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場學
[學治說贅]
  
                                   說贅
    說具於前,已不直善為治者一噱矣。比來威友急公報國多以牧令自效,下問致
治之方,老病昏廢,更無新得。且言貴可行,謹就佐幕服官時素所留意,最簡易
者,巢簿記記十則,即前說書板,折以備遺忘一條,引而伸之,乃官須自做靠實之
一道,至福孽之辨,勤怠之分,特隱括前說,而切言之近於於費矣。嘉慶五年季夏
二日輝祖書。
                             稽獄囚簿
    記獄囚事由及收禁年月日,其待鞫而暫禁者,尤須加意。應禁應釋,隨時可
辦。
                             查管押簿
    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萬不得已而用之、隨押隨記大概賊盜之待質者最多,
審則重者禁,輕者保無關者省釋,立予銷除。命案牽連應即時潔正取保,勢不能速
結者、至四五日斷不可不為完結,若詞訟案件,自可保候、覆訊不宜差押、政之累
民莫如管押,且關係甚重,或賊押而捕縱行竅,或命押而怕累輕董,至訟案押而招
搖撞騙,百弊錯出,向有班房夜間,官須親驗以防賄從。數年前,禁革班房名目,
令原差押帶私家,更難稽察,似不如仍押公所為安。
    役之貪狡者,命案,訟案及非正盜正賊藉偷押以恣勒索,每系之穢污不堪處
所,暑令熏蒸,寒令凍餓,至保釋而病死者不少。故非萬不得已者,斷不可押,既
押須親自查驗,幕猶恐被人欺止能求盡其心、官則心盡而力可自盡,慎勿為人蒙
蔽,不設此簿或有遺忘,勢且經旬累月,民受大害矣。
                           審批簿
    記上官批發詞訟,奉批日月及易結難結之故,向所募皆劇邑,凡到館之初,即
飭承巢記此簿,置之案頭,日吊卷查閱,或須審結,或可詳銷,自為注記,其原稿
牽連多人,可以摘除者,一一註明。核稿時俱行刪去遇有訟師指告,經承弊改舊
稿,即可明日批示,上官提催,亦不難將應急應緩緣由據實詳覆,以免差擾,次第
辦結,不使吏役操權。
                           理訟簿
    記兩造之住址,遠近及鄰訂姓名,邑難健訟,初到時詞多,然應准新詞,每日
總不過十紙余皆訴詞催詞而已。有准必審,審不改期,則催者少而班者怕。不久而
新詞亦減矣。手自注記日:不過數行,何至於勞幕中為之,已有明效,官則受詞時
可以當堂駁還詞,斷不能多,何憚於記?故欲求無事,先在省事,此一方也,試之
世駭,實政官聲僅不難致。放告須在日中,可以從容閱訊令代書旁伺情節不符,即
可根問何戳及做狀之人,立究訟師,步致被誣者受累。安民之道,莫善於此,斷不
可委佐貳收詞。
    右四簿佐幕為之已極利,便若官不憚煩,則事無不治矣!
                           客言簿
    民情上俗四境不同,何況民之疾苦,豈能畫一。好問察迄,是為政第一要著。
書役之言,各為其私,不可輕信;閽人之說,往往為書役左袒;紳士雖不必盡賢,
畢竟自顧顏面,故見客不可不勤。余初到官見客,即問其裡居風土,再見則問其生
中有無匪類盜賊,訟師,如有其人並其年貌住處詳問之。而告以遲遲發覺,必不使
聞風歸怨,故紳士無不盡言者。客去一一手記於簿,或問其地某多平原,某多山
澤,與某連界亦手為詳記,尚之筐中,置之內室,將升堂,逐一檢視,有改名具詞
而與所記年貌相類者,淬然法之,其真立敗。或爭水利等事,間以所聞正之,觀者
警為不測。不半年而訟師盜賊他徙,匪類匿跡。上官問境內利弊及界址,皆能詳
封。勞心者不過半年而逸以數歲,皆此簿之力也。但勤於見客,則周知外事,非吏
役聞人所樂,須先嚴約束,客來毋阻,以示禮上之誠,以收聽言之益。
                            堂簽簿
    事非急切,斷不可當堂簽提,役招齊簽堂,甚於狼虎。往往人未到官,貲已全
罄。余裡居見堂簽破家甚於常行,故不可不慎。萬一發簽,須當日訊結。若拖延一
日,即民多受一日之累。如路遠人多須至兩日三日者立簿登記。恐事冗偶忘,則役
操其柄,所關匪細。其簽必須蓋印發行。其他朱單簽諭事與堂簽一例,總須蓋印登
號,以防蠹役地棍詐偽指撞之弊。
    有二簿官中必不可少,且須時時檢閱,世時久則客言簿可省矣。
                            正入簿
    記銀谷應徵之數及稅契雜稅耗羨等項。
                            正出簿
