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都察院附總督巡撫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附左右春坊司經局  翰林院國子監
衍聖公附五經博士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歛都御史,正四品
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初設
四人,後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初設六
人,後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
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
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歛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
兼巡撫,及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員。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
永樂十九年,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以後不拘尚書、侍郎、都御
史、少卿等官。事畢覆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
不相統屬,文移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
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其以尚書、
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
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
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
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
    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
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
輪值登聞鼓。後改科員。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
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歷末,南京增設一人。巡
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宣德四年
設立鈔關御史,至正統十年始遣主事。攢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
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
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
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
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
政,集闕廷預議焉。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諸御
史糾劾,務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瑣。出按覆命,都御史覆劾其稱
職不稱職以聞。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十三道各協管兩京、直隸衙門;而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浙江
道協管中軍都督府,在京府軍左、金吾左、金吾右、金吾前、留守中、神策、應天、和
陽、廣洋、武功中、武功後、茂陵十二衛,牧馬千戶所,及直隸廬州府,廬州、六安二
衛。  江西道協管前軍都督府,在京府軍前、燕山左、龍江左、龍江右、龍驤、豹韜、
天策、寬河八衛,及直隸淮安府,淮安、大河、邳州、九江、武清、龍門各衛。  福建
道協管戶部,寶鈔提舉司,鈔紙、印鈔二局,承運、廣惠、廣積、廣盈、贓罰、甲乙丙
丁戊字、天財、軍儲、供用、行用各庫,在京金吾後、武成中、飛熊、武功左、武功右、
武功前、獻陵、景陵、裕陵、泰陵十衛,及直隸常州、池州二府,定邊、開平中屯二衛,
美峪千戶所。  四川道協管工部,營繕所,文思院,御用、司設、神宮、尚衣、都知等
監,惜薪司,兵仗、銀作、巾帽、針工、器皿、盔甲、軍器、寶源、皮作、鞍轡、織染、
柴炭、抽分竹木各局,僧、道錄司,在京府軍、濟州、大寧前、蔚州左、永清左五衛,
蕃牧千戶所,及直隸松江府、廣德州,金山、懷安、懷來各衛,神木千戶所,播州宣慰
司,石砫、西陽等宣撫司,天全六番招討司。  陝西道協管後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
司,在京府軍後、鷹揚、興武、義勇右、橫海、江陰、康陵、昭陵八衛,敢勇、報效二
營,韓、秦、慶、安化四府,及直隸和州,保定左、右、中、前四衛。  雲南道協管順
