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場學
[學治說贅]譯文
  
    查看囚犯登記簿
    把犯人被抓的時間、原因記下來。犯人中等候審訊被關的,尤其要加以注意。
應該監禁或應該釋放,隨時都可辦理。
  查看在押犯名冊
    清點出在押人犯的名單,這是任何一條法規都沒有用文字固定下來的,這其實
是萬不得已才采用的一條辦法。只要關押進監,便馬上把它記下來。大概的原則是
這樣:在小偷強盜之中,等候審訊的,最多的就是那種審訊之後就要定性。因此,
那種罪大的,就把他們關押起來;罪輕的就讓人把他們保釋出去;和案件沒有牽連
的,乾脆把他們釋放了,立即銷去他們的名字。如果是殺人案件中受到牽連的,那
就應該立即訊問證人,然後讓人取保釋放。如果不能夠立即結案的,到了四五天,
都還不能夠結案,那就要立即結案。如果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當然可以讓人把他
保釋出去,第二次審訊的時候就不應該再派人押送。治理地方,最讓老百姓受損累
的就是將其關押起來。有時這對當官的來說,關係也很重大。有時小偷被關押起來
了,但差沒人員卻放縱他去行竊,有的因為殺人案被關押起來,由於害怕拖累便輕
生而死;至於那種民事案件,雖然人被關押起來,但卻起了一種招搖過市的作用。
總而言之,真是錯漏百出。先前還有班房,到了晚上,官吏必須親自檢查,以防在
押犯人行賄,差人便將他放走。幾年前,皇帝下令不要班房這玩意,叫原來捕捉犯
人的人帶回家去,這樣一來就更難查清楚,似乎還不如就把他押在班房妥當。捕役
人員中的那種貪婪狡詐之徒,凡是殺人案、民事案件,以及不是強盜的頭目,小偷
中的要犯,他都隨心所欲地敲詐勒索。捕役人員往往把犯人押在污穢不堪的地方,
要是夏天,便用煙熏氣蒸,嚴冬之時便讓犯人挨餓。等到保釋出來,病死的很是不
少。所以說,不是萬不得已,千萬不要關押人。已經被關押起來了,也必須親自過
問。幕僚人員害怕被別人欺騙,只求能夠盡到一點心意,當官的則不僅該盡心而且
盡力。小心在意,不要受人矇騙,要是沒有這個登記冊,也許會忘記。在這種情形
之下,一定會拖很久,老百姓將深受其害。
  認真記錄上司的批示
    記錄下上司批轉下來的訴訟狀,記下上司是哪年哪月批轉下來的,以及這些案
子容易了結或不易了結的原因。我先前做幕賓的地方都是通都大邑,凡是我剛到這
個地方,立即把這些東西整理匯總,把這個冊於放在辦公桌上,每天拿些文件來查
看。有的應當審訊,了結此案;有的本當了結,我都一一把它記下來。那原來的案
件牽連了許多人,可以釋放的,一律把他們釋放了。在核定案件時,將這些人的名
字一一刪去。如果碰上幫助處理案件的人,找出案件中的毛病,然後將其中的毛病
改正,也就可以在結案上明白批示。就是上司要提取案子,催促了結案件,也不難
把應該處理的馬上處理了,把可以不立即處理的原因,據實際情況詳細回報給上
司。這樣,可以避免差役人員擾亂視線。這樣依次辦理了結案件,也不會讓差役人
員控制權力。
  清理訴訟名冊
    記錄下訴訟雙方的家庭住址、住處離宮府的遠近,以及和他住在一塊的鄰居、
證人的姓名。一個地方,即使訴訟的人多,那也只是剛到那個地方的時候。即使這
樣的話,允許訴訟的新狀子,每天總計起來也不過十來張,其余的不過是訴訟狀和
催促了結案子的訟狀而已。只是獲准訴訟的,就一定要定下審判的時間,而且審判
