邊屯地,或變為斥鹵、沙磧,糧額不得減。屯
田御史又於額外增本折,屯軍益不堪命。萬歷時,計屯田之數六十四萬四千餘頃,視洪
武時虧二十四萬九千餘頃,田日減而糧日增,其弊如此。時則山東巡撫鄭汝璧請開登州
海北長山諸島田。福建巡撫許孚遠墾閩海壇山田成,復請開南日山、澎湖;又言浙江濱
海諸山,若陳錢、金塘、補陀、玉環、南麂,皆可經理。天津巡撫汪應蛟則請於天津興
屯。或留中不下,或不久輒廢。熹宗之世,巡按張慎言復議天津屯田。而御史左光鬥命
管河通判盧觀象大興水田之利,太常少卿董應舉踵而行之。光斗更於河間、天津設屯學,
試騎射,為武生給田百畝。李繼貞巡撫天津,亦力於屯務,然仍歲旱蝗,弗克底成效也。
明時,草場頗多,占奪民業。而為民厲者,莫如皇莊及諸王、勳戚、中官莊田為甚。太
祖賜勳臣公侯丞相以下莊田,多者百頃,親王莊田千頃。又賜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賜百
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祿。指揮沒於陣者皆賜公田。勳臣莊佃,多倚威捍禁,帝召諸臣戒
諭之。其後公侯復歲祿,歸賜田於官。
    仁、宣之世,乞請漸廣,大臣亦得請沒官莊捨。然寧王權請灌城為庶子耕牧地,帝
賜書,援祖制拒之。至英宗時,諸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或反誣民占,請案治。
比案問得實,帝命還之民者非一。乃下詔禁奪民田及奏請畿內地。然權貴宗室莊田墳塋,
或賜或請,不可勝計。御馬太監劉順家人進薊州草場,進獻由此始。宦官之田,則自尹
奉、喜寧始。初,洪熙時,有仁壽宮莊,其後又有清寧、未央宮莊。天順三年,以諸王
未出閣,供用浩繁,立東宮、德王、秀王莊田。二王之籓,地仍歸官。憲宗即位,以沒
入曹吉祥地為宮中莊田,皇莊之名由此始。其後莊田遍郡縣。給事中齊莊言:「天子以
四海為家,何必置立莊田,與貧民較利。」弗聽。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
言:「畿內皇莊有五,共地萬二千八百餘頃;勳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
三千餘頃。管莊官校招集群小,稱莊頭、伴當,佔地土,斂財物,污婦女。稍與分辯,
輒被誣奏。官校執縛,舉家驚惶。民心傷痛入骨,災異所由生。乞革去管莊之人,付小
民耕種,畝徵銀三分,充各宮用度。」帝命戒飭莊戶。又因御史言,罷仁壽宮莊,還之
草場,且命凡侵牧地者,悉還其舊。
    又定製,獻地王府者戍邊。奉御趙瑄獻雄縣地為皇莊,戶部尚書周經劾其違制,下
瑄詔獄。敕諸王輔導官,導王奏請者罪之。然當日奏獻不絕,氣請亦愈繁。徽、興、岐、
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會昌、建昌、慶雲三侯爭田,帝輒賜之。武宗即位,逾月即
建皇莊七,其後增至三百餘處。諸王、外戚求請及奪民田者無算。
    世宗初,命給事中夏言等清核皇莊田。言極言皇莊為厲於民。自是正德以來投獻侵
牟之地,頗有給還民者,而宦戚輩復中撓之。戶部尚書孫交造皇莊新冊,額減於舊。帝
命核先年頃畝數以聞,改稱官地,不復名皇莊,詔所司徵銀解部。然多為宦寺中飽,積
逋至數十萬以為常。是時,禁勳戚奏討、奸民投獻者,又革王府所請山場湖陂。德王請
齊、漢二庶人所遺東昌、兗州閒田,又請白雲等湖,山東巡撫邵錫按新令卻之,語甚切。
德王爭之數四,帝仍從部議,但存籓封初請莊田。其後有奏請者不聽。
    又定,凡公主、國公莊田,世遠者存什三。嘉靖三十九年遣御史瀋陽清奪隱冒莊田
萬六千餘頃。穆宗從御史王廷瞻言,復定世次遞減之限:勳臣五世限田二百頃,戚畹七
百頃至七十頃有差。初,世宗時,承天六莊二湖地八千三百餘頃,領以中官,又聽校捨
兼併,增八百八十頃,分為十二莊。至是始領之有司,兼併者還民。又著令宗室買田不
輸役者沒官,皇親田俱令有司徵之,如勳臣例。雖請乞不乏,而賜額有定,徵收有制,
民害少衰止。
    神宗賚予過侈,求無不獲。潞王、壽陽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東、
湖廣田為王莊,至四萬頃。群臣力爭,乃減其半。王府官及諸閹丈地徵稅,旁午於道,
扈養廝役廩食以萬計,漁斂慘毒不忍聞。駕帖捕民,格殺莊佃,所在騷然。給事中官應
震、姚宗文等屢疏諫,皆不報。時復更定勳戚莊田世次遞減法,視舊制稍寬。其後應議
減者,輒奉詔姑留,不能革也。熹宗時,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寧德二公主莊田,動
以萬計,而魏忠賢一門,橫賜尤甚。蓋中葉以後,莊田侵奪民業,與國相終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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