    記銀谷之應解應支應放應墊之數及廉俸幕修等項。
                            雜入簿
    記銀之手余,谷之斛面及某歲額有之陋規等項。應入已者可質鬼神,人所共
知,不必諱也。若額外婪索,是為贓私。不可以入簿者,不可以對人,即不可以問
心。鬼鑒之神、瞰之悖入悖出,自愛者必不肯為。
                            雜出簿
    記應捐應贈之斷不可省者,及日用應費各項。
    右四簿乃官中理財之道,它事稍暇隨時考校,正人稍虧,或有借墊,則先以雜
入補之,而用自不敢不節。此皆讓其總數,或十日一結,半月一結,其流水細帳則
責之司出入者而權不任焉。否則,雜人者濫用而正入者有虧至交代時不自知其故
矣。
                           福孽之辨
    一州系一官,作孽易,造福亦易。天下治權,督撫而下,莫重於牧令。雖藩
臬、道府皆弗若也。何者?其權專也。專則一,一則事事身親;身親則見之真,知
之確,而勢之緩急、情之重輕皆思慮可以必周力行,可以不惑。求治之上官,非惟
不撓其權,抑且重予以權,牧令之所是,上官不能意為非;牧令之所非,上官不能
意為是。果盡心奉職,昭昭然造福於民,即冥冥中受福於天,反是則下民可虐,自
作之孽矣。余自二十三歲入幕,至五十七歲謁選,人三十餘年,所見所聞牧令多
矣,其於陽譴陰禍,親於其身,累及嗣子者,率皆獲上民之能吏。
          率三十四五年間事,其嗣子有罹辟者,或流落浙江中
      為農氓乞養,甚為富室才和,人猶呼某少爺,以抑榆之。至
      遺梓不能歸葬者丕。姓名尚在人口,余不忍書也。
    而守拙安分不能造福亦肯作孽者,間亦循格遷官;勤政愛民,異於常吏之為
者,皆親見其子之為太史、為侍御、為司道。
          檢討二李公調元、驥無海甯令諱某、子侍御二戈公濤
      涿,歸安分諱錦於司道三一故逝藩孫公含中、秀水分爾兩
      周子一個、楚藩孫公玉庭、錢塘個諱擴圖子皆由翰林起家,
      一今四川道劉公清吾邑令君諱復仁子海甯秀水錢塘蕭山四
      公余皆親見其為治,至今不能忘。歸安公去官,余幕江
      南未及身遇己四十餘年御頌遺愛者,與四公無異。
    天下報施捷於鄉應,是以竊祿數年,凜凜奉為殷鑒。每一念及,輒為汗下。是
以山行傷足,奉身求退,然且遽嬰本疾,天不卑以康甯。蓋之不易為如此。吾願居
是職者,慎毋忘福率之見也。誰是造福雲者,非曲法求寬之謂也。人之生真多枉少
真者弱,枉者強,故姑息養奸則寬一征而群枉逞兇,能除暴安良則徽一枉而諸任斂
跡,是即福孽之所由分也。子產寬猛之論,可不熟讀深思歟?
                          勤怠之分
    嗚呼!此福孽之因也,稱職在勤,前已言之。怠之禍人,甚於貪酷,貪酷有跡
著在人口,間冗之害,萬難指數。受者痛切肌虞,見者不關荷養,聞者或切,代為
之解曰:官事殷忙,勢不限及,官遂習為故常,而不知孽之所積。神實鑒之。夫民
以力資生,荒其一日之力,即窘其一日之生。余少鄉居,見人赴城投狀,率皆兩日
往還。已而候批,已而差傳,倩親覓友,料理差房,勞勞奔走,動輒經旬。至於示
審有期,又必邀同鄰證先期入城。並有親友之關切者偕行觀看,及至臨期。示改,
或角者有所牽引,諭俟覆訊,則期無一定,或三五日,或一二十日,差不容離,民
須守候,商曠業,農佃雇替,差房之應酬,城寓之食用,無一可省。邊事結而兩造
力已不支,輾轉匾乏,甚有羈縶公所,饑寒疾病因而致死者。嗚呼!官若肯勤,何
至於是!其負屈不審,抑鬱畢命者,無論已更有事遭橫逆,不得已告官,候之久而
批發,又候之久而傳審,中間數日,橫逆之徒復從而肆擾,皆怠者滋之害也。故莫
善於受牒時,詰訊虛,即發還;其難理者,越夕批發,兢期訊結,官止早費數刻。
省差房多方需索,養兩造無限精神,至訟師教唆,往往控一事而牽他事以為累,張
本,然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得其本指立可折斷,萬勿株連瓜蔓,以長刁風。古雲有
治人無治法。余為進一解曰:無治法,有治心。但求不負此心則聽訟必無大枉。國
家之厚吏有常祿,有養廉,居官之日,皆食民之食,乃不以之求治,而博棄飲酒高
臥自娛。民必怨,神必怨,如工何其不畏耶?余久食於幕而不願子孫之習幕,嘗試
為吏而樂於孫之作吏,蓋深怕其多締孽緣,有虧先德也。一前說三卷無剿說邑言,
不能更有所進,姑切措而暢言之。既老且病,言近於善,力疾書此,以諗親知,不
惟望求治者察此誠悃,倘子孫幸膺治之任,書此座有觸目省心,庶上不負國,下不
負民,天其佑之乎?