的時間也不能夠改期。這樣一來,催促了結案子的訟狀就會減少,而且那種猖狂的
人必定害怕,不久之後,新的訴訟狀就會減少了。對接到的訴訟狀,每天自己親自
注下該注的東西,即使如此,每天也只有幾行字,哪裡用得著幕僚來動手呢?我這
樣做,結果是非常好的。做官的在接受訴訟狀時,可以當堂不准其訴訟。這樣一
來,新的訴訟狀就絕然不會增多,怎麼記不住呢?所以說,如果想沒有太多的事,
那就先得為自己省事。這一個方法,我多次使用,均有良好效果,為老百姓辦實
事、做官的聲望等等,都會輕易得到。叫那些有冤枉受錯判的人來告狀,時間應該
放在中午,這樣便可以從容地閱讀訴訟狀,訊問詳細情況。叫代寫的人在旁邊侍
候,如果發現告狀人所講的情況與掌握的不符,就可以立即詳細訪問保釋的人和寫
狀子的人,立即向師爺追根究底。這樣就不會被亂告狀的人拖累。安定老百姓的方
法,總的說來,沒有比這樣做更好的了。斷斷不能夠叫自己的副官、參謀等接收老
百姓的訴訟狀。
  記下來客的話
    民風民俗,每一個地方都不一樣,更何況老百姓的疾苦呢?它又怎麼能夠整齊
劃一呢?喜歡問老百姓的疾苦,考察老百姓的疾苦,這是當官的要做的事中最要緊
的一點。書吏役吏的話,往往各自為其私利;是不可輕信的。看門老頭說的話,往
往是幫書吏役吏的。地方鄉紳雖然說不一定都賢能得很,但他們畢竟要顧及自己的
臉面。所以,這樣一來,會見客人不能不多一點。我剛到地方上任時,只要會見客
人,就馬上問他住的地方的風土人情。第二次見面,便問他住的地方有沒有不法之
徒、強盜小偷、幫助打官司的人等。如果有這樣的人,我就把他們的年齡、相貌、
住址詳細地問清楚。並且告訴這些人,不會馬上動手抓他們,也不會讓他們風聞鄉
紳的作為而憎恨他們。所以鄉紳們沒有不完全講出來的。等到客人走了,我就親自
一一記錄在記事本上。有時我也問他們住的地方的地形地貌,哪個地方土地平坦,
哪個地方多沼澤河流,哪個地方與另一個地方邊界相連,我也親手詳細記錄下來,
把它鎖在箱子裡面,放在內室裡。我將要升堂問事的時候,更一一翻看,如果發現
有改換名字來打官司,卻與所記的年齡相貌相像的人,我便突然發難,他的真相就
立即敗露。如果碰上爭水利這種事,偶然以自己所聽說的來更正,觀看的人必定驚
為神妙莫測。不到半年,那些幫人打官司的人、強盜小偷之類便遷往他處,不法之
人銷聲匿跡。上司問到境內的利弊以及邊界,便都能詳細道來。勞心的時間不過半
年,但享受其好處卻是好多年,這都是靠了這個來客記事本。只要勤於接見客人,
那就完全知道外界發生的事。這種事是差役。守門人所不高興的,這就要首先嚴加
約束他們,告訴他們有客人來了不能阻擋,也以此表示以禮相待紳士的誠意,從而
達到聽別人講話的好處。
  登記堂簽
    如果說事情不是非常火急,那就千萬不要用堂簽提人。那些差役只要拿著堂
簽,其凶狠簡直勝過虎狼,往往是人還沒有抓來,而官家撥給的費用卻已經用完
了。我住在鄉下的時候,便看見堂簽使得別人家破人亡,簡直像家常便飯一樣平
常,因此,使用堂簽一定要慎重。如果說萬不得已發了堂簽,那在當天就必須去過
問這事,假若拖延了一天,也就是讓老百姓多受一天的累。假設路途遙遠,要帶來
的人又多,必須得兩三天才到,那就要找一個本子登記起來。害怕萬一事情多,偶
然之間忘記了這一檔子事,那就會讓差役把持權力,這個關係實在不小。在發出的
堂簽上必須蓋上大印。至於朱單、朱諭之類的事同堂簽的處理一樣。總之,一定要
蓋上印鑒,登上號碼,這樣才可防止差役、地痞惡棍作弊,敲詐百姓。