天府,廣備庫,在京羽林前、通州二衛,及直隸永平、廣平二府,通州左、通州右、涿
鹿、涿鹿左、涿鹿中、密雲中、密雲後、永平、山海、盧龍、撫寧、東勝左、東勝右、
大同中屯、營州五屯、延慶、延慶左、延慶右、萬全左、萬全右各衛,居庸關、黃花鎮、
寬河、武定各千戶所。  河南道協管禮部,都察院,翰林院,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
鴻臚寺,尚寶司,中書捨人,欽天監,太醫院,司禮、尚膳、尚寶、直殿等監,酒醋面
局,鐘鼓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留守前、留守後、神武左、神武前、彭城六衛,伊、
唐、周、鄭四府,及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大名二府,揚州、高郵、儀真、歸德、寧
山、潼關、神武右各衛,泰州、通州、汝寧各千戶所。  廣西道協管通政司,六科,在
京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騰驤左、騰驤右、武驤左、鎮南、瀋陽左、會州、富峪、
忠義前、忠義後十二衛,及直隸安慶、徽州、保定、真定四府,安慶、新安、鎮武、真
定各衛,紫荊關、倒馬關、廣昌各千戶所。  廣東道協管刑部,應天府,在京虎賁左、
濟陽、武驤右、瀋陽右、武功左、武功右、孝陵、長陵八衛,及直隸延慶州,開平中屯
衛。  山西道協管左軍都督府,在京錦衣、府軍右、留守左、驍騎左、驍騎右、龍虎、
龍虎左、大寧中、義勇前、義勇後、英武、水軍左十二衛,晉府長史司,及直隸鎮江、
太平二府,鎮江、建陽、瀋陽中屯各衛,平定、蒲州二千戶所。  山東道協管宗人府,
兵部,會同館,御馬監,典牧所,大通關,在京羽林右、永清右、濟川三衛,及中都留
守司,遼東都司,直隸鳳陽府,徐、滁二州,中都留守左、留守中、鳳陽、鳳陽中、鳳
陽右、皇陵、長淮、懷遠、徐州、滁州、泗州、壽州、宿州、武平、沂州、德州、德州
左、保定後、瀋陽中各衛,洪塘千戶所。  湖廣道協管右軍都督府,五城兵馬司,在京
留守右、武德、忠義右、虎賁右、廣武、水軍右、江淮、永陵八衛,遼、梁、岷、吉、
華陽五府,荊、襄、楚三府長史司,及興都留守司,直隸寧國府,寧國、宣州、神武中、
定州、茂山各衛。  貴州道協管吏部,太僕寺,上林苑監,內官、印綬二監,在京旗手
衛,及長蘆鹽運司,大寧都司,萬全都司,直隸蘇州、河間、順德三府,保安州、蘇州、
太倉、鎮海、薊州、遵化、鎮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
宣府前、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右、蔚州、永寧各衛,嘉興、吳淞江、梁城、滄
州、興和、長安、龍門各千戶所。
    初,吳元年置御史台,設左、右御史大夫,從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從二
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監察御史,正七品經歷,從五品都事,
正七品照磨、管勾。正八品以鄧愈、湯和為御史大夫,劉基、章溢為御史中丞,諭之曰:
「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系於此,而台察
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
物。」洪武九年汰侍御史及治書、殿中侍御史。十年七月,詔遣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十
三年,專設左,右中丞,正二品左、右侍御史。正四品尋罷御史台。十五年更置都察院,
設監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監察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
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
品。每道鑄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內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納之,文曰
「繩愆糾繆」。以秀才李原名、詹徽等為都御史,吳荃等為試監察御史。試御史,一年
後實授。又有理刑進士、理刑知縣,理都察院刑獄,半年實授。正德中革。十六年,升
都察院為正三品,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
左、右歛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經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十七年,升
都御史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歛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監察御史正七品。二十三年,
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慮有詐偽。」乃更鑄監察御史印曰「某道監察御
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印」。建文元年,改設都御史一人,革歛都御
史。二年,改為御史府,設御史大夫,改十二道為左、右兩院,止設御史二十八人。成
祖復舊制。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阯