                           律例不可不讀
    聽訟不協情理,雖兩造曲遵,畢竟是孽。斷事茫無把握,以覆訊收場,安得不
怠。原其故,只是不請律例所致。官之讀律與幕不同,幕須全部熟貫,官則庶務紛
乘,勢有不暇。凡律例下關職訟者,原可任之幕友。若田宅、婚姻、錢債、賊盜、
人命、斗毆訴訟、犯奸雜犯、斷獄諸條、非了然於心,則兩造對簿,猝雖質諸幕友
者,勢必遊移莫決,為訟師之所窺測熟之,可以因事傳例訟端百變不難立時折斷,
使訟師懾服,誑狀自少,即獲訟簡刑清之益。每遇公余留心一二條,不過數月,可
得其要,憚而不為,是謂安於自怠,甘於作孽矣。
                          名例切須究心
    一部律例精義,全在名例。求生之術,莫如犯罪自首一條。余初習法家言,鄰
邑奴獲私鑄以所供逃犯起意案已咨部完結。越二年,逃者獲訊,不承為首,例提從
犯質鞫。犯已遠戍,諸多掣肘,松江友人韓升庸在座,謂可依原供而改捕獲為聞
孥。自首,則罪仍不死,案即可完。鄰令用其言,犯亦怡然輸供。余心識之。後遇
情輕法重者輒襲其法,所全頗多曩於佐治藥言曾記刪改自首之報,辛亥萬長沙,聞
盜首楊辛宗在逃,知官中比父限交赴案投首,司讞者謂與未經破案,不知姓名、悔
罪自首不同,不准援減,仍擬斬決。余旋即歸裡,未見邸鈔,不知部議雲何。竊思
犯罪自首律雲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是指未經破案者言也。事發在逃,律
性雲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本罪方等。又乾隆三十八年刑部議
覆蘇臬陳奏定,例聞孥投首除盜犯,按本例分別定讞,外余俱於本罪上准減一等。
是皆指被告被緝而言。放雲聞奴也。楊辛宗事發在逃聞限比其父,挺身投案,正蘇
臬所奏雖無悔過之心尚存例免死發遺未為曲法而曰與未經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首不
同,是必逃,在事未到官,律得免罪者方可依聞奴自首科減,向使楊辛宗避罪遠揚
不顧其父之比責,偷生遲久,被捕弋獲,亦止罪干斬決,不致刑更有加繹。讀讞詞
殊切耿耿近日讀律之友遇一加重成案,輒手錄以供摹仿,在楊辛宗死何足惜萬一聞
孥自首之律例不可徑引,則凡案類辛宗之被緝而事非強盜者,亦將棘手狐疑。況原
獻雲楊辛宗因事主家止婦女,輒向事主回罵臨時行強,被指名緝拿,其投首在伙犯
獲後,不准援減查辛宗劫止一次,並未傷人,視凶劫傷主之盜首,尚屬情事較輕,
特以首在被輯之後,仍擬斬決,恐授以為準,從總無生路,且案未破而自首者,千
百中未聞一二,其甘心投案,多因捕緝緊急;比及父兄子弟動於一時天性之恩,到
官伏罪,若並此一線天良而絕之,則在逃之犯,更無自首。聞拿自首之例幾成虛設
矣。案非手辦事閱,九年疑實在胸,終難自釋,因論治術,商及律例,願以正之高
明。方今聖天予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為吏者退可出可人介於律可軒輊之
事,當與幕友虛中辦論仰體聖慈,力求至當名例一門義盡仁至,大概必不得已而用
法者尤宜細細體究,而自首各則斷不可略觀大意,倘有投案之犯,務在求生以全民
命。歐陽崇公所謂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聲我兩無憾也。敢為學治者敬告,幸為治
者哂其老而悖鄙其說之贅。區區之誠,重有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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