    以上所談的兩本冊子,在官府中是必不可少的。不僅如此,還需要不時去翻檢
查看。等到時間長了,對當地情況了解了,客人的談話記錄也就可以不要了。
  造福與作孽的區別
    我們都知道,州縣一級的官吏,要做危害老百姓的事易如反掌,要為老百姓造
福,也不過是舉手之勞。當今天下治理老百姓的權力之中,除了總督、巡撫這級官
外,縣令的權力是最大的,即使那些手裡握著道府一級權力的官也比不上的。這是
什麼原因呢?這是因為他的權力非常集中。只要權力集中,他就可以事事都親自過
問;事事都親自過問,就會把事情的具體情況知道得確切。這樣一來,形勢的緩
急,事情的輕重緩急,都可以認真考慮。如果事情可以做,那就可以花大力氣干,
也不必要上司恩准,請上司發令。並且,縣官的上司不僅不阻撓他辦事,而且會加
重他的權力。縣官認為對的,上司也不能憑其主觀臆斷而說這事不對;縣官認為不
對的,上司也不能認為他對。如果說縣官盡心盡力地予他的本職工作,給老百姓造
了大福,那麼,他也會在冥冥之中享受上天給他的福氣。要是不這樣,那麼老百姓
就會被虐待,這是縣官自己給自己造罪!我從二十三歲就做別人的參謀,一直到五
十七歲,拜見候補的官員也就有三十多年了,我所聽到的州官、縣官的事那就多
了。那種幹下了傷天害理的事的人,報應也就會馬上顯現在他身上。不僅如此,所
帶來的禍害還要延及子孫後代。這些人大抵都是上天把他們的福氣給減少了。(大
約是乾隆三十四五年間的事:某人的地於中,有的犯法被殺頭,有的流落到浙中淪
為無業游民,甚至有的作了富人家的看門人,別人還稱他為某某少爺,以此嘲笑
他。也有的父母死了,但卻不能夠回家安葬的。如此等等,真是不一而足。這些人
的姓名我都知道,只是我不忍。已寫出來。)如果真是老百姓的有才幹的父母官,
卻安分守己,不能夠替老百姓幹些造福的事,也不願意干作惡的事,這種人偶然也
有照例升官的。勤於政事、愛惜老百姓,並且不同於一般的官吏的所作所為的官,
我親眼看到他們的兒子官至太史、作侍御、作司道的官。老天爺的報應,快得像聲
音的回音一樣。因此,我作了數十年的官,我都非常小心把為老百姓造福作為一個
法寶。每當想到如果作惡的種種後果,我就汗流滿面,心中惶恐。因此,俗話說,
在山上行走容易傷腳,趁我還沒犯錯誤的時候,我最好是全身而退。但是,我卻突
然四肢行動不便,看來這是老天爺不給我康寧的日子!大抵官不好做,也就到了這
個地步。我衷心希望在某個職位上做官的人,一定要記住我關於為老百姓造福的好
處、危害老百姓的嚴重後果的意見。只是有一點要聲明,我們談到的為老百姓造福
等等,並不是要當官的不按法律辦事,一味地寬大老百姓。人,大抵還是正直的居
多,不正直的少。如果正直的人弱小,不正直的人就會強大。所以,無原則地寬恕
好險罪惡的人,那就是對不正直的人寬大,那樣一來,其他的好險邪惡的人就會逞
凶行惡。總之一句話,只要能夠除暴安良,就可以狠狠打擊好險邪惡的人。這樣的
話,其他的奸人就會紛紛改邪從正。這也就分得清什麼是造福,什麼是作孽了。戰
國時候有個子產,他關於如何寬大為懷和嚴懲好人的議論,是值得我們每一個人細
讀細想的。
  為政勤與懶的區別
    可以這麼說,這是為老百姓造福,還是給老百姓造罪的根本原因。一個做官
的,忠於自己的職守,對於公事勤勤懇懇的良好結果,我在前面就已經說得很清楚
了。那種因為對政事不勤奮,而給老百姓造成的嚴重禍患,遠遠大於因為貪婪所犯