三道。洪熙元年,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罷交阯道,
始定為十三道。正統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尋罷。隆
慶中,以提督京營,增右都御史三人,尋亦罷。
    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太祖時,嘗置京畿都漕運司,設
漕運使。洪武元年置漕運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牘,從九品,屬官監運,
正九品,都綱,省注。十四年罷。永樂間,設漕運總兵官,以平江伯陳瑄治漕。宣德中,
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運。至景泰二年,因漕運不斷,始命副都御史王竑總督,
因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成化八年,分設巡撫、總漕
各一員。九年復舊。正德十三年又分設。十六年又復舊。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設
提督軍務巡撫鳳陽都御史。四十年歸並,改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萬歷七年加兼管河道。
    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嘉靖二十九年置。先是,薊、遼有警,間
遣重臣巡視,或稱提督。至是以邊患益甚,始置總督,開府密雲,轄順天、保定、遼東
三巡撫,兼理糧餉。萬歷九年加兼巡撫順天等處。十一年復舊。天啟元年,置遼東經略。
經略之名,起於萬歷二十年宋應昌暨後楊鎬。至天啟元年,又以內閣孫承宗督師經略山
海關,稱樞輔。崇禎四年並入總督。十一年又增設總督於保定。
    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正統元年,始遣歛都御史巡撫宣大。景泰
二年,宣府、大同各設巡撫,遣尚書石璞總理軍務。成化、弘治間,有警則遣。正德八
年設總制。嘉靖初,兼轄偏、保。二十九年,去偏、保,定設總督宣大、山西等處銜。
三十八年令防秋日駐宣府。四十三年,移駐懷來。隆慶四年,移駐陽和。
    總督陝西三邊軍務一員。弘治十年,火篩入寇,議遣重臣總督陝西、甘肅、延綏、
寧夏軍務,乃起左都御史王越任之。十五年以後,或設或罷。至嘉靖四年,始定設,初
稱提督軍務。七年改為總制。十九年避制字,改為總督,開府固原,防秋駐花馬池。
    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永樂二年,遣給事中雷填巡
撫廣西。十九年,遣郭瑄、艾廣巡撫廣東。景泰三年,苗寇起,以兩廣宜協濟應援,乃
設總督。成化元年,兼巡撫事,駐梧州。正德十四年,改總督為總制,尋改提督。嘉靖
四十五年,另設廣東巡撫,改提督為總督,止兼巡撫廣西,駐肇慶。隆慶三年,又設廣
西巡撫,除兼職。四年,革廣東巡撫,改為提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巡撫廣東。萬歷三
年,仍改總督,加帶管鹽法。
    總督四川、陝西、河南、湖廣等處軍務一員。正德五年設,尋罷。嘉靖二十七年,
以苗患,又設總督四川、湖廣、貴州、雲南等處軍務。四十二年罷。天啟元年,以土官
奢崇明反,又設四川、湖廣、雲南、貴州、廣西五省總督。四年,兼巡撫貴州。
    總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軍務一員。嘉靖三十三年,以倭犯杭州置。四十一
年革。
    總督陝西、山西、河南、湖廣、四川五省軍務一員。崇禎七年置,或兼七省。十二
年後,俱以內閣督師。
    總督鳳陽地方兼制河南、湖廣軍務一員。崇禎十四年設。
    總督保定地方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總督河南、湖廣軍務兼巡撫河南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總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廣軍務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總理南直隸、河南、山東、湖廣、四川軍務一員。崇禎八年設,以盧象升為之,與
總督或分或並。
    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九年遣尚書治河,自後間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後,
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設都御史。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職銜,提督河南、
山東、直隸河道。隆慶四年,加提督軍務。萬歷五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革。
    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巡撫應天等府一員。宣德五年,初命侍郎總督糧儲兼巡撫。景
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海警,加提督軍務,駐蘇州。萬歷中,移駐句
容,已復駐蘇州。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初,遣尚書治兩浙農事。以後或巡視或督
鹺,有事則遣。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
漳、泉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二十七年,改巡撫為巡視。二十八年罷。三十一年復設。
    巡撫福建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嘉靖二十六年,既設浙江巡撫兼轄福、興、漳、泉
等處,三十五年,以閩、浙道遠,又設提督軍務兼巡福、興、漳、泉、福寧海道都御史。
後改巡撫福建,統轄全省。
    巡撫順天等府地方兼整飭薊州等處邊備一員。成化二年,始專設都御史贊理軍務,
巡撫順天、永平二府,尋兼撫河間、真定、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
畿輔地廣,從居庸關中分,設二巡撫,其東為巡撫順天、永平二府,駐遵化。崇禎二年,
又於永平分設巡撫兼提督山海軍務,其舊者止轄順天。
    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兼管河道一員。成化八年,分居庸關以西,另設巡撫保
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廣平六府,提督紫荊、倒馬、龍泉等關,駐真定。萬歷
七年,兼管河道。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於謙巡撫山西、
河南。正統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來巡撫湖廣、河南。景泰元年,始專設河南巡撫。
萬歷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門等關軍務一員。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撫河南、山西。正統
十三年,始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守雁門。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五年始設巡撫。十三年,
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萬歷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設,舊駐遼陽,後地日蹙,移駐廣寧,駐山
海關,後又駐寧遠。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設巡撫兼理大同。
景泰二年,另設大同巡撫,後復並為一。成化十年,復分設。十四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初與宣府共一巡撫,後或分或並。成化十年,復專設,
加贊理軍務。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景泰元年,專設巡撫加參
贊軍務。成化九年,徙鎮榆林。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以右歛都御史郭智鎮撫寧夏,參贊軍務。
天順元年罷。二年復設,去參贊。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命侍郎鎮守。正統元年,甘、涼用兵,命
侍郎參贊軍務。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初,遣尚書、侍郎出鎮。正統間,命右都御史陳
鎰、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出鎮,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都
御史巡撫。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駐西安,防秋駐固原。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鎮撫,後停遣。正統十四
年,始設巡撫。萬歷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正統三年,命都御史賈諒鎮守,以後或侍郎或
大理卿出撫。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兼贊理軍務。萬歷八年,改為提督軍務。十二年,
仍為贊理。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永樂後,間設巡撫鎮守。成化以後,定為巡撫,或有
時罷遣。嘉靖六年始定設。四十年加兼理軍務。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弘治十年,始設巡撫。正德十一年,改提督
軍務。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撫銜,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並郴州地方,駐
贛州。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永樂中,設巡撫,後以總督兼巡撫事,遂罷不設。
嘉靖四十五年,復另設巡撫,加贊理軍務。隆慶四年又罷。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隆慶三年復專設。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正統九年,命侍郎