下的罪惡。如果做官的貪婪成性,在其他人中間出了名,別人也就心中有數。但是
對政事不勤奮而造下的種種罪惡,你是萬難給他指出來的。所以,它比貪婪更有
害。但受到這種禍害的人,有著深刻的切膚之痛,看見的人卻以為不關痛養,聽到
的人或許要為當官的解釋:政事太忙了,無暇兼顧,請多多包涵。於是,當官的也
就習以為常。但他卻不知道把他造的罪加在一起,神明看得更加清楚。若百姓用勞
力來維持生計,如果你讓他一天不做工,他一天的生活就無著落了。我小時候住在
鄉里,看見別人進城去打官司,大概都是兩天一個來回。過了不久,便等候批示。
又過不久,請親戚朋友去照料,在差沒門房前不停地奔走,這樣動不動就是十天半
月。等到當官的告訴你什麼時候審理,他又必須邀請這些相關的人前去幫忙。而等
到開始審理時,卻又告訴他審訊日期改變。也有當官的被狡猾的差役牽著鼻子走,
便叫重新開始審判。這樣搞來搞去,案子就不知該何時了,也許三五天,也許一二
十天。在這期間,差役不能離開,等候審訊的老百姓也走不了。真是使經商的人不
能營業,農民雇工幹不了活。差役人員的應酬,老百姓住在城裡的花銷,打官司的
人沒有任何一件事可以省錢。甚至等到訴訟雙方的官司打完,雙方的家產便都已經
花光,甚而至於有的人還沒有返家的路費,走不了路,饑餓、寒冷、疾病交相壓
來,有的就因此喪命。如果當官的勤於政事,又怎麼會讓打官司的人落到這個地步
呢?那種本來就受了冤枉,但得不到應有的清白,因而心情壓抑而死的人;那種遭
到迫害,不得已便打官司,卻一直等了許久才批示下來,又等了許久才開始審訊,
這其間又受暴徒們任意地迫害的人,他們之所以落得這樣的結果,都是由於當官的
懶於公務所造成的。
    鑒於以上原因,審理一個案件,最好是在接受訴訟的時候就開始審訊,就趕快
去查訪情況,立即把訴狀發還。其中准予起訴的過一個晚上就批示審訊時間,把結
束案子的時間定下來。說句實話,當官的只要早費一點神,都會減少打官司的人被
差役、看門人敲詐的機會,替打官司的人節省許多精力。如果說那些師爺教唆,打
官司的為一件事卻往往把其他的事也扯進來,想以此打贏官司。但是,項莊舞劍,
意在沛公。只要當官的抓住他本來的案子不放手,官司也就可以馬上了結。千萬不
要株連無辜的人,把案子擴大,以免助長那種刁猾的風氣。古人說,治理老百姓沒
有固定的方法。我在這裡替它加一個註腳,那就是,沒有固定的治理方法,但應該
有治理好的決心。只要用安定老百姓的心去治理,那麼,處理打官司的事就不會大
錯。
  上對得起國家,下對得起人民
    國家對官吏是非常厚道的,在每月的俸祿之外,另外還有給官吏一筆養廉銀。
那就是說,做一天的官,就吃一天老百姓。如果說不把治理百姓、搞好公務放在首
位,只下棋飲酒,高枕無憂,蒙頭大睡作為自娛,老百姓一定要產生怨恨情緒,神
明也一定要發怒,這種情況怎不叫人害怕。我做幕賓都很久了,但我絕不願我的子
孫再作幕賓。我也試著做了一兩天官,但我決不希望我的兒子兒孫做官。大概是我
害怕他們造罪,對先人的德行有所污損。前面的《學治臆說》三卷,沒有抄襲別人
的話,這裡我也講不出更多的道理。我姑且誠懇地說幾句。我老了,身體也不好,
所說的話大抵是忠言。我秉筆疾書寫這本書,以此勸告我的親朋好友、故舊相知,
並不是希望當官的才看這本書,從而了解我的一片赤誠之心。如果我的子孫學習治
國安民之術,把它寫下來作為座右銘,只要看見它,就在心裡敲警鐘。這樣做,才
有可能上對得起國家,下不辜負百姓的厚望。這樣的人,老天爺會保佑他的!