參贊軍務。十年,設鎮撫。天順元年罷。成化十二年復設。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
四十三年,改贊理。隆慶二年,兼撫建昌、畢節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正統十四年,以苗亂置總督,
鎮守貴州、湖北、川東等處。景泰元年,另設貴州巡撫。成化八年罷。十一年復設。正
德二年又罷。五年又復設。嘉靖四十二年,裁革總督,令巡撫兼理湖北、川東等處提督
軍務。
    巡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一員。萬歷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鮮暫設,尋為定製。
    巡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天啟元年設。崇禎二年罷。三年復設。
    巡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年設,以史可法為之。十六年,又增設安、太、
池、廬四府巡撫。
    巡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一員。萬歷二十七年,以征播暫設,尋罷。天啟二年後,或
置或罷。崇禎二年定設。
    巡撫密雲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承天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屢叛,遣都御史安
撫,因奏設官撫治之。萬歷二年以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職銜。九年裁革,
十一年復設。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一員。正統四年,以王翱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
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
於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於公廳啟視,節寫副本,
然後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號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
防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之,於早朝匯而進之。有逕自封進者則
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匯請。凡抄發、照
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凡議大政、大
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設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尋罷。十年置通政使司,以
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諭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
毋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十二年,撥承敕監給事中、殿廷儀禮司、九關通事使隸焉。
建文中,改司為寺,通政使為通政卿,通政參議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闕,左、右
拾遺各一人。成祖復舊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謄黃右通政,不理司事,錄武官黃衛所襲
替之故,以征贊事。萬歷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
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從六品,
後革右寺副一人。評事四人。正七品。初設右評事八人,後革四人。
    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贊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
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左、
右寺寺正,各隨其所轄而覆審之。既按律例,必復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準擬具
奏。不則駁令改擬,曰照駁。三擬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有牾律失入者,調他司再
訊,曰番異。猶不愜,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
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誤則糾之。
    初,吳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諸司刑名、
錢糧,有冤濫隱匿者,稽其功過以聞。尋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設司令、司丞。七
年增設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領官五人,分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復置磨勘司,設
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復罷。十四年,復置大理寺,
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其屬,左、右寺正各一人,寺
副各二人,左評事四人,右評事八人。又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
刑司復詳議之。審刑司設左、右審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詳議各三人,正七品。十
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審刑司、五軍斷事官署於太平門外,名其所曰貫城。
十九年罷審刑司。二十二年復,卿秩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其
左、右寺官如故。二十九年又罷,盡移案牘於後湖。建文初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寺
正為都評事,寺副為副都評事,司務為都典簿。司務,洪武二十六年置。成祖初,仍置
大理寺,其左、右寺設官,復如洪武時。又因左、右二寺評事多寡不等,所治事亦繁簡
不均,以二寺評事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帶管直隸地方審
錄。初,太祖設左評事四員,分管在京諸司及直隸衛所、府州縣刑名。右評事八員,分
管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衛所、府州縣刑名。永樂二年,仍復舊。後定都北京,又改
分寺屬。兩京、五府、六部、京衛等衙門刑名,屬左寺。順天、應天二府,南、北直隸
衛所、府州縣並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衛所刑名,屬右寺。弘治元年,裁減右評事
四人。時天下罪囚,類不解審,右寺事顧簡於左寺。萬歷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
刑獄。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貴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陝西、河南、
山西、湖廣、廣西、雲南七司道,右寺理之。以能按律出人罪者為稱職。大理寺之設,
為慎刑也。三法司會審,初審,刑部、都察院為主,覆審,本寺為主。明初,猶置刑具、
牢獄。弘治以後,止閱案卷,囚徒俱不到寺。司務典出納文移。
    詹事府。詹事一人,正三品少詹事二人。正四品府丞二人,正六品主簿廳,主簿一
人,從七品錄事二人,正九品通事捨人二人。左春坊,大學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
左諭德,從五品各一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贊善,從六品左司直郎,從六品,後不常設。
各二人,左清紀郎一人,從八品,不常設左司諫二人,從九品,不常設。右春坊,亦如
之。司經局,洗馬一人,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各二人。
    詹事,掌統府、坊、局之政事,以輔導太子。少詹事佐之。凡入侍太子,與坊、局
翰林官番直進講《尚書》、《春秋》、《資治通鑒》、《大學衍義》、《貞觀政要》諸
書。前期纂輯成章進御,然後赴文華殿講讀。講讀畢,率其僚屬,以朝廷所處分軍國重
事及撫諭諸蕃恩義,陳說於太子。凡朝賀,必先奏朝廷,乃具啟本以進。凡府僚暨坊、
局官與翰林院職互相兼,試士、修書皆與焉。
    通事捨人,典東宮朝謁、辭見之禮,承令勞問之事,凡廷臣朝賀、進箋、進春、進
歷於太子,則引入而舉案。春坊大學士,掌太子上奏請、下啟箋及講讀之事,皆審慎而
監省之。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各奉其職以從。凡東宮監國、撫軍、出狩,及朝會出
入,覆啟,畫諾,必審署以移詹事。諸祥眚必啟告。內外庶政可為規鑒者,隨事而贊諭。
伶人、僕御有改變新聲、導逢非禮者,則陳古義,申典制,糾正而請斥遠之。司直、清
紀郎,掌彈劾宮僚,糾舉職事。文華殿講讀畢,諸臣班退,有獨留奏事及私謁者,則共
糾之。司諫,掌箴誨鑒戒,以拾遺補過。凡有啟事於東宮,與司直、清紀執筆紀令旨,
規正其偽繆者。洗馬,掌經史子集、制典、圖書刊輯之事。立正本、副本、貯本以備進
覽。凡天下圖冊上東宮者,皆受而藏之。校書、正字,掌繕寫裝潢,詮其訛謬而調其音
切,以佐洗馬。
    先是,洪武初,置大本堂,充古今圖籍其中,召四方名儒訓導太子、親王。諸儒專
經面授,分番夜直。已而太子居文華堂,諸儒迭班侍從,又選才俊之士入充伴讀,時時
賜宴、賦詩,商榷今古,評論文學。是時東宮官屬,自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賓客外,
則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
左、右率府副使,諭德,贊善大夫,皆以勳舊大臣兼領其職。又有文學、中捨、正字、
侍正、洗馬、庶子及贊讀等官。十五年,更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諭德、中允、