  熟記法律條文
    判決官司的時候,如果不按照實際情況而信手亂斷,即使雙方當事人都委屈求
全,服從了你的判決,沒有鬧出亂子,可這畢竟是在作孽。在判決案件時,內心茫
茫然,毫無一點把握,往往又以不得不再次審訊而收場。這樣做,怎麼會不荒誤了
政事呢。推究起這種情形產生的原因來,關鍵的問題就在於當官的人不熟悉不了解
而產生的惡果。當官的人讀法律學法律知識,跟那些幕僚們學習法律不是一碼子
事。幕僚學習法律知識是要求全部熟讀,並在心中有個中心加以貫串起來。而當官
的人則由於日常公務很繁重,於請於理都沒有多少空閒時間可以支配。所以當官的
在讀法律書時,可以不讀那些與審訊、判決等無關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原本就是
幕僚們熟悉的。但是像諸如住宅、婚姻、錢債、賦人盜竊、人命案子、打架斗毆、
詐騙拐騙、男女奸情、其它類型的犯罪和如何審理案子等條款,如果當官的人不爛
熟於心,應用自如,那麼,在當事人雙方在公堂上對質時,突然向身邊的幕友詢
問,就必然會對案情的處理猶豫不決,不知所措。如此一來,當事人雙方的辯護師
爺就會察言觀色,從而導致判決過程中生出其它事端來。打官司的理由可以千變萬
化,但是只要根據案情,馬上就作了判斷,心中有數,就可以震懾訴訟雙方的辯護
師爺,使他們產生佩服之情。如此一來,不真實的訴訟案件自然而然就減少了。而
當官的馬上也就可以得到訴訟簡明、刑事案件減少的好處。因此,在公事的余暇
中,當官者應該熟悉法律條文。過不了幾個月,就可以掌握其中的要領了。如果嫌
麻煩不去做,這就叫安於懶惰,心安理得地給老百姓造孽。
  留心法律條文的總則
    一部法律的全部精華之處,正好在它的總則部分。犯了罪以後,想要求生自
保,最有效的辦法莫如去投案自首這個條文了。我在剛剛學習法律著作時,附近有
一個縣,抓獲了一名私自鑄造官錢的案犯。他造假幣的行為又是一個在逃犯給他出
的點子。這個案子經過吏部審查後,已經結案。過了兩年後,這個出主意的在逃犯
被抓獲並審訊了。但他卻不承認自己是首犯。應當按照慣例,提取偽幣制造者來和
他當面對質。而那個造假幣的人已經被發配到遙遠的地方去戍邊了。這就使得這個
案子在辦理中很多地方都遇上了困難。這時候恰好松江友人韓升庸在我那裡作客。
他就建議道,可以依據原來的口供作為根據,同時把捕獲這個犯人改成這個犯人自
首。那麼論起他的罪行來,仍不致於獲得死罪,而這個案子也就可以結束了。鄰縣
的那個縣官便采納了老韓這個建議,結果那個罪犯也就高高興興地全部如實地把供
了。我心裡於是就暗暗地記下了這個好方法。後來我遇上那種情節不很嚴重,然而
依據法律卻必須重判的情況,就沿用了這個原則。這個方法的使用,就保全了不少
罪犯的性命。
    在前面的《佐治藥言》一書中,我記得有刪改成自首的事情。辛亥年,我落居
在長沙之時,聽說綏寧縣的強盜頭兒楊辛宗正在逃亡中。但他知道了官府令他父親
在限期之內把他交給官府的事,於是主動地投案自首。可是主辦此案的官員認為楊
辛宗這個情況同法律上說的「沒有經過偵破的案子,也不知道罪犯姓名,由於後悔
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投案自首」的情況不同,仍然上報判他死刑。我聽說後,馬上回
到鄉里,也不知道刑部怎樣議論看待這事,也沒有見到官報。可是在我心裡,卻暗
暗地認為,案犯已經想到了自己的罪惡,同時也已自首了,那麼法律上規定的「凡
是犯罪沒有被發覺之時,就去投案自首了的,免除他已犯的罪行」,這是針對那種
沒有讓官方立案偵查之前就自首了的罪犯的。案情暴露而逃奔在外,法律上說:如
果罪犯在事情敗露後逃跑,但還沒有經過官方立案偵查的,本來就不要加罪,仍然
可以把他所犯的罪減去二等。」
    又例如,乾隆三十八年,刑部批准了蘇某的提案條款。這些條款中有一條就是
這樣講的:「罪犯聽說受到追捕通緝後,主動投案自首者,除了盜竊犯按照本條例