贊善、司直郎,又各設大學士。尋定司經局官,設洗馬、校書、正字。二十二年,以官
聯無統,始置詹事院。二十五年,改院為府,定詹事秩正三品,春坊大學士正五品,司
經局洗馬從五品。雖各有印,而事總於詹事府。二十九年,增設左、右春坊清紀郎、司
諫、通事捨人。建文中,增少卿、寺丞各一人,賓客二人。又置資德院資德一人,資善
二人。其屬,贊讀、贊書、著作郎各二人,掌典籍各一人。成祖復舊制。英宗初,命大
學士提調講讀官。
    按詹事府多由他官兼掌。天順以前,或尚書、侍郎、都御史,成化以後,率以禮部
尚書、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其協理者無常員。春坊大學士,景泰間,倪謙、劉定
之而後,僅楊廷和一任之,後不復設。其司直、司諫、清紀郎亦不常置。惟嘉靖十八年
以陸深為詹事,崔銑為少詹事,王教、羅洪先、華察等為諭德、贊善、洗馬,皇甫涍、
唐順之等為司直、司諫,皆天下名儒。自明初宋濂諸人後,宮僚莫盛於此。嗣是,出閣
講讀,每點別員,本府坊局僅為翰林官遷轉之階。
    翰林院。學士一人,正五品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二人,並從五品侍讀、侍講各二
人,並正六品《五經》博士九人,正八品,並世襲,別見。典籍二人,從八品侍書二人,
正九品,後不常設。待詔六人,從九品,不常設。孔目一人,未入流史官修撰,從六品
編修,正七品檢討,從七品庶吉士,無定員。
    學士,掌制誥、史冊、文翰之事,以考議制度,詳正文書,備天子顧問。凡經筵日
講,纂修實錄、玉牒、史志諸書,編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統承之。誥敕,以學士一人
兼領。正統中,王直、王英以禮部侍郎兼學士,專領誥敕,後罷。弘治七年復設。正德
中,白鉞、費宏等由禮部尚書入東閣,專典誥敕。嘉靖六年復罷,以講、讀、編、檢等
官管之。大政事、大典禮,集諸臣會議,則與諸司參決其可否。車駕幸太學聽講,凡郊
祀慶成諸宴,則學士侍坐於四品京卿上。
    侍讀、侍講,掌講讀經史。《五經》博士,初置五人,各掌專經講義,繼以優給聖
賢先儒後裔世襲,不治院事。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禮樂、兵刑諸大
政,及詔敕、書檄,批答王言,皆籍而記之,以備實錄。國家有纂修著作之書,則分掌
考輯撰述之事。經筵充展卷官,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收卷官。凡記注
起居,編纂六曹章奏,謄黃冊封等鹹充之。庶吉士,讀書翰林院,以學士一人教習之。
侍書,掌以六書供侍。待詔,掌應對。孔目掌文移。
    吳元年,初置翰林院,秩正三品,設學士,正三品侍講學士,正四品直學士,正五
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編修,正八品洪武二年,置學士承旨,正三品,改學士,從三品。
侍講學士,正四品,侍讀學士,從四品,修撰,正六品。增設待制,從五品應奉,正七
品典籍從八品等官。十三年,增設檢閱。從九品十四年,定學士為正五品,革承旨、直
學士、待制、應奉、檢閱、典簿,設孔目、《五經》博士、侍書、待詔、檢討。令編修、
檢討、典籍同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贊讀考駁諸司奏啟,平允則署其銜曰「翰林院兼
平駁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書之。十八年,更定品員,如前所列,獨未有庶吉士。
以侍讀先侍講。建文時,仍設承旨,改侍讀、侍講兩學士為文學博士,設文翰、文史二
館,文翰以居侍讀、侍講、侍書、《五經》博士、典籍、待詔,文史以居修撰、編修、
檢討。改孔目為典簿,改中書捨人為侍書,以隸翰林。又設文淵閣待詔及拾遺、補闕等
官。成祖初復舊。其年九月,特簡講、讀、編、檢等官參預機務,簡用無定員。謂之內
閣。然解縉、胡廣等既直文淵閣,猶相繼署院事。至洪熙以後,楊士奇等加至師保,禮
絕百僚,始不復署。正統七年,翰林院落成,學士錢習禮不設楊士奇、楊溥公座,曰
「此非三公府也」,二楊以聞。乃命工部具椅案,禮部定位次,以內閣固翰林職也。嘉、
隆以前,文移關白,猶稱翰林院,以後則竟稱內閣矣。其在六部,自成化時,周洪謨以
後,禮部尚書、侍郎必由翰林,吏部兩侍郎必有一由於翰林。其由翰林者,尚書則兼學
士,六部皆然。侍郎則兼侍讀、侍講學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視其品級,必帶本
院銜。詹事、少詹事帶學士銜,春坊大學士不常設,庶子、諭德、中允、贊善、洗馬等
則帶講、讀學士以下至編、檢銜。
    史官,自洪武十四年置修撰三人,編修、檢討各四人。其後由一甲進士除授及庶吉
士留館授職,往往溢額,無定員。嘉靖八年,復定講、讀、修撰各三人,編修、檢討各
六人,皆從吏部推補,如諸司例。然未幾即以侍從人少,詔采方正有學術者以充其選,
因改御史胡經、員外郎陳束、主事唐順之等七人俱為編修。以後仍循舊例,由庶吉士除
授,卒無定額。崇禎七年,又考選推官、知縣為編修、檢討,蓋亦創舉,非常制也。
    庶吉士,自洪武初有六科庶吉士。十八年以進士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近侍者,俱稱
庶吉士。永樂二年,始定為翰林院庶吉士,選進士文學優等及善書者為之。三年試之。
其留者,二甲授編修,三甲授檢討;不得留者,則為給事中、御史,或出為州縣官。宣
德五年,始命學士教習。萬歷以後,掌教習者,專以吏、禮二部侍郎二人。
    明初,嘗置弘文館學士,洪武三年置,以胡鉉為學士,又命劉基、危素、王本中、
睢稼皆兼弘文館學士,未幾罷。宣德間,復建弘文閣於思善門右,以翰林學士楊溥掌閣