針對具體情況判罪以外,其它的罪犯,全部都在他原本該判服的罪刑上,減輕一
等。」這條是針對正被通告通緝的罪犯而言的。所以在法律條款上說的是「罪犯聽
說受到追捕通緝後」。上文說的楊辛宗聽說事情敗露後,逃跑在外,而後來又聽說
父親被官府限期交出他的兒子,於是便挺身而出,投案自首。這種情況基本上符合
蘇某所奏的那一條。雖然楊辛宗並沒有悔過自新的想法,但卻總還存在著畏懼法律
威嚴的思想,並且更多的想法是不忍心拖累父親的孝義之心。這樣,這個罪犯是值
得同情和原諒的,按上述的那個條款就應該免去他的死罪。而把他發配到某地並不
是依照法律辦事。這和有關條文中「沒有經過官方立案偵破,也不知道罪犯姓名,
後悔自己的罪行而自行投案自首」是不相同的。如此說來,那罪犯非得要逃跑不
可,而在事情尚未告到官府,按法律可以免去罪行的罪犯,才能夠使用「聽說抓自
己就逃跑了,然後去投案自首」的條款,並按這條減罪。假設先前楊辛宗為了躲避
懲罰,遠遠地躲起來,也不顧念年老的父親在期限到了後交不出兒子將要受到的懲
治。這樣苟且偷生許久後,被抓住了,按照法律也只不過是殺頭而已,而絕不可能
再加上其它什麼罪行。當我讀到對於楊辛宗一條的判詞後,總是耿耿於懷。
    最近,我有個朋友在學習法律。他只要碰上了加重判決的案子,便動手把它抄
錄下來,以供將來判案時加以摹仿和學習。我想,楊辛宗一個人死了,算得了什
麼!可萬一「聽說官府在追捕,便投案自首」的條文不能被直接引用,那麼從此
後,凡是類似楊辛宗這樣被追緝而事實上又不是強盜的罪犯,一定會感到懷疑滿
腹,而判案人也覺得棘手。何況在原判詞上說,楊辛宗由於原告家裡只有女人,
於是就對原告大叫大罵,臨死逞一時之強。後來在被指名追捕,投案自首後,主辦
官吏卻沒有援引律例為他減刑。再考查楊辛宗行兇僅一次,也並沒有傷人。可是把
他的罪和行兇殺人的強盜相比,他是屬於情節不太惡劣,案情較輕的一種。只是在
他投案自首後,卻還是判了他的死刑。我最為擔心的是,自此以後其他官吏在判案
時,都把楊辛宗一案作為典範來加以援引使用,從此以後盜賊們總是死路一條。況
且,案子未破之前卻投案自首的罪犯,在千百個中從來就沒有一兩個人。那些心甘
情願投案自首放棄反抗的罪犯,大多數都是由於官府追拿得緊,又加上官府限期他
的父母兄弟交出罪犯。於是便出於一種與生俱來的骨肉之情,自己跑到官府投案自
首。如果他們有了這種與生俱來的良心和道德了,我們法律卻不給他一條改過自新
的活路,那麼,那些正在潛逃中的罪犯,就更不會去投案自留了。以至於法律上
「聽說在追捕通緝自己,便投案自首」之類的條文,便成了一紙空文毫無意義。楊
辛宗這個案子不是我親自辦理的,事情雖已過去了九年,對這個案子的懷疑始終藏
在我心裡,終究難於自我寬慰。因此在本書談論到治理方法,討論到法律總則時,
就把這件案子提出來,以便高明的有識之上修正。
    現在,皇上英明,把一顆慈悲的心用在對人實行寬大為懷的政事上。做官的人
遇到了那種可以寬可以嚴的,在法律上介於輕判和重判之間的案子,應該虛心地和
幕僚商量,聽取他們的意見。對上要好好體會皇上仁慈的用心,力求把案子辦得妥
當些。學習法律總則這門功夫,是要義盡仁至的。大凡必不得已要用法律的地方,
也要細心地加以體察。而對於投案自首這一節內容,絕對不能夠僅僅看個大概。假
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總的原則便是讓老百姓要有生路,從而保全他們的生命。歐
陽崇先生說過,求生者不能只有死路一條。對求生者來說,要讓他即使是死也要死
而無怨;對判案的人來說,要在辦案後不會覺得後悔。我斗膽地把這句話告訴學習
治理方法和研習法律的人,希望那些對治理方法很有一套的人,不要嘲笑我年邁力
衰,因而瞧不起我說的這番話。那麼我心中的至誠之意,也就有了新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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