印,尋並入文淵閣。秘書監,洪武三年置,秩正六品,除監丞一人,直長二人,尋定設
令一人,丞、直長各二人,掌內府書籍。十三年並入翰林院典籍。起居注,甲辰年置。
吳元年定秩正五品。洪武四年改正七品。六年升從六品。九年定起居注二人,後革。十
四年復置,秩從七品,尋罷。至萬歷間,命翰林院官兼攝之。已復罷。尋皆罷。
    國子監。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一人。正六品其屬,繩愆廳,監丞一人,正八品博
士廳,《五經》博士五人。從八品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六堂,助教十
五人,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從九品典簿廳,典簿一人。從八品典籍廳,
典籍一人。從九品掌饌廳,掌饌二人。未入流
    祭酒、司業,掌國學諸生訓導之政令。凡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
土官、外國生、幼勳臣及勳戚大臣子弟之入監者,奉監規而訓課之,造以明體達用之學,
以孝弟、禮義、忠信、廉恥為之本,以六經、諸史為之業,務各期以敦倫善行,敬業樂
群,以修舉古樂正、成均之師道。有不率者,撲以夏楚,不悛,徙謫之。其率教者,有
升堂積分超格敘用之法。課業仿書,季呈翰林院考校,文冊歲終奏上。每歲仲春秋上丁,
遣大臣祀先師,則總其禮儀。車駕幸學,則執經坐講。新進士釋褐,則坐而受拜。監丞
掌繩愆廳之事,以參領監務,堅明其約束,諸師生有過及廩膳不潔,並糾懲之,而書之
於集愆冊。博士掌分經講授,而時其考課。凡經,以《易》、《詩》、《書》、《春
秋》、《禮記》,人專一經,《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兼習之。助教、
學正、學錄掌六堂之訓誨,士子肄業本堂,則為講說經義文字,導約之以規矩。典簿,
典文移金錢出納支受。典籍,典書籍。掌饌,掌飲饌。
    明初,即置國子學。乙巳九月置國子學,以故集慶路學為之。洪武十四年,改建國
子學於雞鳴山下。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吳元年,定國
子學官制,增設祭酒、司業、典簿。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
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洪武八年,
又置中都國子學,秩正四品命國子學分官領之。十三年,改典膳為掌饌。十五年,改為
國子監,秩從四品,設祭酒一人,司業一人,監丞、典簿各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十六
人,學正、學錄各三人,掌饌一人。各官品秩,如前所列。中都國子監製亦如之。十六
年,以宋訥為祭酒,敕諭之曰:「太學天下賢關,禮義所由出,人材所由興。卿夙學耆
德,故特命為祭酒。尚體朕立教之意,俾諸生有成,士習丕變,國家其有賴焉。」又命
曹國公李文忠領監事,車駕時幸。以故監官不得中廳而坐,中門而行。二十四年,更定
國子監品秩、員數。俱如前所列。中都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監丞、典簿、博士、學正、
學錄、掌饌各一人,助教二人,品秩與在京同。二十六年,罷中都國子監。建文中,升
監丞為堂上官,革學正、學錄。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置國子監於北京,設祭酒、司
業、監丞、典簿、博士、學正、學錄、掌饌各一人,助教二人。後增設不常,助教至十
五人,學正至十一人,學錄至七人。後革助教二人,學正四人,學錄二人。萬歷九年,
又革助教四人,學錄一人。宣德九年,省司業。弘治十五年復設。明初,祭酒、司業,
擇有學行者任之,後皆由翰林院官遷轉。
    衍聖公,孔氏世襲,正二品。袍帶、誥命、朝班一品。洪武元年授孔子五十六代孫
希學襲封。其屬,掌書、典籍、司樂、知印、奏差、書寫各一人。皆以流官充之。曲阜
知縣,孔氏世職。洪武元年授孔子裔孫希大為曲阜世襲知縣。翰林院世襲《五經》博士,
正八品孔氏二人,正德元年授孔子五十九世孫彥繩主衢州廟祀。宋孔端友從高宗南渡,
家於衢州,此孔氏南宗也。正德二年,授孔聞禮奉子思廟祀。顏氏一人,景泰三年,授
顏子五十九世孫希惠。曾氏一人,嘉靖十八年,授曾子六十代孫質粹。仲氏一人,萬歷
十五年,授子路裔孫仲呂。孟氏一人,景泰三年,授孟子裔孫希文。周氏一人,景泰七
年,授先儒周敦頤裔孫冕。程氏二人,景泰六年,授先儒程頤裔孫克仁。崇禎三年,授
先儒程顥裔孫接道。邵氏一人,崇禎三年,授先儒邵雍裔孫繼祖。張氏一人,天啟二年,
以先儒張載裔孫文運為博士。硃氏二人,景泰六年,授先儒硃熹裔孫梴。嘉靖二年又授
墅為博士,主婺源廟祀。劉氏一人,景泰七年,授誠意伯劉基七世孫祿,後革。教授司,
教授,從九品學錄、學司,並未入流孔、顏、曾、孟四氏,各一人。又尼山、洙泗二書
院,各學錄一人。
    先是,元代封孔子後裔為衍聖公,賜三品印。洪武元年,太祖既以孔希學襲封衍聖
公,因謂禮臣曰:「孔子萬世帝王之師,待其後嗣,秩止三品,弗稱褒崇,其授希學秩
二品,賜以銀印。」又命復孔、顏、孟三家子孫徭役。十八年,敕工部詢問,凡有聖賢
子孫以罪輸作者,釋之。永樂二十二年,賜衍聖公宅於京師,加一品金織衣。正統元年,
詔免凡聖賢子孫差役,選周、程、張、硃諸儒子孫聰明俊秀可教養者,不拘名數,送所
在儒學讀書,仍給廩饌。成化元年,給孔、顏、孟三氏學印,令三年貢有學行者一人,
入國子監。六年,命衍聖公始襲者在監讀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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